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8节之注释c、第396(c)(1958年)。
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利用该报内部消息进行交易的阴谋,并没有超出邮电欺诈条例的适用范围,只要其他犯罪要件也成立。该报想要予以保密的商业信息当属其财产;员工手册中的声明的效果不仅仅消除人们对这一点的任何怀疑,并且使得欺诈阴谋的意图显而易见。怀南斯继续在该报工作,盗用内部信息为己服务,同时假装履行职责守护它。事实上他两次向编辑们提及泄『露』内部消息与股票交易无关[《联邦判例补编》第612卷第831页],显示出他知道该专栏的材料属该报内部消息,以及他作为一名忠实的雇员所玩弄的欺骗手段。更重要的是,每一个上诉人行为都构成阴谋欺诈,地区法院的判决证据确凿[同上书,第847-850页]。
最后,本院驳回用邮电方式将该报印发读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传播专栏内容不仅是参与阴谋,而且是阴谋的核心。下级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如果该专栏内容到不了读者手中,股票价格就不会有影响,怀南斯泄『露』的消息就不可能产生价值。
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
判决认为:
(1)根据证券法足以维持对上诉人的定罪指控,同意和反对意见各半的本院维持了以下的判决[《美国判例汇编》第484卷第24页]。
(2)上诉人以该报的机密情报进行交易的共谋适用邮电欺诈各例[同上书,第25-28页]。
(a)《华尔街日报》对怀南斯专栏的计划和内容享有"财产"权,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未发表之前,该报独家占有保密权和专用权。该报所拥有的这种无形的权利并不能影响本案的判决,因为克纳利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并未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