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3节规定的保护有形财产权范围加以第1016页(1986年)]。
[注释1]: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节规定: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业或邮政的方式或工具,或利用国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下列行为,指为非法:
……
"(b)违反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对公众利益或投资者保护为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条例,对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或非注册的任何证券使用或采用『操』纵手段、欺诈手段或阴谋"。
[注释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5规定: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业方式或工具,或利用邮政或国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下列为,皆为非法:
"(a)雇佣任何设施,计划,或技术进行欺骗;
"(b)对重大事实进行不真实的报告或在制作报告时漏报能使报告不致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或
"(c)在任何证券的买进和销售中,参与那些从事或将从事对任何人进行欺诈或欺骗的行为、活动或业务程序"。
[注释3]:
联邦邮电欺诈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