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边际税率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3.利润分配中的避税
企业进行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预期利润水平的高低,是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重要因素。同时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已经获得了利润,而利润的如何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同时也牵涉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正视利润分配过程中税征纳行为的存在,并尽量采取胜定的措施和手段,减少或降低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成本,也是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利润分过过程中往往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与税收行为有关。
(1)税利的分配次序问题与避税
税利的分配次序,简单而言,就是先税后利、还是先利后税。具体来说,是指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是先按企业的『毛』利缴纳所得税后,再分配给其他各个投资者,还是先分配给各个投资者,然后由他们自行分别缴纳税款。这种先税后利、还是先利后税,其所导致的结果会有很大区别。第一从税收负担上看,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若是先缴税后分利润,则由于所得额大而适用较高的税率,从而税收负担是很重的。而先分利润然后分别缴税,则由于各个投资者分到的利润数额相对较小,适用较低级的税率,从而税负较轻。在税收政策上,国家往往给予投资者在利润分配次序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这样可以用来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现举一例说明:
某企业1999年度获得利润为1200万元,其中该企业是由三方共同投资兴办的,三方均衡投资,平均分配利润,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制:
级距所得适用税率10-100万元10%2100-20020%3200-300万元30%4300-500万元40%1500万元以上50%现比较两种情况下的税负情况:
1先税后利。1200万元的应税所得应承担的税款:100x10%+(200100)x20%+(300200)x 30%+(500-300)x40%+(1200500)x50%一490(万元)
每年投资者实得利润:
(1200-4900)/3=236.7(万元)
2采用先利后税。1200万元平均分配给每一个投资者,每一个投资者根据自己所得利润的多少,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每一个投资者获得利润为400万元。
4百万元与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
100x10%+(200-100)x20%+(300-200)x30%+(400-300)x40%一1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1200万元与合计的税额为:
100x3=300(万元)
每个投资者实得利润为400-100=300(万元)
通过上两种情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采用先利后税和先税后利,其税负是不同的,投资者实得的利润也不一样。
第二,从法律地位上看,一般是先征税后分利,等于将该企业视同一个法人对待,而先分分利分后纳税,则该企业不被视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在税利分配的次序上,各国往往都形成了一定的惯例,可供参考:1对若干投资者共同组成的经济实体,若其在组建时采用股份有限企业的形式,则可采取先征税后分利润的处理办法,因为,各国在法律上均把股份有限企业和其投资者(股东)区别开来,他们之间不具有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可以对企业的『毛』利润先征收一道企业税,然后在分配股息后,按股东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2对若干投资者共同组成的非法人实行中具有合伙『性』质的各类企业,则可采取先分利润后征税的办法。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均不把合伙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对待,从而可以先分利润,然后由各合伙人就分得的利润分别纳税。
(2)不合理保留利润与避税
由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允许以股票增值的方式留在企业内部暂不分配,因而引起了不合理留利的问题。假如企业的税后留利是为了生产经营上的目的,那么对这种留利暂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因为每个企业都有权使用自身的盈利来扩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某些企业利用这种情况,进行不合理的留利,以逃避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或者将照理应为股东个人收入的股息所得,以企业留利方式转变为股东的资本利得(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率要低于股息所得),以享受低税率的优待,同样达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目前,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还不普及,股份制企业正在试运行中,这就给不合理留利逃避税收提供了许多便利的条件。
一般说来,不合理保留利润是和未分配利润联系在一起的。未分配利润是指一个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扣除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们的份额后的余额。如果保留下来的余额超过了合理正常的需要,那在税法上就会被视为不合理的保留利润。当然,合理的留利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这样做使他们可以有可能避免股票净值被冲击和避免固定利息的负担。但是,未分配利润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就很容易让人们把它和避税的行为联系起来。
假定某跨国企业年内世界范围的所得为400万元,可抵免的外国税收数额为50万元,该跨国企业所在国的税率为 30%。
现根据上述资料来讨论不合理保留利润问题;
应纳税款为:400x30%-=120(万元)
扣除抵免的外国税款后实纳的税款为:120-50=70(万元)
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00-70=330(万元)
假定该企业用于股息分配的比例为50%,数额为:
330x50%=165(万元)
计算出来的165万元股息应按每位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额进行合理的分配,然后各个股东再按自己所获得的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正常情况。
如果该跨国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有意识地降低应分配股息的比例:330x10%= 33(万元)
这就说明了只有33万元利润通过股息分配的形式分到各股东手里,其余的330-33=297万元留在该企业中。这样各股东因得到的股息减少了,相应地个人所得税也就减轻了,从而达到减轻股东应承担的税负的目的。当然,少分配的那部分利润并非意味着股东权益的损失,这部分款项可以转化为股东手中持有股票的价值,当以后年度生产因之扩大,效益提高的时候,每股股息也随之增加,从而股票行情也会随之上扬。当股东们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出卖这些股票取得收入。在一般情况下,出卖股票取得的收入视为资本利得,资本利得的税负较个人所得税低得多。
这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