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瘦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九条任何单个和个人发现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病人以下简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瘦情或者接到瘦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荐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任何单个和个人对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瘦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小谎报。
第十一条卫生部根据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疫情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小自治区小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卫生主管部门通
日八。
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瘦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瘦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瘦情。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瘦情监测和瘦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瘦情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