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章(1 / 1)

用科学方式整理你的财富 图书堂 2000 汉字|41 英文 字 5个月前

府』允许跨国纳税人综合其所有国外分公司的所得合并计算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分国限额是指在多国直接抵免下,根据跨国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逐个计算其相应的抵免限额。而分项限额法是指根据跨国纳税人的不同项目的所得逐个计算相应的抵免限额的方法。

2间接抵免法(method of indirect credit)

间接抵免法适用于不同属于一个法人实体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由于母、子公司分别为不同的经济实体,因此子公司的收益不能全额并人母公司的应税收益,它所缴纳的外国公司所得税不能视为母公司缴纳的税额,不可以从母公司应缴的居住国所得税中直接抵免,只有在母公司收到子公司汇来的股息,并将收到的股息并人公司收益中向居住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居住国『政府』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免除这部分股息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由于抵免税额必须由股息间接推算出,所以这种抵免法称为间接抵免法。

另外,子公司向母公司汇付股息时,应按一定的税率从股息中扣除预扣税,并缴给当地『政府』,这部分预扣税应在母公司向居住国『政府』纳税时得到直接抵免。

母、子公司之间的全部税收抵免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母公司收到国外子公司汇来的股息的已纳税额,即间接抵免额。计算公式如下: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x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收益

其中,『毛』股息为未扣除预扣税之前的股息。

第二步,将母公司所获股息还原为子公司税前所得额,并计算抵免限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税前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x(1一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抵免限额=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税前所得x母公司居住国税率

第三步,将抵免额与抵免限额进行比较,取其较小的金额,即为允许的抵扣额。

第四步,计算抵免后母公司应向居住国缴纳税额。

母公司应纳税额=(母公司税前所得十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税前所得)x母公司居住国税率一允许的抵扣额

下例说明双重征税、税款扣除法和税收抵免法对一家美国公司的国外来源所得的所得税的不同影响。假设美国公司有来源国外所得100美元,美国的所得税率为34%,国外所得税率为30%(见表)。国外公司税收的处理的一个例子

双重征税税款扣除法税收抵免法国外公司所得$100$100$100 国外公司所得税(税率30%)30.0030.0030.00国外税后所得70.0070.0070.00美国对国外所征收的

所得税(税率%34)34美国对国外税后所得

征收的所得税(税率34%)〖3〗23.8国对国外所得征收的所得

税扣减国外公司所税后的余额4.00美国税后所得36.0042.2066.00实际税率64%53.8%34%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国外来源所得100美元在国外缴纳30%的所得税即30美元,在美国缴纳34%的所得税即34美元,共缴纳所得税64美元,实际税率为64%。在税款扣除法下,美国仅对国外税后所得70美元征收34%的所得税即23.80美元,所以共缴纳所得税53.80美元,实际税率为53.80%。在税收抵免法下,由于美国税率大于国外税率,所以税收抵免限额为30美元,还要在美国缴纳4美元所得税,因此共缴纳34美元,实际税率为34%。

免税法、税款扣除和税收抵免法三种方法都可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但具体使用哪种,适用条件如何,主要由各个国家在本国税法中单方面作出规定。如法国、澳大利亚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采用免税法;日本、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采用抵免法;中国既采用抵免法,又采用扣除法,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给予税收抵免,而对国有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所得,则用扣除法予以扣除。

(40税收协定(tax treaties)

除了各个国家在本国税法中单方面规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外,还可由各国『政府』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签订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与在各国税法中作出单方面规定相比,有着更大的优越『性』,因为它能协调双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规定双方国家都能接受的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有效地减少由于完全按各自国内税法征税所可能产生的国际双重征税,并使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获得相互对等的税收待遇。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家之间缔约税收协定的活动十分活跃,到20世纪80年代,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目前,国际上生效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已达600多个。美国已同38个国家签订了26项税收条约,英国已与7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中国自1983年9月以来,也先后与日本、美国、法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等4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各国之间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从结构安排和条款顺序上看,主要参照了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7年所发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79年通过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这两个范本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经合发组织范本较为注重发达国家的利益,而联合国范本则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较易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主要内容包括:(1)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和有关定义;(2)对发生在缔约国双方的各类所得划分税收管辖权,以避免对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3)对可能发生的重复征税,确定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4)某些特别规定,包括保证税收上无差别待遇、相互交换税收情报、减少或防止国际间的逃税等。

税收协定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对于各种所得,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原则。其中,对经营所得中属于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而常设机构的利润,实行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对于跨国公司关联企业所得,规定采用正常交易原则进行划分和征税。对于投资所得,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明确规定采用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