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进入WTO时代中国(2)
3?我国保险业资源的战略重组
(1)制度的重组
1大力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功能化产业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即要求市场机制合理,竞争充满活力,因此应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搞好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好企业家、专业人员和董事市场。其实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家市场也是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使得我国有限的保险资源集中配置于同一目标市场,尤其是常规风险市场,并在该市场进行低服务水平的恶『性』价格战和退费战,而对新的市场不愿开拓和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三个有利于"标准来看,非公有制资源的利用、企业家市场、年薪制、按剩余价值索取权益的企业家股票期权制应引上议事日程已不容再等。
2完善资本市场,增强资本运营,实现保险业功能的多样化
资源重组的实质是在产品运营的基础上的资本运营,产品投资方向也是资源配置问题,它是资本运营的基础。没有良好的资本市场、资金市场和产品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不理想,资产管理也不是真正的资产管理,在市场经济面前无法引来保险业的战略投资者;在这种条件下,保险业无法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此时即使是靠发国债解决保险业低下的偿付能力问题,保险业能还得了这些国债吗?因此对保险产品的创新如投资连接产品和保单贷款及保险资金的应用应在可控风险的基础上予以鼓励,并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以保险公司为发起人,组建与保险人的资产和负债管理相匹配,符合保险人的风险控制原则和保险业特质的保险基金,基金的经理人通过市场机制产生,同时应研究开放式的基金供保险公司选择。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应鼓励保险业为金融中介创造条件为以客户为导向的金融一体化服务,同时应启用不同层次的投资主体,并鼓励保险公司上市。为了不断地优化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应鼓励保险业之间以及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之间的资本运营。资本运营已经远远超过了资金应用的范畴,要在一个侧面上反映了保险市场功能的多元化。
3按功能型产业政策的要求搞好保险监管
产业政策的导向的功能型的特点,要求整个保险监管应按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
a.监管:在推行保险业的外部精算师审核制度,搞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市场化的监管。由于经济条件和经济环境决定了市场结构和市场主体的功能,不同的时代必然会要求国家在保持自己最大效用的同时作出更符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发展战赂,保险市场中各商业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说是优势互补、互取所长、竞争与合作,使我国经济保障系统更有效率、更完善而共同努力的关系,因此对市场主体的商业化经营逐步交由市场处理(含产品的设计、分保安排、经营区域的划定、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管部门应引导民族保险业在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的顾客价值链上找到自己新的准确的定位及在市场上总的主导地位。
b.税收公平,对商业化经营的内外资公司原则上实现国民待遇。对国家鼓励的经营方向的公司应在对内外资公司同等的基础上实行与其他种类的公司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如对专业化的原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都应有优惠的差别化产业政策,对部分险种的税收也应优惠。
c.鼓励保险业金融功能的发挥,尝试跨部门的监管合作,为金融一体化创造条件。
d.《保险法》的修订应尽快进行,以便修订不利于市场经济和wto要求的部分。
(2)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的市场体系的重组
1市场体系的建立原则
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既包括市场体系的建立,也包括它的建立次序和重点,并且市场必须是开放的,即市场的进入、退出和对外对内都是在可控的基础上开放的,以利于资源的配置。
我国的市场体系应做到:既包含商业保险,又包含政策保险和企业自保,实现补偿形式多样化;商业保险中含原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产险和寿险的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包含中资与外资、中央国有资本和地方国有法人资本及民营资本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险功能多元化;市场监管法制化;包含国有独资、外资、股份制、合资形式、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全国『性』和区域『性』公司、专业化和综合『性』公司、大的金融集团和中小不同层次的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产品形式和功能的多样化、人才和技术市场的专业化和市场化(如保险技术、资本技术、管理技术、营销技术)。根本的目标是使各主体在新的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下找准自己的定位,环境变化了更能发挥各自新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资源配置的一个重点是逐步批出符合条件的小公司和专业化公司(指一个或几个相关的险种的公司),能发展的应创造条件让其发展,少一些限制,不能发展的就由市场力量并购,即在保险市场产生动态的不断换血和造血机制,实现原保险业、再保险业、保险中介、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并购和联合,迫使各市场主体注重创新能力、特『色』服务能力、开拓新的高赢利领域的能力和不断转化又向新领域的能力的培育,避开已激烈竞争领域,从而在发展自己,也为保险市场作贡献。
总体上讲,相互保险公司在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上比股份制小,但因为保单持有人之间的风险转移与保费负担的不对称必然诱发道德风险,甚至使得相互公司的结构不稳定;另外,相互公司在筹集资金、发展壮大、提高偿付能力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均不如股份制公司(相互制公司的所有者即保单持有人的经常变化使得对经营班子的监控不力,同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对外部监管的要求也比较高,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并考虑到保险公司倒闭时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我国暂不宜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与保险合作社道理相同。
至于个人保险组织,是"劳合社"的一种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产物,我们不应发展。目前的劳合社实际已在美国的长尾巴责任险业务和日本的地震险业务中吃尽了苦头,偿付能力的危机使得它在分出一家公司专门承担过去业务的未了责任的同时,对会员的个人制作出了很大的修正,目前法人机构拥有的资本在劳合社整个资本份额中的比重超过20%。
国际上自保公司一般是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或某一行业为本企业或本系统提供风险保障的组织形式,其根本的目的:一是为了税收优惠或税收延迟,二是为了风险管理的创新,三是为了与现有的保险公司在部分领域相竞争。自保公司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同海运中的p&i club是同类型的组织。在我国,自保组织从设立到退出市场宜按一般企业对待,没必要结由保监委管理,也没有必要予以税收优惠。
2国有资本的介入方向
功能『性』产业政策对市场的导向作用是希望培育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但这是寄希望于市场具有良好的自纠偏能力。即使是发达的资本主义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理『性』的"经济人"假设也是局限于理论研究,同时对福利经济学的不同理解也必然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我国保险市场仍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即使市场具有自纠偏功能,国家的实力和市场需求主体能否承受自纠偏功能实现对市场造成的巨大震动?为保证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效用的实施,国有经济介入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兼社会保障和金融功能于一身,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的保险业就成为必然。
当今社会金融一体化成为一种明显的必然趋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也成为一种『潮』流,甚至连一向主张银行业与保险业划江而治的美国也于1999年立法打破了这种限制。尽管从微观上看金融创新和金融一体化的动机是为了使资本运作高效而逃避金融监管,其实这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由国家出面所作的一种局部调整,这既是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也是出于一国保险资本核心竞争力提高的考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政治先行,经济作后盾的行为也证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介入保险业的必要『性』,而决不是保有些人所说的国有经济应全面退出。
市场经济中的国有经济不是失去了其效用,这种效用不一定是单纯的经济效益,它还包含其他的有利于人民长远利益而暂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内容,我们说资源配置的效率,是指从更长远一点的时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观察问题的。退一步讲,即使国企目前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低下,那也只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而根本就没必要动不动就谈所有制问题,美国即使是大的企业,亏损的也多得很。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长期共存,不能混淆经济体制与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的根本区别。
由于人为的资源定价扭曲使垄断利润在保险业的存在已成为历史,同时保险业作为竞争『性』的行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没能力也没必要全面介入保险业,那么国有资本主要是介入保险业的哪部分呢?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将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一个主基调提出来。目前大家说国有保险公司的最大的问题一是资本金,二是体制,但即使这两方面的问题解决了,仍涉及到资源配置这个大问题。国有资本的介入的方向主要是在市场其他主体难以或不愿发挥作用的领域或国家必须调控的领域。至于一般『性』的竞争『性』市场则一方面通过法定再保险和政策法令予以监控,另一方面搞股份制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完全以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通投资主体的身份去追求资本的赢利『性』,同时在市场发育不健全时力所能及地发挥其市场"模范标准"的效应。国有资本介入的根本重点为:
a.同各种经济相适应的政策保险。
b.同工业经济相适应的巨灾风险、高科技风险、信用险和责任险。
c.同知识经济相适应的art,art的实质是风险转移方式的变化,风险由传统的保险市场转移到金融市场和其他市场,使承保能力大提高。art包括自保、限额保险、应急资本、巨灾债券、保险风险股权和期权交易。
d.社会保障领域尤其是寿险中的团身险和医疗险这一现金流量大的领域。
e.保险业的资信评级,尤其是市场不成熟时。因为目前国际上的大的著名的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都存在强制『性』的评级问题。
f.法定再保险:法定再保险应仅限于商业『性』业务,按商业化运作(尤其是分保佣金问题),逐步探索改变目前的成数再保险方式,同时应积极鼓励市场发展的业务创新。法定再保险应在维护市场秩序,加大国内自留比例,发展保险业方面下功夫。针对扫前法定再保险的资本不够的办法,可以国家补或市场上的各保险公司按资本量入股,或上市或鼓励民营资本的加入的办法解决,但是总体上国家资本在51%以上;对于分保比例,可以10-20%不等,根据险种每三年调整一次。当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完善时,国有部分可以考虑部分退出,此时的法定再保险就会向普通的商业再保险靠齐,此时更多应考虑的是财务再保险、巨灾再保险和作为加大国内自留的手段。即法定再保险发展模式为国家垄断-控股法定再保险(加入中资,条件成熟时再吸收外资)-法定再保险的内容的变化-国家的逐步退出,民族保险业控制再保险市场。
g.一般再保险。成立以中资参加的商业再保险公司,与此同时成立一家合资的商业再保险公司,这样再保市场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也可以引进新的技术,同时还有利于原保险人的生存和获利中间,并可为法定再保险无力承担的风险解围,努力使再保险市场成为纵横的再保险网络。
h.投资银行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和各种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如高科技、风险投资、国债、实业方面的)。
i.国家有可能的话,介入部分国际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学习技术和经验。
j.地方国有资本对经纪公司的介入,因为通过经纪人冲击原保险市场的可能『性』较大。
3组建民族保险集团,同时逐步向金融服务集团迈进,并争取上市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属寡头竞争的格局,市场集中度过高,这既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的现状,也是市场结构稳定的基本要求。但是否目前市场集中度高就说明保险消费者剩余可实现最大化?是否这样保险业可发挥社会"稳定器"和"助动器"的作用呢?不是,因为这种竞争是非深层次的竞争,是在偿付能力低下、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的官定高费率下的回扣战。我们追求稳定的有效的竞争结构,只有这样,市场才能稳定发展。面对加入wto,在分业经营、专业化管理、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采用集团控股的方式组建民族保险集团势在必行,而专业公司控股模式和专业分设模式不应成为发展的方向。保险集团作为第一步,应迈向金融服务集团以求保险功能的多元化的发挥,可以说组建民族保险集团是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需要,是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要求的需要,是市场结构稳定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市场格局,采用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兼并联合还是通过行政手段或为保留各公司原有的品味、经营理念、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等去慢慢地发展保险集团和金融服务集团呢?考虑到目前我国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对保险业和金融业均有很深认识并有高超的管理能力的人才十分缺乏且相应的职业企业家市场几乎为真空状态,加之各保险企业本身的实力有限和加入wto后我们的缓冲期实在太短,目前似应以行政『性』手段为基础,采用资产划拔与补充然后吸引部分有实力的民营资本入股的形式建立保险集团,采取董事和经理人从高级经理人市场公开招聘、组织考察的模式比较妥当。与此同时,对具备靠自身能力能发展为保险集团或金融服务集团的企业应积极支持并予以试点,总之至少要在全面放开保险市场前形成两家大的初步可以与外资抗衡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集团,最好是金融服务集团,因为它有利于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和深化。对于金融集团,在加入wto后的最终缓冲期结束前,应该至少形成3到5个大的金融集团。
4其他资源的配置和国有资源的补充
目前国有独资的中保、中再保一方面资本不够、偿付能力不足,却要大量拓展业务,吃进风险,一方面又限制其他资源进入保险市场,实在有违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和《保险法》的精神。单个公司的发展不等于它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公司的发展和在短期内的可持续发展不等于市场的发展,市场一时的发展不等于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利用好两种资源(中资与外资),对中资中国有资源的两个层次(中央国有资源和地方国有资源)和非国有资源的利用都应重视。多家法人控股肯定较一家法人控股是一种帕累托优化。现有的资源应调整结构、退进并存、民族保险业的实力的提高是根本,资源的配置很重要,要把有限的资源用好,并带出后劲来,目前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功能错位严重、资源配置出问题,不利于保险业内分工合作与发展,尤其体现在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经纪人之间和保险人与公估人之间的功能错位。
有一种人,希望外资进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学习日本,市场占有率在10%以内,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中资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宁可丢掉政策『性』保险和高风险业务或art这一块,来与外资争抢同一目标市场的业务。其实中资和外资都是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不给外资一些空间是不行的,尤其是在目前我们的保险业资源不充分的情况下,重要的是国有资本要在市场起主导作用。对外资的市场占有率应分险种考虑,对于非国家急需的,而且涉及到大的资金流量的业务,应按一定的市场份额制定反垄断条例,这样并没有违反国民待遇。
外资的介入应考虑到民族保险业承受能力,谨慎地引进,重点放在技术创造、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而民营资本的引入则应立即提到日程上来。
加入wto后,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更高了,应允许保险业上市融资。可以先上市新的资产质量高的中小产险公司,有了经验后把中再保、中保、太保或平安整体上市或把好的分公司分拆上市,这样既有利于资本金的扩大,又有利于社会对保险业的监控,改善股份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可提高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以实现保险业的需求拉动,并改善保险的供给绩效。为了能实现对保险业的控制,应设置国家"黄金股"。长期的实践证明,我们与外资最相比不是对手主要的原因不是技术,而是资本实力。
对原保险市场应该按险种、区域、组织形式分别开来逐步开放和发展,首先应发展的是产险中的高风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等专业化公司,对寿险业务仍应以合资为主。应尽快发展民族经纪人公司,对外资至多只能是合资(这点尤为重要,防止外资对市场的垄断);对公估人则可合资与中资独资并行,因为通过公估人控制保险市场的可能『性』很小并且我们十分需要公估技术。必须强调的是,对保险中介机构,目前和将来一个阶段,在市场成熟度不够时,不应允许保险供给主体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股,以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绩效的改善。
5市场退出
进入市场经济条件,市场退出成为必然,是资源配置和重组的必然结果,但是原保险中的强制保险部分和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人行同意的寿险高利率定价)和法定再保险部分国家要保护,市场退出应分步、分不同的险种(产险或寿险,法定与否)、成立时间、公司的『性』质(原保险或再保险)进行,对后成立的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可先搞市场退出,对老的公司(包括强制『性』保险-因为经营强制『性』原保险业务的公司会好多,但不包括法定再保险公司一因为仅一家)应在规定的过渡期后的业务不再实行国家担保,既然要考虑在市场退出时的资源补充和重组及再保险的国内自留的增加,因此市场一定要放开,并防止垄断,但是太开放保险业的"壳"资源又不值钱,应让外资收购这些"壳"时接管一部分不良资产。同时市场退出要与预警和挽救(如财务再保险,保户保护基金)机制、停业或限制业务相结合。
(3)产业布局的重组
一方面由于费率战的原因,东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比西部小,另一方面西部的市场费率又过高,使得展业较困难,因此对进入西部的公司应取消人为的限制。发达地区都开放了,落后地区谈不上不对外开放。西部的风险保障市场不会被外资垄断,因为既可以用法定再保险解决,也有中保和其他的地方资本控股的国有保险公司在西部地区竞争。
对落后地区的保险市场主体不可优惠,因为以后机构设置肯定没有限制,可以跨区域经营,同时目前的西部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比东部小,根本的问题是垄断利润太高而且新的险种和新的保源没有开发出来,市场竞争无法充分展开,同时经济发展太慢。
由于各保险总公司的资金控制权相对银行业而言集中多了(实际上银行业也在集中资金到分行一级并且按经济区域划分分行),同时保险业在当地的资金方面的呆帐也不存在,还有高费率的刺激,因此保险公司对开发西部应是有信心的,根本的问题是建立好市场机制,减少不合理的垄断定价,通过政策和国有保险资源的行为,拉动保险需求,让保险资源自由流动,产生有效竞争。
入关后中国更需要农险
9亿农民,16亿亩可耕土地,中国首先是农业大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可喜变化,生产积极『性』、生产能力、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贫困人口急剧下降,有一些农村达到了小康。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频繁,水旱灾害严重,国家抗灾投入有限,水利建设滞后,个体农民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而最主要的农作物,尤其是粮食作物保险在我国许多地区基本没有开展。
目前,严格地说,在全国范围内,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种植业,也只是在局部地区搞一些经济作物保险,如烤烟、甘蔗、咖啡、棉花等。养殖业在一些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地方搞一些生猪、海产品、大牲畜保险,开办的险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收入十分有限,根本谈不上什么保险密度和深度,这和一个农业大国是很不相称的。农业保险的规模和发展速度无论同我国非农险相比、还是同城镇保险近二十年迅猛的发展速度、更不要说同城镇保险市场激烈竞争状况相比都不可同日而语。
人保公司考察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保险要求和多年来开办农业保险的实践之后,明知风险高,有着不可克服的困难,还是在坚持着。多年来农险机构、队伍、人员、技术都形成一定基础,考虑到今后的发展也必须坚持下去。人保公司也只能提出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这个慎之又慎的农业保险经营方针,从事农险工作的人员,尤其是基层同志,是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不计得失忘我工作,近几年来经营略有好转。
自然灾害和病虫害对我国农业生产产生极大影响,加之我国灾害频繁,易于成灾,往往受灾面积大,损失十分严重,造成了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技术难的特点。从事农业保险的同志用四个"千"来形容工作艰难。走千山万山、访千家万户、说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费率低、保费少,一旦受灾,赔付严重。农业保险经营十分困难。人保公司开办的各种险种都是独立核算,不能长期利用商业保险其他险种的利润,弥补农险。
对于中国农业,另一个问题是入世后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内农产品市场将面临着国际市场低价农产品的冲击,引起国内市场农产品价格的下跌,农民"卖难"问题会更加突出,势必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生产积极『性』。根据农业协议规定,对农资价格补贴,对农业市场支持水平必须控制在农业生产总值10%以下,显然,这对中国通过农产品价格政策和生产资料补贴政策来调控市场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有损无益。
但是,wto农业协议规定,其成员国可以对农业进行所谓的黄『色』补贴和绿『色』补贴。『政府』补贴均为黄『色』补贴,将受到严格的限制。『政府』为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可采取绿『色』补贴,而且是许可使用,不必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六项中第二项为"『政府』用于自主生产者的收入保险……",我国广大的个体农民都应视为自主生产者,他们的生产收入可以通过保险手段得到国家的补贴,在『政府』黄『色』补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必须充分使用绿『色』补贴中的保险补贴。这应该是中国入世后,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从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成功和失败中借鉴到什么呢?中国的农业保险应吸取什么经验和教训呢?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环节,不少国家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的地位不容忽视。这一点已被国际上农业保险实践所证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视农业保险,达到保障农业劳动者的收入,稳定农业生产的目的,并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国外农业保险有什么特点呢?第一,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支持。『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对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发生重大灾害,农业保险准备金发生困难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实行免税政策。第二,健全法制,有法可依,凡是农业保险开展较好的国家都专门制定农业保险法,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实践证明,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险的保证和依据。第三,依法强制投保,有效分散风险。第四,提供再保险服务。第五,国外开办农业保险形式多种多样,不少国家的农业保险已日渐成熟,可加以借鉴。
了解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是一个要尽快考虑和尽早实施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的一项重大经济决策,国家有关部门已研究论证多年,业内外有关人士也极为热心和关注,可谓议论纷纷、构想篇篇、良策多多,可中国农业保险就是迟迟没有真正提到议事、更没有提到实施日程上来。入关在即,时间紧迫,如何抓机遇,作好准备去迎接挑战,是应考虑了。中国农业需要保险,中国农民需要保险,入世后的中国农民的农业保险该有个盼头了。
七、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调整准备
1?在宏观政策方面应进行的调整
(1)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市场竞争模式。
为建立正确的保险市场竞争模式,首先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的经济制度方面,在坚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公有制保险公司的地位。第二,从市场类型方面进行调整。微观经济学把市场类型分为四种:完全垄断、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由于完全垄断不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自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垄断打破后,我国保险市场不可能再出现完全垄断的条件。其中,垄断竞争是一种既有垄断因素又有竞争因素的市场结构。它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市场类型,如美国,虽然从1890年起就颁布了若干个"反托拉斯法",但在主要行业中仍实行垄断竞争。在德国,保险业是明确规定受《反对限制竞争法》完全豁免行业。鉴于这种市场类型既能避免寡头垄断造成的效率低下,又能防止过度竞争带来的损害,因此,更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第三,风险控制方面,由于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选择市场竞争模式有利于促进保险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同时,保险是国家经济的基础产业,由于其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所以确定保险市场竞争模式要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以防止由保险经营风险而引发的社会风险。根据上述分析,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可确定为: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导,各类保险公司并存的竞争主体;以专业化经营为特点而形成的不同竞争优势;以最低偿付能力为主要依据的竞争监管;以同业组织为媒介展开竞争协调,形成各类保险公司可以平等竞争,又可以充分合作的市场竞争模式。
(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保险法》颁布,使立法工作落后于保险实践的局面得到了改善,现在任务是要使之更加细密,形成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即应根据现阶段的国情和保险业的现状,并且着眼于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和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制定保险行业的规范准则,为我国保险发展及其监管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如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利于保险业进行公平竞争、外资与中外合资保险企业管理、经纪人管理、再保险实施,资金运用等一系列的法规、条例。
(3)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市场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主要表现在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竞争的形成。但是,关于保险监管的目的、内容、对象、范围、方式以及指标体系等许多方面需要探讨。在进行监管工作时,不能够只注重培育市场,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营造一个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能够"一手软,一手硬",要使好这把"双刃剑",盲目的培育市场只能造成保险公司对『政府』的依赖『性』,缺乏后劲。一味的严管、狠管,只能减缓中国保险市场跟上国际市场的步伐。只要营造出公平的竞争环境,让每一个保险公司拥有充足的发展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保险市场会逐步走向健康与完善,同时,也必将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保险公司。
(4)改革税收体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创造符合保险业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国家应降低内资保险公司税率,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对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及个人寿险。养老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其中较为理想的办法是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一是采取超额累进制,视保险公司规模,采用15-25%的不同所得税率,适当调节过高收入,扶植保险公司的发展,其优点是为各保险公司创造了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打破垄断局面。二是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公司,包括外资公司统一征收高税率的所得税。另外,必须打破固有的垄断局面,对中国保险业的几家垄断公司逐步树立起竞争的意识,并切实采取措施严格禁止多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利用手中的行政手段强迫个人和企业向其指定的保险业进行投保,保证投保自愿、客户自由选择保险企业及退保自由的原则。
(5)加大保险宣传力度,重视保险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制。认识程度,这是每个保险从业人员的责任,也是提高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实现良『性』发展的根本保障。
我国保险市场在初创阶段,保险机构数量不足,必须加强保险机构建设。因为没有相当数量的机构。无法实现保险业的规模经营,目前对建立新的保险公司限制过严,增加了新保险公司经营的难度和风险。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这方面有所突破,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基础上以"质量优先"作为机构发展的原则,对经营管理好的公司应采取鼓励和扶植政策,以确保我国保险业的适度竞争。
加强保险业的内控管理,虽然各保险公司制定了各种内控制度,但往往执行不严、有章不循,有禁不止。有的先赔后保,有的通融赔付,有的把各种费用计人赔案,有的不提准备金而赢报利润,有的拖欠款降低赔付率、对重大业务决策缺少谨慎论证等。同时,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领导和管理,由于我国还缺乏管理中介机构的经验,各地不是管得过死就是放得太开。为此,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有关人员,针对保险市场现状研究制定保险中间人管理制度及配套措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注意积极引导。针对保险监管体系的缺陷,对保险业进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既可以对内资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又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稽核体系有效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通过内部协调,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发展才会得到保证。
(6)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实现保险投资特别是寿险投资的多元化。
第一,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把重点放在发挥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这样做既可为寿险市场注入大量资金,解决经济发展的巨额资金需要,也可以作为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从而带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二,赋予保险公司独立运用资金的自主权。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尚处困境,除了保险业自身采取相应对策以外,国家理应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允许保险公司在保证偿付能力的前提下,更充分更自由地运用资金,对产寿险应区别对待,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等业务,以便有效地增加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提高保险赔付水平。
第三,树立正确的保险投资观念,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管理,制定可行的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权责、责任到人,并对资金应用的各环节实施严密的程序和规范管理。全面强化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
2?保险公司自身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以人为本"的经营机制。
在社会生产力诸要素中,人是最积极的要素。任何行业、任何公司,要想搞好经营,都离不开人的因素。因此在观念上要树立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善用人才的思想,把人作为公司经营之本,放到公司的核心地位,要建立长远的培养、开发的使用人才的计划,加大对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深人三项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在用人制度上,改变自上而下的单一任命制,实行群众推荐,个人推荐,组织考核相结合的聘任制。破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做到能上能下,干什么工作任什么职位,任什么职位享受什么待遇。在用工制度上彻底打破正式工和合同工的界限,一律劳动合同制,用劳动合同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职工权益,严肃劳动纪律,保证职工队伍健康稳定发展。在分配制度上切实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实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个人收入与工作业绩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拉开分配档次。创造优秀的公司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树立公司良好形象,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企业文化应符合我国国情和具有公司的特『色』,内容包括理念识别系统。行为识别系统、视觉识别系统等。通过培训、公司训导、宣传报导,开展丰富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方式渗透到每一个员工身上,逐渐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共同的经营理念,共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产生巨大的精神力量,推动公司创造辉煌。
(2)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开发和销售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要取得良好的经营成果,都离不开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开发和推出适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并辅之以健全的、灵活的、富有成效的销售体系。所谓市场导向,就是要求公司必须根据消费者的需要设计和生产产品。其基本思想包括:第一,消费者导向是首要因素,即公司的整个市场营销活动,必须从明确消费者的需要开始,并以满足消费者需要而告终。第二,结合公司的各项活动去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第三,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取得长期的利润,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根据以上原则,国有商业化公司的产品开发和销售体系应包括:a建立强有力的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机构,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依照市场需求与供给及其变化趋势,通过细分市场,为产品开发提供第一手资料。b.制订长远的险种开发规划。按照市场情况,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同收入阶层,不同的年龄层次,不同的职业、『性』别、家庭结构等,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即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规律,任何一个产品都不会长盛不衰。因此产品开发要做到开发一批,使用一批,储备一批保证产品的连续『性』。产品开发要有前瞻『性』、预见『性』,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的预测,提出合理的预定利息,不随银行利率的变动而频繁调整,以保障条款的稳定『性』。为取得良好的经济目标,在险种设计中必须把握各险种结构的合理搭配,长期险和短期险,储蓄『性』险种和保障『性』险种,团体险种与个人险种要确立一定的比例,协凋发展。c.加大科技含量,不断开发新产品。保险业作为风险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必须运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保险品种,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才能增强竞争力,取得市场主动权。d.改进销售手段,拓宽销售渠道。充分发挥国有保险公司机构网络健全的优势,在现有员工直销、个人代理人营销、营业柜台销售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电话销售、邮寄销售、网上销售等业务,使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投保。在经济发达的乡镇、人口密集的城市以及那些力量较强大的行业部门,设立专职保险代理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用银行、邮局的网点优势,或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广为代理,将保险公司的业务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
(3)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客户就是上帝,客户就是市场,谁赢得了客户谁就赢得了市场。因此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商业化保险公司的内在需要。一方面,建立"忠诚服务,苛守信誉"的服务宗旨,真正把客户当作上帝,把客户当作保险公司的衣食父母,想问题、办事情要从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出发,把"让客户满意"、"让我们做得更好"作为全体员工的共同信念和行为准则,贯彻到产品设计、承保。理赔唐后服务的全过程。另一方面雇产品设计时要满足客户的各种需要。根据保户收入不同,涉及不同的收费档次,采用不同的缴费期限;为防止保户在缴费期一时经济困难可能造成的保险利益损害,在条款中设立"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费的选择"、"可转换权益"等条款;为方便保户合法权益的需要,条款中可设立"借款"、"保额增加权益"、"税后分红"等内容;条款内容尽量简单易懂,条理清楚,表达准确,文字简练,使保户一看就懂。只有满足保户需要的条款才能受到保户的欢迎,客户欢迎的保险就有了市场。
(4)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本质要求和主要的经营目标。在提取费用的管理机制下各公司普遍重展业、轻管理,重速度、轻效益,在经营目标考核中,完成保费收入成为重中之重。因此,在很多公司中出现了盲目追求发展速度,不顾经济效益,甚至出现虚报数字,保费空转的现象,结果是保费规模上去了,经济效益下来了,潜在风险增加了,偿付能力消弱了。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真正按照商业化保险公司的要求,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建立起以效益为中心的经济考核体系。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利润率、资金收益率、计划完成率、保费资产率、人均保费、人均利润等内容。为促进基层公司优化险种结构,减少微利或亏损险种,增加效益险种比重,挤掉泡沫、水分,提高整体效益,可采用分险种下达费用指标的办法,控制和调节各险种的均衡发展。为保证经济考核指标的贯彻落实,必须加以配套的奖罚制度。设立绩效考核综合奖励和单项奖励,把完成经济指标的绩效同固定资产购建规模、费用指标施工责任津贴结合起来,实行工效挂钩,利用经济杠杆和利益驱动原理凋动各级公司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还要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强化考核的力度,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指标的顺利完成。
3?规范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1)转变观念,充分提高对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重要『性』的认识。应当明确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不仅是保险业运行的必备体制和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环节,而且也是防范保险风险和保险创新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扶持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规划,并予以落实。
(2)建立行业管理,争取行业自律。等待时机成熟时,建立保险中介人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通过行业管理,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业道德规范,通过自律,克服和制约同业间恶『性』竞争带来的不良后果和行为,保持市场稳定发展。行使行业管理,还可以在会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认定、发证、年检注册。处理投诉、惩戒等方面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发挥应有的作用。
(3)强化资格认定和提高素质相结合的制度。要发展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首先要提高各类保险中介人的素质,而提高素质应当同专业资格的认定相联系。保险中介人作为机构,必须通过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行业协会的资格认定、获得许可、及时报送材料、接受业务和财务检查的基础上才能开业并经营;而保险中介人作为个人或者是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行业劝会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资格认定、持证上岗、登记注册。业务辅导后才能执业从事相关业务。
(4)加速培育保险中介机构。清理和整顿现行保险中介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固然重要,还应当努力培育各类保险中介人组织,使之按照国际惯例建成依法批准、具有一定资本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这种依法批准的含义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营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并许可开业;有关部门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并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建立佣金限制制度和稽核审计制度等。并实行根据资本金和资信状况,对各类保险中介人实行分级审批和分级管理。目前,发展保险中间人组织,应当重点是发展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整顿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外资保险机构,促进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部门与保险公司脱钩而另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促进部分优秀的保险代理人才转保险经纪人行列,适当发展保险咨询和信息服务业。
中国保险业与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