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创新之路是WTO(1)(1 / 1)

中国保险业与WTO 图书堂 1 万汉字|48 英文 字 27天前

第三章创新之路是WTO(1)

时代保险业的金光大道

一、中国保险业的制度创新

中国加入wto,必将对中国民族保险业造成很大的冲击,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以及制度等方面的优势,中国保险业应该有自己的应对措施。本章尝试从中国保险业的新产品开发和保险业务空间拓展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制度创新策略。

1?促进传统保险产品向现代保险产品的转变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仍然以传统保险产品占主导地位。保险产品数量少,作用单一,不能适应消费者日益变化的需要,缺乏市场竞争力。加入wto后,这种滞后的市场状况明显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的出路,应该尽快实现由传统产品向现代产品的转变。

(1)推广"一揽子"保险计划

"一揽子"保险不仅可以扩展过去那些彼此分离、各自独立的保险商品的保障范围,打破传统的保险分类给销售带来的不便,还可以节省投保人的时间和费用,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已较为流行,在我国也有成功的实例。据有关消息,今年10月,中国人保淄博分公司与山东博山万杰集团公司签署了保险金额达16亿元的包括"企财、货运、雇主责任、餐饮场所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的"一揽子"保险协议。

(2)推广"积木式"保险

保险人将保障项目采用积木式结构投向保险市场,投保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和所需保险保障的项目,从积木式系列保险商品中进行选择,可多可少,不受限制。这些增设有附加保障作用的积木式保险可以为不同的保险对象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险服务。

(3)注重产品的创新

我国的保险人如果借鉴外国较受欢迎的万能变额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新险种,就能满足客户保险与投资、保险与储蓄等多重需求。并且通过产品的设计,与投保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吸收投保人参与风险管理。目前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已在这些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4)增加保险服务产品

现代保险商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商品的内涵的不断扩大,不仅为投保人提供补偿保障功能,而且为投保人提供与保险有关的各种服务。将与保险产品有关的服务纳入合同,使之成为投保人的一项权利,不仅可以为投保人带来实惠,也为保险人巩固保险市场、创造竞争优势提供了有效的武器。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因险种而异,包括提供热线信息,提供急救物品,提供救灾技术人员,支付救灾费用,帮出差的投保人照顾小孩及家务等。

2?开发新险种,发展新市场,

加入wto后需要开发的新险种、新市场很多,我们认为,国内保险公司在近期需要大力开发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大型保险业务:

(1)补充养老保险市场

1明确补充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性』质。我国国务院部委分工把补充养老保险放到社会保障的范围,对此需要重新界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要区别开来,补充养老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应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工作范围中剥离出来,纳入保监会监管的范围。可由现有的中资保险公司把补充养老保险用商业方法运作起来,使其在三至五年保护期内抢先占领这一大块市场,否则这一块市场将可能被外资利用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抢走。在条件许可时还应考虑组建中资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2养老保险基金应采用商业方式运作。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方式应该商业化,要由专业的商业机构来进行管理,用成本、利润、控制的现代企业的方法在客观上保证基金的安全。否则,用『政府』行为来管理基金,一定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基金本身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2)健康保险市场。

健康保险会成为中国保险业下一个增长点。医疗费用上涨和健康保障服务需求人数的增加,使得健康保险的发展有可能超过经济和其他保险产品的增长速度。据专家预测,中国健康保险2000年的空间就可达到500亿元,可见其市场潜力的巨大。究其原因:第一,我国正在实行医疗保障体制的全面改革,『政府』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企业和个人需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创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第二,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强这个趋势成为促进个人健康保险销售增长的主要动力。第三,健康保障日益成为吸引和留住员工的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团体健康保险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第四,由于雇主追求更好的一揽子员工福利计划,门诊医疗保险变得越来越常见。如果已有的住院病人也可投保门诊医疗保险的话,那么现有的健康保险市场的增长速度会达到3倍以上。

(3)再保险市场

1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再保险市场主要存在五大问题,一是再保险的经营主体单一。再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平保和太保可经营部分再保险业务。其次再保险安排方式单一。各保险公司主要按二八成数分保,责任分配方式是最基本的比例再保险,安排方式是简单的合同分保。第三,保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公司的分保意识淡薄,除按法律规定分保之外,一般没有主动分保的意识。第四,强制分保条件对分出公司不利。第五,再保险专业人才严重短缺。

2培育再保险市场应采取的措施。第一,坚持国家再保险制度。中国再保险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职能的制度应该继续坚持。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三个政策方面的作用:一是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作用;二十保险政策方面的作用;三是社会政策方面的作用。第二,成立再保险交易中心。再保险市场是为再保险商品提供交易的场所,需要许多再保险商品的买方和卖方的存在为前提。在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之外,应成立其他类型的再保险公司,形成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通过竞争促进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建议把上海和北京分别成立再保险中心。第三,允许外资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再保险市场设立分支机构。这是因为:一是再保险本身具有广泛的国际『性』。随着商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国内风险规模的扩大,损失程度的加强,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可以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单靠自己国家的保险公司为炼油厂油轮、海上钻井平台、卫星、喷气式飞机、环境损害等风险提供保障;二是外资再保险人进入中国市场,能够扩大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又给中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学习国际先进承保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以及掌握国际再保险信息的便利。三是外国再保险人参与竞争,有利于国内再保险市场达成最佳均衡,降低成本,节减对外分保费用;四是再保险是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第四,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首先是对有些再保险业务必须按照规定,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完成;其次是组建一定数量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并有选择地引进少数信誉卓越的再保险经纪机构。

3调整再保险安排方式。合同分保的强制『性』以及成数分保的缺乏弹『性』,使分出公司陷入不利局面。其表现在于:第一,强制成数分保使一些本来不必分保的业务也要分保,大量保费从分出公司分出,影响分出公司的效益。第二,成数分保的固定分保比例,不能使分出公司在承保大额业务时获得充分的再保险保障。解决办法是,在合同分保之外辅以预约分保,即分出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分入公司必须接受这一分保。

4境内外资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的原则不能动摇。按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任何外资保险公司,只要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必须执行二八成数分保。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法制经济。即使法律暂时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必须遵守,这是一个原则。任何人都有向立法当局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但在修改之前,必须按章办事。再保险条件,可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3?进一步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经营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二者缺一不可的条件,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

(1)保险资金运用的困境

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问题在于,无论是从运用的规模上还是运用的收益上,都显得微不足道。保险资金运用的困境是:该用的不能用,想用的不敢用。其原因在于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着一系列矛盾:保险闲置资金数量很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却很小;保险业务经营的内在要求高,保险资金运用现实却很低;投资对象少,投资需求却很大;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相对缺乏等。

(2)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首先,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可由总资产的10%进一步提高到15%至25%,近期,经保监会批准,一些保险公司的入市资金比例己提高到15%,还应加速探讨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可行『性』。其次,应该研究解决保险资金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进入房贷市场的问题。再次,研究解决保险资金以债券方式投资于『政府』大型基础设施的可行方案。第四,考虑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入房地产市场。为了降低风险,可先考虑允许保险公司购买自用得房地产,再探讨保险资金全面投资房地产市场。第五,讨论使用保险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问题,但前提是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作出规定。

采用何种方式都可以,但要坚持采用每年递增的方式,逐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并且严格审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效果,实行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挂钩制度。

(3)建立专门的保险投资部门或机构

1在现有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基础上,筹建独立行使投资职能的专业投资公司,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2适当引进国际『性』的投资机构。用其投资管理上的人力技术资源,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

4?银行保险

银行与保险虽然分业经营,但是他们之间可以互相利用各自的资源,通过银行的各自渠道销售保险产品是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在欧洲,银行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在在1994年,欧洲通过银行销售的人寿保险占全部寿险业务的比例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法国55%,荷兰22%,英国16%,德国8%。银行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优势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各阶层消费者对银行的信赖度较高,通过银行销售保险,能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二是银行具有丰富的营业网点和广泛的销售渠道,建有客户信息资料库,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可以节省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保单销售效率。

银行保险可供选择的模有三种:第一,以寿险公司为主的分销模式,即寿险公司在合作中占主导地位,由一家较大规模的寿险公司与多加区域『性』银行合作,寿险公司为银行提供产品支持,银行帮助寿险公司进行客户开发或助销保单;银行从中获得佣金收入,寿险公司从销售规模扩大中增加利润收入。第二,以银行为主的分销模式,即银行在合作中占主导地位,寿险公司只是提供保险产品和核保、理赔等技术支持。在该模式下,银行即可赚取寿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又可从保单销售中获取利润;寿险公司则可借助银行扩大其影响力和销售渠道。第三,银行与寿险公司共建模式,即大型寿险公司与大型银行之间地位平等等合作。银行利用其信誉和销售网络扩大保险产品的销售量,寿险公司则为银行提供先进的保险技术和服务,经营利润由双方平等分配。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前景走势很好。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关键是要征得政策支持和统一协调。在经营模式选择上,起步阶段采取第一种模式为宜,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模式靠近。自1998年以来平安、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以及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都通过在部分商业银行或储蓄网点设立代理点的形式,与银行展开了合作的尝试。

5?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的专业制度系统

(1)建立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

保险同业协会采取保险公司自愿加入的方式组建的保险中介组织,其主要功能是实行集体自律,反对不公平竞争,并提供信息、市场预测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过去一段时间里,中国各省市行业协会的发展参差不齐,就总体而言,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行业自律和专业技术服务等职能。我们曾建议取消这种半官方『性』质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同业组织,改建为同业协会。令人高兴的是,去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走上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携手共进的自律『性』管理轨道。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成立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比如产险协会、寿险协会、保险经纪协会、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和保险精算师协会等。在费率的制定和信息的交流等方面定能发挥特有的作用。

(2)建立独立精算师制度

1999年10月,为了考核保险业精算师资格,保监会举行了首届中国精算师考试,有43人获得了保监会认可的中国精算师资格,再此基础上成立了中国精算师协会。这个重要事实表明,中国精算师制度的建设已经正式启动。按照国际上通用规则,委任精算师依法在业内和保险公司中享有特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寿险业务的负债进行评估,并就寿险业务的财政状况及其保费厘定、再保险安排、准备金和投资策略等主要事项,提出独立的精算师报告,并在实事求是的预测基础上,做出该保险公司的三年业务计划。精算师实际上是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中的非正式代表。

我国依据《保险法》建立精算师制度,目的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马上设立中国的精算师认可考试制度,似乎有些『操』之过急,不仅可能影响获认可的中国精算师在国际上的信任度,且由于已通过考试的43名精算师较缺乏应有的专业训练和实际经验,难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作出敏感的反应。因此目前只能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聘任国际『性』的顾问精算师,参与保险公司的精算工作。

(3)建立外部独立审计制度

独立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一经济组织从事的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认定,在获取充分和适当的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客观的评价之后,确认哪些认定符合相关标准,并就此发表负有法律责任的文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是否具备偿付能力,是其从事业务活动的基本保证,需要有来自公司外部的持独立、客观立场的第三者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做出专业而权威的判断。为了对中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建议在初期聘用或利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事务所,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指标对中资保险公司进行个别的外部独立审计,并对中国保险业目前实施的会计制度进行整体评估。

(4)逐步建立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现代保险监管的三大体系包括:以社会评估机构为主体的社会保险监督系统,与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国家保险监管系统、以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保险自律系统,保险公司的资信是指保险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主要内容包括偿付能力与履约能力两个方面。保险公司的资信评级,主要是评估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和投资回报率等。保险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在保险监管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国内评级制度建立之前,先行聘用或利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对中资保险公司逐个进行全面的评估,目的在于找出问题,明确差距,便于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此同时,积极引进国外评级技术,建立中国自己的专业评级机构和资信评级制度。

二、知识经济时代的保险创新

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计算机和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使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超国界运行的网络经济使国别概念淡化,网上信息流和贸易冲破了国家壁垒,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金融服务发展成为数字化和电子化的形态,金融交易也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到无时空限制的全球化的"无疆界市场"。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包括信息的竞争、技术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和服务的竞争。知识经济时代的保险业必须适应客观形式的变化,在组织方式、产品开发、营销手段等众多方面进行创新。为了满足保险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使客户更加便捷地获得保险保障及相关的服务,体现保险保障的充分、高效,保险业由传统的形式逐步发展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1.保险市场主体的丰富。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相互公司、行业自保公司等保险组织形式同舟共济同步发展;保险行业内部以及保险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联合兼并之风盛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使保险公司得以从繁琐的业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和承保、理赔技术的提高等等。

2.险种的创新。

创新才能使保险企业保持生命力,创新的目的在于开拓市场、挖掘潜在客户,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的高通货膨胀和利率上扬对寿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寿险产品开始了由传统产品向非传统产品的转变。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非传统寿险产品具有灵活的缴费机制、较高的利率弹『性』和预期收益,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投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储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与保费"储蓄利率"成正比。

非寿险产品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的扩展和保险标的的多样化上。"有风险就有保险",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在为社会进步注入新动力的同时也增加了新的风险,提高了风险的复杂『性』与风险之间的相关度。风险的种类、范围、风险事故的损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都成倍增加,这给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领域,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承保技术的提高使不可保风险与可保风险相互转化(早期的保险仅对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而现在对于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也可承保;而某些个别风险,例如失业,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口的增加转变为社会风险)。保险业已开始介入航空航天、石油开采、生物制『药』、核电应用和网络安全等高科技产业。保险责任也逐步综合,由单一标的、单一责任的保险逐渐发展成为多种类型的保险标的、多责任、系列责任的一揽子保险。对多种风险单位的多种风险集合经营,既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范围,更加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稳定『性』,又能降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保险职能的扩展和保险投资理念的变化。

损失的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当代保险人不但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而且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防灾防损指导、监督、资助等服务。保险产品金融因素的加强、保单质押贷款、租赁业务的开展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推出更使保险公司成为既具有补偿、给付职能又具有融资、理财和监督职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企业。

保险承保业务与保险投资业务是保险业发展的两大支柱。

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直接承保利润已微乎其微,甚至出现承保亏损,保险投资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产品与投资的联系日益紧密使新型保险产品能够提供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甚至更高的实质『性』收益,增加了保险产品同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力。非传统的保险产品对保险投资理念产生深刻的影响,使保险人的投资策略更为积极,保险投资组合中增加了收益较高风险也比较高的、流动『性』强的投资工具作为支持,保险投资证券化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趋势。

4.保险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

通讯技术、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在保险业广泛运用,加强保险经营与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承保理赔现金划拨的系统化,带来了保险人内部管理的革命。首先是保险分销渠道的拓展。通过银行销售保险的数量大为增加,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加强,出现了"超市"化的发展趋势,保险服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迅速发展,保险交易步入信息高速公路。第二是保险风险分散途径的创新。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保险风险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新型风险管理手段也得到广泛运用,它把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中,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

5.保险监管的变化。

根据保险未来的发展变化,放松监管将成为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保险人的监管重点由对险种、费率、条款等方面的全面监管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投资的限制普遍放宽;二是对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银行、保险的相互融合渗透与兼业经营成为主流;三是各国对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对外逐步开放本国市场;四是监管的目的由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和管理风险向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保险业的运行、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转变。

6.世界保险业的全球化、一体化、金融化。

各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化大生产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自上个世纪70年代特别是近10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愈演愈烈,全球统一大市场逐步形成;同时,金融自由化波涛汹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正式认可。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更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大数法则的应用需要集中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巨灾风险不断增加,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消化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这客观上使保险业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互联网也为保险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提供了更为便利、快捷的条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全球保险市场朝着一体化方向推进,各国保险经营都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保险金融化是保险业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保险业务日趋与银行、证券等其它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转型和融合,保险、银行、证券三者严格分业的格局被逐渐打破,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近十年来,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金融化成为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全能型的金融服务集团和超大型保险集团不断涌现。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呈现的趋势,使美国于1999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而认可了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在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其意义在于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该法还强调了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将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中"效率与竞争" 的法律理念作为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对保险业起着决定『性』作用,保险业的发展应是一个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们今天所谓的"当代保险业"可能就是未来保险业的"初级阶段",应在坚持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才能获得明天的市场

有人把以目前的保险市场比作是血战前的沉寂,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一场恶战难免。毕竟我国保险业仅仅是一初生的牛犊,现在一下子将之置身于竞争的环境,难免让人担心,财雄势大的外资公司会不会把国内保险企业挤垮。那么,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业前景究竟如何呢?国内保险业在这一汹涌的开放『潮』中怎样守住阵脚,大力创新,塑造更好的明天呢?

1?明天的市场,谁主沉浮?

为了阐明这一问题,我们先应该弄懂几个基本的问题,在这几个前提下去思考中国入世后的前景,可能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入世给中国的影响。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保险业本质上是用来抗拒风险的,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在市场发展中,更应强调的是保险的保障功能。众所周知,灾难与风险是人类的天敌,在人类发展到今天这样发达的条件下,仍然需要强大的保险机构来分散风险,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更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其次,中国需要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来壮大我国的保险事业,因为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大『潮』尚不适应,不能充分满足国内消费者的需要;再次,我们也要明白,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即已成为我国的企业,依法纳税,遵守我国规章制度,而且所雇佣的职员也大部分来自中国本地,这既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就业水平,又为保险业的发展培训了大批人才,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究竟外资保险企业与内资保险企业在中国加入wto后各自命运如何,这并非最重要,因为从前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将会是一种双赢局面,而且内资保险企业在加入wto以后,竞争力会比以前更强,实力更雄厚,不会轻易地把市场拱手让出。我们还是先看一下别的一些国家与地区开放后的情况吧!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谈判中表示愿意原则上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由化目标,但同时也主张对自由化的进程与速度进行严格的控制,这类国家和地区包括南非、智利、中国台湾等。它们在开放上给予外国公司较为充裕的国民待遇和开业权。现在的台湾地区保险市场中,有33家寿险公司及23家产险公司,在寿险公司中有15家美资公司,在产险公司中有7家美资公司,而外国公司在其市场上所占份额并不多,在寿险方面将近6%,产险方面仅为1.4%。美国保险公司在韩国经过7年的开拓,所占市场份额还不足2%,这些事实才是最有说服力的,它比任何其他证据都更让人一目了然,其原因何在呢?

通常情况,即使是在最有利的条件下,创办一家新的保险公司也不是短时间能办到的,因为它必须雇佣和培训员工;建立分销网络;设计保险单和厘定费率,并缮制和批准保单;还要建立公众形象。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能慢慢获得市场份额,实现盈亏平衡一般需要6年以上的时间。这说明了外资公司尽管在各方面的优势都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机构很多也有较长时间了,但毕竟对中国各方面的了解不如本地企业,外国的保险产品也不能照搬到中国本土,还需要通过改革与适应,才能应用于中国市场。中国的保险企业在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他们对本地文化有着深刻的了解,更易开拓市场。

根据中国的地域结构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中国的保险市场,我们更会有足够的信心。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所以保险业发达区域也都集中在那些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在中西部的大部分省区、保险水平都是相当落后的。前面已提到过,在1996年仅4个开放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的保费收入之和就已高达全国整体水平的23%左右。所以,保险市场的开放,最早受冲击的也是那些市场开放较早,经济较发达,而保险企业已较为成熟的城市。由于这些地方竞争的程度比全国平均水平普遍要好,保险企业的抗打击力也相对要强,况且在加入wto以后,它们挟着本土优势,可以以逸待劳、相机而动,在与外资企业竞争中开拓市场并引进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完全可以站稳脚跟。

2?创新--新世纪的代名词

跨入21世纪,国内保险市场波澜不惊表面隐藏着涌动的暗『潮』,保险企业蠢蠢欲动。创新已成为21世纪的一个代名词。wto,更成为保险业创新的一种催化剂,保险企业在制度上、组织机构上和技术上都亟待一次前所未有的创新与改革。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历史短、经验不足,所以这种创新实质上更像是一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

(1)制度创新

各国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再加上保险市场的不同发展道路,各国的保险制度也千差万别。但是在wto的统一框架内,各国保险制度都开始求同存异,慢慢走向了融合。具体谈到中国保险业,加入wto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今后中国的保险制度,就是沿着这样一条道路走下去。

1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

中国『政府』普遍对保险市场实施干预。国际市场上公认的『政府』监管目标是使保险市场从存在市场准入壁垒、国民待遇差异、缺乏透明度的受保护市场走向一个具有非歧视『性』、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高透明度特征的自由市场,所以各国『政府』对保险市场的限制呈减少趋势。『政府』监管的机制主要在3个层次上进行:立法监管、司法监管和行政监管。

首先,立法监管是指立法机关颁布相关法律建立一国保险法律体系,以有效地发展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设立和执照许可;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执照许可;保险费率的登记和批准,投保书和保单格式的登记和批准;未经授权的保险和不公平交易行为;保险人的财务报告、财务审查以及其他财务要求;保险人的整顿和清算;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税收等。在这几个方面,《保险法》及其他的一些法规在保险公司的税收以及一些财务指标等内容上与国际惯例尚有明显差异,需要进一步完善。

司法监管是『政府』监督的第二层机制,司法部门在此间作用重大,它们负责解决各种争议,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保险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一方面也是中国『政府』监管的一大漏洞。司法部门在这方面的经验比较缺少,不能有效处置一些保险市场中的纠纷。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完善司法机构的功能,也成为今后的方向。

行政监管是由国家行政机构完成。我国的行政监管目前主要落实在保监会身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的直属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但目前行政监管的一个缺陷在于保监会职权范围有限,保险市场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太多,保监会无法正常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加入wto以后,中国会改变此种局面,建立一个正常的监管机制。

2建立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

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通常由保险销售者、保险购买者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不过我们不应忽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织,那就是保险行业中的评估机构。保险销售者包括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中介包括保险经纪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这几个方面在目前都没有达到成熟阶段,需要进一步的创新与发展。

再保险不同于原保险是另一种保险形式,是保险企业分散风险、控制风险责任、增加承保力量、扩大经营能力的主要手段,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在中美关于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上就明确规定了中国保险公司必须将其全部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而对外资这一比例为30%。建立再保险机制,能让保险企业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保证了保险市场的稳定。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目前却不甚乐观,保险企业在许多大宗保险、高科技、高风险项目上的再保险遇到困难。在建设再保险市场过程中应注意几点。首先,应以 wto的整体框架为立足点,加快再保险方面的法制与法规建设;其次,应适当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同时对国内再保险机构进行改革,建立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以国有再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再保险市场体系;另外,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从90年代初开始呈现一种新现象,即再保险公司之间合并程度十分惊人,产生不少规模庞大的再保险集团,这也为我国的市场建设提供了启示,为今后再保险市场指明方向。

中国保险业与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