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警惕国际证券欺诈(2)
(15)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因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行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
二、内幕交易典型案件
(一)、得克萨斯海湾硫磺公司案
历史上关于内幕交易最有名的例子是美国的得克萨斯海湾硫磺公司案,此案已成为内幕交易进行管制的里程牌。
1963年未至1964年3月,美国得克萨斯海湾硫磺公司探测队在加拿大东部发现了数个铜、锌、银等各种矿产含量极其丰富的大矿藏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购买了矿区周国的土地,以备开发发展之用。在此期间,该公司董事长、董事、工程师、地质师、律师等内幕人士及其亲朋好友,认定该公司的股票不久将有大幅度的上升,于是纷纷购入大批该公司的股票,有的甚至还进行了大量买入选择权的期权交易,以图厚利。另一方面,针对已在美国社会上传播开的这一公司秘密信息,公司居然还发布新闻予以否认,美其名曰"澄清谣言"。直至1964年4月16日,该公司在获悉加拿大矿业部已先行公布了他们的测测结果,才不得已报界上承认了事实真相。当天,该公司股价格就由原来每股18美元上涨了1倍,此后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上涨,至1968年每股价已达到150多美元。
分析:
1该案例涉及的主要对象是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其亲朋好友等内幕人员(当然服包括了工程师等专业顾问),他们利用该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这一内幕信息(发现了极其丰富的矿藏)进行证券交易(购入大批该公司期权和股票),已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2该案便发生之时,美国对内幕交易的管制还不完善。最后是美国各级联邦法院通过内部对该公司是否违法的长期辩论,裁定该公司违反了股票交易公开和公正原则。这一案标志着美国开始对内幕交易进行管制。
3启示: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还不规范,因而证券欺诈行为属禁不止,有关部门应尽快加强有关立法遏制这一势头。
(二)、约翰事件:
案例:约翰事件
1990年春天,"约翰事件"丑闻暴『露』,其规模、牵涉的人数和卷入的金额都使华尔街整个金融界目瞪口呆。
引起丑闻的史密斯 约翰是不注重伦理道德的这一代人的典型代表。约翰是这种金融文化(只要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产物,从哈佛商学院到华尔街,这种文化构成了泄『露』内情犯罪急剧膨胀的土壤。
约翰出生在旧金山一个小本经营、靠钻制材料修房为生的中产阶级家庭。他学习成绩中等,但人缘颇好。从少年时代,对同学们憧憬的医生或法官的职业不以为然,而渴望拿6位数工资,驾驶豪华轿车,30岁就住进花园大街,但这一切必须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才能有机会。约翰拿到工商硕士文凭后,于1978年投入了街竞争的激流。1979年在花旗银行企业资金部找到一份工作。1980年,年轻的银行家约翰在劳务市场递交了一份充满有利条件的简历,凭着口才,说服了埃德加 汤姆银行负责招聘新人的哈里斯 恩伯在该银行就职,同时他的犯罪生涯也开始了。
1982年5月30日,约翰对同事们撒谎说要请假去探望岳父,对妻子琼斯说是去出差,随后便乘飞机抵达巴哈马的纳索。在那里,他以"道格拉斯先生"的名字在一家瑞士银行的分号里开了一个证券帐户。从那日起,他致力于完善他的那张内幕情报网,以期建立一个真正的核心内幕情报系统。约翰对风险套利有着浓厚的兴趣,因而对堪称风险套利"法师"的伊万 鲍斯基佩服得一体投地。约翰希望与大人物打交道,他也明白如果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离开埃德加 汤姆银行,另寻一家更有声望的主在,不久,约翰转到了基辛银行,并享受副董事长的待遇。到基辛银行后,他开始拓展他感兴趣和有用的关系网。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他找到了一个乐意向他透『露』机密信息的年轻律师,条件是约翰要说服基辛银行的客户在易中雇佣这位律师。在风险套利商的大家庭中,他找了一些职业投机商,他们互相利用。约翰谙熟华尔街赖以运转的"投桃报李"之术,那些内幕知情者欲跨越合法界限发财的愿望与约翰同样强烈,年轻的约翰有一种特殊感觉,他能比其他人先知道xyz公司是一次标购袭击的猎物,然后趁机让自己的银行做防御者的顾问,得到上司的赏识,他自己则乘机囤积该公司的股票,以期渔利。每逢一家企业被确定为袭击目标时,约翰就从民话亭打电话给巴哈马的银行,命令其买下一笔"靶子"企业的股票,一旦袭击开始,股市上升,约翰又命令抛出股票。有时交易进程缓慢,年轻的约翰会毫不犹豫地在华尔街散步谣言,以便加速购进程。1986年12月他在巴哈马帐户上的贷方金额为300万元,这在全世界非法积累资金数方面可算是多的。但为了确得无虚,他把巴哈马银行的两名负责人也拉下了水。
约翰懂得在内幕交易时,如何逃避联邦银行与汇兑委员会的监视。例如,有一次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注意到,刚好就在得克斯特隆公司成为一次野蛮标购的靶子之前,有人很不正常地种攒该公司的股票。由于约翰曾找过公司,并希望获得为该公司提供防御的合同,证券汇兑委员会要求其在市场管理人员面前作证。约翰不慌不忙地向证券与汇兑委员会确认,他早得出结论,得克斯特隆公司是一个潜在的标购目标,他还说,当他在一次鸡尾酒会上听到有关标购得克斯特隆公司的传闻后,他曾经对这家公司的情服进和详细分析。但他宣誓从未有过私人证券帐户,也从未使用过假名,约翰就这样轻而易举他骗过了证券与汇兑委员会。
1987年2月,约翰应聘于希拉克银行,终于进入了金融交易的天堂。在那时,该银行正通过发行高利风险债券,发动迅速闪电般的标购来加强标购业务。希拉克银行可能比别处更注意经济效益,即交易次数,佣金数额,至于采取什么手段则无关紧要。身为常务董事,约翰拥有第一手信息,即华尔街最热门的情服。他不仅享有万美元的年薪,而且搬进了梦寐以求的花园大街套房。从此,他更有便利条件与风险套利大王伊万 鲍斯基勾结。约翰经常给他打电话,有时一天内就达20多次。约翰向鲍斯基提供一些秘密情服信息如itt和斯佩里的合并,科斯托公司向美洲自然资源公司发起进攻,麦克格罗 丈迪林公司的杠杆兼并等等。约翰所提供的情服能使伊万 鲍斯基进行一笔新投资,就按5%给约翰付报酬,如果情报只是使伊万 鲍斯基扩展了原来的地盘则付1%。这一样,据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估计,休斯敦天然气公司和fmc公司的股票交易中,就获利900万美元,应付给约翰45万美元。
如果没有1989年7月从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寄给美林银行纽约总部匿名信,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可能永远被蒙在鼓里。这封信告诉美林银行,它在加拉加斯分析的经纪人非法使用一个纽约--纳索--加拉加斯三角内幕情报网络信息。美林银行对此展开了调查,很快发现信中的指控是有根据的,一个前纽约交易员有规律地买进与抛出与巴哈马银行相同的股票,并且总是稳『操』胜券。美林银行1989年8月向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报案,后者大规模调查,此后真相大白天下。1990年3月12日,联邦工作人员赶到希拉克银行逮捕约翰。他当时不在银行,晚上回家时,锒铛入狱。就这样,证券与汇兑委员会顺藤『摸』瓜,揭出了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一桩丑闻。
(三)、卡彭特案
第一部分
1981年,怀南斯成为华尔街日服(以下简称"该报")的一名记者。1982年夏天成为"道听途说"专栏(以下简称"该专栏")的两名撰稿人之一。该专栏点评当日的各大类股票和个别股票行情,提供正反两方面信息,并"对投资股票作一己之见"[《联邦判例补编》第612卷第830页]。怀南斯定期访问公司行政主管们,并将他们对股票有趣的展望汇总起来,这将成为下期专栏中最精彩的,但是至少在为本案所争论的专栏中,不含有公司内幕消息或任何"泄密"消息[参见同上书,第830而的注释 2]。由于"道听途说"专栏的知名度,它有影响其所评点的股价的潜力。地区法院在庭审证据基础上判决该专栏确实对市场有影响力,尽管该专栏难以就某一股票限定数量"[参见同上书,第830页]。
该服的官方政策和做法是,未发表以前,专栏的内容属该报机密。尽管怀南斯熟悉此规定,他还是于1983年10月同彼得 布兰特、上诉人费力斯达成一项阴谋,后者俩人同纽约市基德尔 皮博迪股票经记行有关系,怀南斯将该专栏的内容和发表日期率先提供给他们。从而使得布兰特、费力斯和另一同案犯戴维 克拉克,布兰特的一名客户,根据专栏可能在市场上造成的影响进行股票买卖。所得利润均分。共犯们同意其阴谋不能影响该专栏的新闻纯洁『性』,地区法院未发现文章的内容被改换,用以进一步扩大这些上诉人股票交易阴谋的利润潜力[参见同上书,第832,834-835页]。四个月以来,经纪人从怀南斯处取得最新动向,以27期专栏内容为基础进行的交易,净利润为690000美元。
1983年11月,该专栏和在克拉克和费力斯的帐户上的交易之间的关系被其德尔 皮博迪公司发觉,因而调查开始。布兰特和费力斯否认认识该报工作人员并采取措施隐蔽交易。后来,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调查。经纪人和怀南斯都矢口否认。随着调查的深入,上诉人之间发生内讧。1984年3月19日,怀南斯和卡彭特去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供出全部阴谋。接着便是本案的起诉和庭审。已认罪的布兰特根据认罪求情协议是『政府』的证人。
地区法院查明,而且上诉法院也同意,怀南斯故意违反保密规定,盗用该专栏尚未发表的内容和时间,该机密是在其工作过程中获得,他知道不可在未发表前泄漏,如有泄漏他必须向雇主报告。这一处置机密材料的行为构成违犯证券法和邮电欺诈罪。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0(b)提起的指控,法庭认为怀南斯故意违反保密规定,隐瞒犯罪是对该报的欺骗。虽然该报作为受害方并非股票买卖者或市场参与者,但是法院认为该欺骗行为同证券买卖的法规和规定"有关"。法庭认为该阴谋的唯一目的是以该专栏事先的内容为基础进行证券买卖而获利。法庭驳回上诉人的意见,其中之一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规定上诉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因为"只有报纸才称得上是受害者,而报纸在证券交易中不能获利"。
在确认邮电欺诈罪中,上诉法院认为怀南斯盗用"财产"的欺骗行为适用邮电欺诈条例,这一揭『露』损害了该报。上诉法院同时认为使用邮电设施同犯罪有充分联系,足以符合联邦邮电欺诈条例第1341和1343节的要求。上诉人要求调卷复审以改变判决。
有关违反证券法方面,本院一半人数有意见分歧,因而我们维持以下罪刑的判决。鉴于下列原因,我们也维护有关邮电欺诈的原判。
第二部分
上诉人声称,根据邮电欺诈条例的规定,其活动不构成对该报的欺骗;[注释 6]而且他们的行为并未从该报拿到任何"钱财",这正是上一个开庭期中本院所审理的麦克纳利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1987年]判决中定罪的一个必要因素。本院不同意后者的上诉意见。
[注释 6]:
邮电欺诈条例中对相关部分的措辞是一致的,我们相应地对这两项犯罪提供同等分析。
对麦克纳利一案,我们认为邮电欺诈条例未涉及"阴谋骗取公民对诚实公正『政府』的无形权利"[参见同上书,第355页],而且该条例"对保护财产权有范围限制"[参见同上书,第360页]。上诉人认为该报对于该专栏未发表的机密的利益,并不是该条例第1341节所规定的范围,而仅仅是一项无形的权利;该条例也不只保护名誉的伤害。然而,本案同麦克纳利一案有所不同。作为怀南斯的雇主,该报不仅仅是在合同权利方面受到欺骗,怀南斯本该提供诚实忠心的服务,该报的利益本身太微妙以致不能受到邮电欺诈条例的保护,该条例"初衷是想保护个人财产权"[麦克纳利一案,参见同上书,第359页之注释 8],阴谋的目标是盗取该报机密的商业信息--发行计划和该专栏的内容--这种无形资产的『性』质丝毫未改变邮电欺诈条例所保护的"财产"。麦克纳利一案未对篇1341节中的无形财产范围作出限制,用以作为同有形财产权的区别。
下列的两个法庭都明确提到该报在内容的机密『性』和该专栏的时效『性』作为财产权方面的利益[参见《联邦判例汇编》(第 2套丛书)第791卷第1034-1035页;《联邦判例补编》第612卷第846页],我们同意此结论。机密的商业信息长期以来一直被看作财产。[参见拉克尔肖斯诉蒙桑托公司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67卷第986,1001-1004页(1984年);德克斯诉证卷交易委员会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63卷第646页、第653页之注释10;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诉克里斯蒂谷物股份公司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198卷第236,250-251页];参阅《美国法典》标题5第552(b)(4)节的规定:"一家公司在从事其业务的过程中所收集或编辑的机密情报是财产中的一项,该公司独自享有权利和利益,衡平法院将以指令『性』程序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方法予以保护"[w 费莱彻《私人公司法(第857.1节)百科全书》第3卷第260页(1986年修订版)(脚注略)]。该报对未发表前该专栏的内容、计划和机密享有财产权[参见克里斯蒂谷物公司一案,见前引书]。正如本院以前所述:"新闻消息之类的事,无论同所有权之类的概念多么不相干,是交易中的存货,和其他商品一样,企业组织出钱花人力技术才得以收集,并加以分类卖给付钱购买的购买者。"[国际新闻服务中心诉美联社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248卷第251,236页(1918年)]
上诉人争辩说他们未影响该报对信息的使用,未将其发表,未剥夺该报的首发权,见第六上诉人答辩状,这样的说法未触及要点。机密信息产生于业务活动中,该报在未公布前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上诉人,依据美联社一案欺骗要有金钱损失,诸如将情报通知给竞争对手,不能胜诉;事实足以说明该报被剥夺了独家使用消息的权利,因为独家使用是秘密商业情报一个重要的方面,大多数私人财产皆是如此。
我们不能接受上诉人的地进一步争辩,说什么怀南斯的行为仅属违反工作纪律,不构成法规所规定的欺骗活动。第1341和1343节对任何以虚假或欺诈的借口、说明、承诺的方法剥夺他人钱财的阴谋均作出规定。正如上一个开庭期中审理麦克纳利一案时,我们认为,邮电欺诈罪中"骗"这个字有"共通的理解",即"以不诚实手段或计谋侵犯他人财产权","往往以诡计、骗术、诈骗、哄骗的方法获取某物的价值"[《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引自哈默施米特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265卷第182,188页(1924年)]。"欺骗"概念包括贪污,"欺骗『性』盗用某人的钱或别人托其代管的物品"[格林诉夏因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187卷第181、189页(1902年)]。
地区法院认为怀南斯所在该报的行为不是泄『露』该专栏未发的消息,根据其一项业已实施的利用该专栏对股市的影响所作交易而分享利润的阴谋,当怀南斯违背职责向同谋传递本属该报的秘密情报的时候,其承诺就变成了欺诈。在斯内普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44卷第507页,第515页之注释11(1980年)(引法官判词)]中,虽然判决根据书面委托协议禁止未经许可滥用『政府』机密信息的法规,但是我们注意到普通法中相同的规定,"即使未签书面合同,受雇人也有受托义务保护工作过程中收集所的机密信息"。正如纽约的法庭所承认的:"已经有规定,一般来说,由于同他人的秘密或信托关系而得到特殊知识或信息的人不不得利用该知识或信息为己谋利,但必须向其主管人汇报由此带来的任何利益。"[戴蒙德诉奥里莫诺一案,《纽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第2套丛书)第24卷第494、497页,《东北区判例汇编》(第2套丛书)第248卷第910、912页(1969)];亦参见《代理注释汇编》(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