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章(1 / 1)

中国在世界中 图书堂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5个月前

个被代理人共同授权同一代理人而成立的代理关系。在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个被代理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或其他原因而给其他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该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权的行使

(1)有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凡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应承认其有权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是有偿代理,被代理人还应给付报酬。

代理人只能代理进行合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了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都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

代理没有法律根据,不是法定代理人却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被代理人没有授权,或代理权消失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代理人有意超越代理权,一种是代理人不是有意超越代理权,而是由于对代理权的范围没有正确理解。在前一种情况下,显而易见,代理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责任也应由代理人自负。这对保护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都是必要的。

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都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权的追认: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说,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追认其代理权。如果被代理人给予追认,则与有权代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默认,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如果第三者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的,第三人仍与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进行有损于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称滥用代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连带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及法律后果是: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实施有损于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比如与第三人串通吃回扣、受贿赂、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等。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民事活动。代理人假冒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虽因为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但大多给代理人造成实际损失。为制止这种行为,《民法通则》要求代理人对此项损害负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而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与被代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由于代理人又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所以合同内容与条款实施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为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一合同的缔结也仅是凭代理人一人决定,俗称"一手托两家"。以上两种情况,实质上是代理人自己与自己签合同。这些行为不仅与合同的属『性』相违背,而且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依代理人之好恶而发生偏向一方而侵害他方的权益。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加以禁上。

(5)再代理。再代理也叫复代理,即代理人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再委托予第三人代理。再代理是与本代理相对而言的。

从代理关系上看,本代理又叫原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被代理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故又称转委托代理。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转托给第三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允许转托第三人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说明了再代理需要有如下条件: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转托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如果不转托则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的后果。

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否则,由原代理人对自己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再代理,对被代理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4.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权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可根据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由于代理权产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引起代理权关系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1)委托代理因下列情况的出现而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关系的建立,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其中都将代理期限和代理事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