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章(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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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你的财富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纳税与避税(2)

2.转让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伙又称转让阶路,是铝央欲仑成间轻辽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为提供服务、专有权利、秘密配方、资金信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在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间的定价相当复杂,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定价政策和程序是高度机密的,在秘密定价的背后,还可能牵扯到半非法或甚至是完全地下的活动,局外人很难获得定价的真实材料。联属企业间的定价的高度机密『性』,可能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之间的正常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扭曲了的价格,这种关系往往会有利于投资经营者,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义务,但往往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流失。

联属企业间的定价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反映在母企业能够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商品销往位于低税区的子企业,或者高于市场价格从子企业购进商品,这样做的结果,使母企业的价格状况出现一种不真实的反映,似乎母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减少了利润或甚至是出现了亏损。而位于低税区的子企业,却仅仅因为定价低等的缘故而出现良好的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者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在一个地方设立总部,在另外几个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子企业。联属企业转让定价的基本特征是,它受生产经营者总部的利益分配,脱离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的约束,对商品和劳务的内部交易往来采取了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不同的计价标准,这样就有可能造成收入与费用的跨越地区、国界的不正常分配,导致了联属企业的各个利润中心账册上所反映的"会计所得" 与按照各个所在国法律计算出来的"计税所得"严重偏离。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关联企业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

如某橡胶企业是执行高税率产品税企业,为减轻产品税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以低价卖给了执行较低产品税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以司的销售收入和产品税,但是却使联营厂多得了利润,企业从中反而多得了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2)关联企业间商品交通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即可以降低所得税负及"两金" 的上交额。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获取不当得利。

(3)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

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源较多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及"两金" 的上交额,还有的国有企业将产品转让给厂办企业经营,而长期不结算,利息却由提供产品的企业负担,减少了利润,增加了集体积累留利。

(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

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行政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或是不收,或是少收,或者是多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当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大量从事厂办经济实体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仅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企业的利润。

(5)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锐。

有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某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还有的国有企业在租赁关联企业有形资产时,以不合常规的高价支付,将高额利润转给了关联企业然后从中再获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好处。

(6)关联企业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计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有些国有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有关联关系的乡镇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留利中获取好处。这样,即减少了税收,又可为企业解决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以减轻集团企业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作法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例〕国内a企业年利润 1000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33%,该企业用转让定价方法将其 200万元利润转移给与之相关联的七个小企业,各小企业适用税率均为27%,则

在利润不进行转移的情况下,a企业应纳税额为:

1000x33%= 330(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之后,1000万利润应纳税额为:

800x33%+200x27%=264+54=318(万元)

a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法少纳税款为:

330-318=12(万元)

如果对此例作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列税率,且各企业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企业整体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各相关联企业都实行累进税率,则转让定价大有可为。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所得额适用的边际税率所得额的大小而呈同一方向变化,即所得额越大,适宜和的边际税率就越高。这样,如果集团内各关联企业间利润相差悬殊,就有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均衡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