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固定资产自然磨损程度提取折旧,其特点是折旧额的提取先少后多。3快速折旧法。即根据固定资产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和科技进步造成原有设备的贬值程度,以短于机器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的期间来计提折旧,全部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完结的若干年之前就已提完,其特点正好同自然损耗法相反。
不同的折旧方式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所差异。在直接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前期折旧少而后期折旧多,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增大而后期利润减少,在快速折旧法下,情况正与自然法相反。也就是说,折旧方式的不同选择,影响到企业利润在年度间是否均衡。一般来讲,快速折旧造成企业各年度利润波动较大,自然损耗法次之,而直线法则有利于各年度企业损益的相对均衡。由此而知,如果企业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从长期看快速折旧法和自然损耗折旧法将会导致平均边际税率偏高,进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这方面,快速折旧法较自然损耗尤甚,而直线法下企业税负最轻。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上述三种方法使折旧影响纳税金额的总的账面数相同,因为不管利润在何期实现,只要利润额不变,其应负担的所得税额也就不变。但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同直线法相比,快速折旧滞后了纳税期,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自然损耗法折旧则推前了纳税期,将遭受提前纳税的损失。在这一点上,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快速折旧法、直线折旧法、自然损耗折旧法。
下面我们再结合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折旧期限的长短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利用延长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避税。
例如 a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价为 28000元,残值按原价的10 %估计,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五年提完折旧,每年应提的折旧额为5040元,如果企业将折旧期延长为七年,则每年应提取折旧3600元,这样在开始的五年中,每年将少提折旧1440元,五年共计7200元;以后二年每年各提折旧3600元,共计也是7200元。前五年少提折旧数与后二年多提折旧数正好相抵,并不影响企业七年的利润总额,企业也未因此而多交或少交所得税。只是由于前五年少提折旧多算了利润,从而将后二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提前在前五年缴纳。
如果此种情况对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则会有所不同,假定企业设备开始折旧年度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一致,前二年免交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则各年应交所得税额为:
单位: 元年度应提折旧实提折旧多计或少
计得润多交或少交
所得税150403600+14400250403600+14400350403600+1440+237.6450403600+1440+237.6503600+1440+237.6603600-3600-1188703600-3600-1188合计25200252000-1663.2可见,折旧期的延长使企业少交所得税1663.2元,企业可以利用延长折旧期引起的时间差减轻税负。由于税法对此并未加以限定,这处减税纳税义务的行为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延长的折旧期越长,避税额也就越大。
(3)缩短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避税
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加速折旧是企业减轻税负的常用方法。如某企业有一辆价值60000元的货车,残值为原价的10%估算,按照税法规定,折旧期限为五年,每年应提的折旧数额为10800元。现在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三年,每年提取折旧18000元。这样在开始的三年每年多提折旧7200元,三年共计21060元;以后两年每年少提折旧10900元,二年共计也是21600元。总的来看,前三年多提折旧数与后二年少提折旧数正好相抵,并不影响五年的利润总额,因而不影响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额。但由于前3年少算了利润,后二年多交了利润,以致将前3年应交的所得税拖迟到后二年去补交。
(4)存货计价方式选择
存货是一个企业为了销售或制造产品而储存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在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对于相同项目的存货,其期初存货和本期内各次购进、生产的单位成本(或称单价)是不同的。要确定存货发生后的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应按一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通过确定销货成本,进而正确确定企业的净收益。
实际工作中,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是以实际存货流转为基础的实际成本计价法;一是以假设的存货流转为基础的假设成本计价法。前者主要是指分批确认法,后者按假定的存货收发次序计算存货成本,主要包括先进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西方国家还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
下面让我们针对材料价格变动的条件下,材料成本采用不同的假设成本计价法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进行实例分析。
〔例〕c企业1998年购进材料情况如下表所示。
c企业进贷数量价格表目项资数数量(公斤)单价(元)总价(元)1130015195002600022132000319000213990004120002024000051300222860001998年,c企业生产产品1万件,并全部售出,单位产品市场售价为40元,单位产品生产耗用材料1公斤,除材料费用外,其他费用开支每件产品10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
采用不同的材料计价方式,c企业该年度销售产品的材料成本、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应纳所得额分别如下:
1采用先进先出法,则
材料成本=15x10000=150000(元)
售成本=150000+(10000x10)= 250000(元)
销售收入=10000x40=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250000=150000(元)
应纳税额= 150000x33%=49500(元)
2采用后进先出法,则
材料成本= 10000x22=220000(元)
销售成本= 220000+100000=320000(元)
销售收入= 10000x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320000+80000(元)
3采用加权平均法,则
单位材料成本
=1300x15+6000x22+1900x21+1200x20+1300x221300+600061900+1200+1300s
=19.87(元)
材料成本10000=x19.87=198700(元)
销售成本=198700+10000=298700(元)
销售收入=10000x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298700=101300(元)
应纳税额=101300x33%=33249(元)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其应纳所得税额也有所不同。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负担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轻。这是因为,在通货膨胀环境中,后人库的存货的取得成本高于先人库存货。后进先出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高于结余(库存)存货的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售成本,进而减少了当期收益和应交所得税。先进进出法则正好与之相反,平均成本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则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可见,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采用后进先出对存货计价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用科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