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咐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瘦情进行监测与预警;二对瘦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三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四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五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六对瘦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七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八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九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必耍时。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对从事传染性西班牙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被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传染性西班牙流感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瘦情或者接到瘦情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及时到达现场。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二对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三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条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的。请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病人死亡后,尸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西班牙流感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立即消毒、就地火化。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以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二十二条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以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性西班牙流感应急控制措施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