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信用卡诈骗的防范措施(1 / 1)

入世带来的…… 读书堂 6731 汉字|661 英文 字 27天前

第三节信用卡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信用卡在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不知是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或者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过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本罪。正确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又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认定。一般来说,行为人在限额仙透支或者虽然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归还的,属于善意透支。行为人明知无力归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其次,要把握数额是否较大。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有关信用卡欺诈行为,但数额没有达到较大,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卡欺诈罪。至于"数额较大 "的标准,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第三,应当注意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欺诈型贪利『性』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故意实施欺诈作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人往往因工作疏忽大意或极端不负责任,或对信用卡业务的不熟悉,或对这方面知识了解不多,掌握不够,因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有的甚至还因此获得非法财物。对此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信用卡期诈罪中的欺诈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出于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由于这种情况,而获得的钱财,应按不当得利处理,依有关民法规定来处理,予以返还财产,如果因违法而获得的,则应予以追缴。

2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问题

犯罪分子只有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或者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只能分别依据现行刑法第177条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为了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按牵连犯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为了进行信用卡欺许活动,行为人自己首先伪造信用卡。在这种情况下,其伪造信用卡行为是其欺诈行为的准备行为、手段行为,因此,两者作有牵连关系,因而行为人牵连构成信用卡许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应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在各个罪中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比较这两个法定刑之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推广,持卡人随身携带信用卡的机会必须增多,这就使得信用卡被盗的可能转化为现实。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持卡人为了使用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导致信用卡被盗并被冒用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就王产盗窃信用卡骗取物品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包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不另定『性』诈骗罪,应以盗窃一罪定『性』。而且,刑法第195条第3款是对资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本款规定:资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本款规定的情况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1994年案犯杜某在广州窃得一个皮包,内有一张信用卡,杜某即持卡一能上能下上海连续使用,进行诈骗,骗取财物价值十万余元。信用卡本身虽具有价值,蛤是它可以代表一定价值的货币进行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就等于是取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只不过这些货币要通过使用信用卡而得以实现,因此,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在『性』质上是盗窃,应当依照新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该信用卡,在后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当按照盗窃罪行处罚,应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捡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4盗划信用卡的定『性』问题

盗划信用卡是指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盗划客户的信用卡,从而侵吞其资金的行为。此类案件在我国也发生多起。例如,行为人王某利用持卡人在某商场购物之机,在压卡时趁机压出两套单据,一套单据填写持卡人所购物品,王某在另一套单据上填写其所购的物品,从而占有了持卡人的资金,并造成持卡人数额较大的透支。

由于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一般不是管理人员,而是一般职工,因此在主体身份上符合业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从行为特征来看,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是利用收银的工作便利,采取重复刷卡和模仿签名的手段,盗划客户的信用卡,从而侵吞其资金,这也符合业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因而,盗划信用卡应以业务侵占罪论处。

二、防止信用卡欺诈的技术措施

从信用卡开始使用以来,就开始了欺诈与反欺诈的较量。业内不断地采用新的技术使信用卡欺诈变得更加困难,而从事信用卡欺诈的犯罪分子则不断改进技术。

1pvc基卡。在信用卡使用的早期,制作信用卡的材料采用pvc(polyvinyl chloride)基卡,这种材料及制作设备在当时属于较为先进的产品,因此,采用基卡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措施。但80年代以后,这些基卡逐渐普及,通过正当渠道就可以买到。所以,犯罪分子在伪造信用卡的时候,所使用的基卡本身不是伪造的,而是通过合法渠道买到的。

2安全印刷方式。信用卡一般都采用一些安全印刷方式,比如人在的花纹(intricate designs)等,一些发卡银行还印有自己的独特标志。这种安全印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欺诈的作用,因为犯罪分了通常很少能够完全模仿这些印刷方式。不过,如果商家在接受信用卡付帐时,如果没仔细审核,也很容易受骗。同时,犯罪分子通常伪造信用卡之后,拿到比较远的地方去使用,或者伪造一些不太出名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这样,即便无法完全模仿真卡上的安全印刷方式,商家也很难确认伪造的信用卡是真的还是假的。

3微型打印(micro-printing):维萨卡和美国运通卡采用微型打印技术使犯罪分子在好几年的时间里都不能很好的伪造这两个组织的信用卡。但是,随着犯罪分子采用平板印刷(offset litho)技术来模仿发卡银行用微型印刷技术印制的银行识别号码,后来,犯罪分子又采用热转移(thermal die transfer)技术进一步提高了印刷的效果。

4全息标识(holograms)。70年代末的时候,变造信用卡非常盛行,1983年业内开始采用全息标识(holograms),防止变造(主要是变造信用卡上的凸印文字和数字)。在这方面,全息标识(holograms)非常有效,因为犯罪分子在变造过程中,通常是将信用卡加热然后加以变造,而加热后会损坏金属箔,使全息标识(holograms)发生扭曲。但是,几年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犯罪分子已经开始不断采用新技术来伪造全息标识(holograms)。尽管这些伪造的全息标识(holograms)不能说完美无缺,但从总的来看,已经比较好,足以以假『乱』真。为此,制造全息标识(holograms)的厂商又继续开发更安全的产品,使伪造更难奏效,比较成功的是英国国内银行采用的,用来保护支票保证卡的"莎士比亚"立体照片(stereogram),当从左到右看这个立体照片(stereogram)的时候,能看到一个连续移动的形象。不过,由于调查发现,犯罪分子在伪造信用卡的过程中借助了专业人士,甚至是生产厂商的技术人员,因此,这种新的技术也可能不会维护很长时间。

5凸印文字和数字。以前,凸印文字也是一个比较先进的技术,但是,现在任何人通过合法渠道也可以买到凸印设备,因此,凸印文字的安全『性』已经大大降低。

6防篡改(tamper-evident)签字条。这种签字条对付变造的信用卡非常有效,因为,要改动签字时,就一定会破坏上面的材料,但是对于完全伪造的信用卡则用处不大,因为伪造信用卡时,犯罪分子完全采用一个新的条粘在卡上。

7磁条。磁条一直是维护信用卡安全的一种手段,但由于制作磁条的设备目前已经可以通过一些渠道获得,犯罪分子可以用这些设备来伪造信用卡,因此,磁条的安全『性』也大大降低。因此,维萨、万事达和美国运通公司都在采取措施提高磁条的安全『性』,运通公司采用的four-digit batch code)(dbc),万事达采用的card validation code 1(cvc1),维萨采用的card verification value (cvv)都是采用algorithmically-derived code来防止犯罪分子伪造信用卡。

8智能卡。在信用卡中嵌入集成电路芯片,以弥补磁条容易被犯罪分子破译和伪造的弱点。由于芯片具有存储和计算职能,可以多用途使用,因此,被称为智能卡。法国的国内使用的信用卡都采用智能卡的形式。从目前来看,智能卡是最为安全的一种方式,是今后卡类支付工具发展的方向。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行业不断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提高信用卡的安全『性』,而犯罪分子也在不断采用新的手段来以假『乱』真。没有一种技术手段是绝对安全的,但新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使用,同时,不断更新,的确增大了犯罪分子伪造的成本和难度。对于一般的变,通常通过认真识别,和借助一定的设备就可以发现,而对于信用卡的伪造,目前已经逐渐集中到世界上的少数地区。

三、各国防止信用卡欺诈的主要措施

各国在对付信用卡欺诈犯罪方面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目前这个过程并未完结,相反,它还将继续下去。总的来看,各个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授权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措施

(1)鉴别持卡人身份的技术措施。特约商户在审查持卡人身份时,通常是核对持卡人的签名。目前已经或正在采取的辅助措施包括使用照片卡、激光签名、使用个人身份识别代码以及生物『性』识别技术。

第一,照片卡(photocard)和激光签名(laser-engraved signatures)。美国的花旗银行和英国的苏格兰皇家银行好几年前已经开始在信用卡上印上持卡人的片照片,以便于商家在接受信用卡支付时进行核对。一些银行不赞同使用照片卡,认为商家的职员可能只是随随便便的看一下就完了,照片卡可能起不到什么作用。但是,这其实涉及到一个对商家进行教育的过程。另外一些银行也认为随着电子交易的普遍,照片卡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小,但如果是一些电子交易还有待发展的国家,比如英国,完全采用电子交易还需要一个过程,投入的奖金还很大,照片卡也算是一个权宜之计。另外一些银行则用激光将持卡人的签名直接写在信用卡上,以替代原来的签名条粘在信用卡上的做法。

第二,使用个人身份识别代码(personal indentification code,密码)。在使用atm卡进行消费时,通常要求持卡输自己的个人身份识别代码。但是,这种方式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尤其是犯罪分子同商家进行勾结时,因为,商家很容易知道持卡人的有关信息,包括输入的密码。英国1992年就发生过一起案件,犯罪分子举行所谓的拍卖,要求购买物品的人用信用卡或atm卡刷卡,并输入密码。随后的2个月内,犯罪分子利用获得的600多个帐号信息制作空白卡,从atm机上获取了17万英镑的现金。因此,除了使用密码外,通常还要提高商户终端的保密『性』,使得商户无法获得相关的密码。

第三,生物『性』识别技术。采用生物『性』识别技术也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手段。比较常见的包括签名识别技术和指纹扫描技术。采用签名识别技术时,智能卡中含有预先输入的真正持卡人签名资料,在持卡人签名时,自动将原来的资料和持卡人签名的情况进行对比,比如签名的方式、笔画的顺序、签名的速度等,确认是否属于真正的持卡人。但目前该技术仍不太可靠,主要原因是人们签名时差异很大。指纹扫描技术也是采用类似的方法,确定作用信用卡的人是真正的持卡人。

(2)鉴别卡的真实『性』的措施。通常的鉴别卡的真实『性』的办法主要是依靠肉眼的观察,认真识别我们在第三部分提到的卡上各种各样的特征,这就主要依靠商家或其职员。目前,各种组织已经或正在采取技术措施,弥补肉眼观察的缺陷,同时也弥被磁条容易被破译的缺陷,目前的一些措施包括:

第一,增强磁条的安全功能。信用卡和atm卡中的磁条都有一定的存储和计算功能。在在线交易中,持卡人在商家的机器上刷卡后,信息传给发卡人,发卡人通过检查以往的数据和资料(黑名单)决定是否授权交易,并把信息反馈到商家的机器上。一般来讲,磁条上有三条道。第一条道主要存储持卡人的一些个人信息,第二条道存储帐号和有效期,第三条道存储同atm卡有关的信息。在这三条道中,真正有用的是第二条道。犯罪分子也非常清楚这一点。在犯罪分子伪造的信用卡中,许多都只在第二条道中输入了有关的信息,其他两条道完全是空的。因此,从总的来说,磁条安全『性』能是比较差的。为了增强磁条的安全『性』能,一些发卡银行和国际组织也开始在信用卡上嵌入全息磁条(holomagnetics)和磁水印磁条(magnetic watermarks)。这些东西嵌入信用卡以后,要求商家有额外的设备才能读取,这增加了安全『性』,但同时也需要资金的投入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

第二,使用可由机器识读的全息标识(machine-readable holograms)。可由机器识读的全息标识主要是在全息标识里嵌入了"激光识别可变信息"(laser-visualised variable dara),由机器来识读。这实际上是在磁条之外又加入了一道安全措施,其成本要比上述两种小,对于atm这样的卡尤其有用。

第三,采用智能卡。磁条的存储和计算功能非常有限,但集成电路芯片却不一样,其功能非常强大,安全『性』也大大提高。但是,智能卡所需的资金非常大,在信用卡发达的美国,由于业内人士从成本角度考虑,不愿意花巨资替代现有的支付体系,因此,智能卡的推广比较缓慢,但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却发展比较快。智能卡将是今后卡类支付工具发展的趋势。

(3)其它技术手段。一般来讲,如果商家能够通过在线网络及时同发卡人联系,欺诈的机会将大大减少,在香港和美国,由于电讯非常便宜,因此商家几乎都采用电子销售终端,消费者使用卡进行消费时,刷卡后有关电子信息通过网络直接传送到发卡银行,发卡银行进行审查,几秒钟之内就可以反馈回是否授权交易的信息。而没有实现完全电子化的国家,比如英国,许多交易还需要通过电话等手段进行授权。因此,有的专家建议有关的信用卡组织联合发卡银行同电讯公司进行谈判,降低电讯价格,以完全实现电子化。此外,还有的机构开发了持卡人消费状况分析技术设备,通过分析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模式,比如月均消费的数额,年消费的数额,可能出现的高消费数额的时间、地点等,如果持卡人出现异常情况,比如某一次突然大规模消费,那么就可能出现信用卡欺诈的情况,现在已经出现了巴克莱2000(barclaycard\'s fraud 2000)欧罗卡bv(eurocard nederland bv)等产品。但这一技术需要全部电子化的在线网络为前提。

2防止特约商户协同犯罪分子进行欺诈

商户在信用卡等卡类的支付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商户及其职员战斗在同犯罪分子进行较量的第一线,因此,国外的发卡人通常都会采取一定措施对商户及其职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支付工具的特点,以及反对欺诈的一些常见措施。但如果商户同犯罪分子勾结,比如帮助犯罪分子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信息,帮助犯罪分子使用空白信用卡,或者商户疏忽大意被犯罪分子利用,那么发卡人的损失将会是难以估量的。国外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

(1)事前预防。主要是防止潜在犯罪分子获得特约商户的身份。在这方面,维萨和万事达组织各自有一套类似的"黑名单"体系。比如维萨在英国建立了"全国商户警觉计划"(national merchant alert scheme),该计划划分了三种情况:高度嫌疑商户、嫌疑商户和嫌疑交易。发卡人可以通过该计划了解一名潜在的商户是否在黑名单上。万事达组织的"终止商户档案"(terminated merchant file)作用也是类似的。一此国家的银行也建立有类似的数据库,比如加拿大的银行合作建立了一个共享的数据库--"综合查询档案"(consolidated enquiry reference file),将所有有前科的人的名单及详细材料录入该档案,银行可以进行查询。但总的来讲,发卡银行由于比较重视推广信用卡,占领市场,在事前预防方面重视不够。

(2)事中监督。主要是监督特约商户的日常交易活动。业内人士建议,应该鼓励(甚至强制)一个特约商户只能在一个银行交单,结算信用卡帐户。同时,这个银行同发卡银行也有较密切的联系。如果不是手工的压卡结算单据,而是电子资金转移,那么所有的电子资金也进入这个帐户。这样,收单行就可以对商户的日常交易进行监督,如果出现异常情况,比如平时商户每天只有1000元的结算额,而某一天突然出现5000元的数额,那么就需要引起银行的警觉,进行调查,这对于防止空白信用卡犯罪尤其有效。在这方面维萨和万事达也有类似的监督措施。比如,维萨有一个"中央存单监督计划"(central deposit monitoring program),万事达则在其"成员保护计划"下面向成员提供一系列的信息,比如,每天的"授权速度监督报告"(authorisation velocity monitoring report)向成员指出一些有异常活动的帐户;成员风险监督报告(member risk monitoring report)则提供受到欺诈的成员的详细情况和比较等。

(3)事后的处罚。目前,发卡人都不太愿意配合执法机构对有欺诈嫌疑的商户进行调查和处罚,主要原因在于怕损害客户的关系,同时,如果出现欺诈,商户通常都是一走了之,即便花费人力物力查证属实,也很难挽回经济损失。提如果采取放任态度,就在很大程度上纵容犯罪分子,而执法机构在没有银行配合的情况下,由于不具备一些专业知识,是很难进行调查的。在这方面,维萨和万事达组织建立有"欺诈保险计划",向所有受到欺诈的发卡银行提供保险补偿。有关专家建议,业内也应该采取类似的办法建立类似的"打击欺诈基金",为打击欺诈犯罪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防止受到欺诈损害的发卡人因为考虑到进行调查得不偿失而放弃同犯罪斗争。

3银行内部设置的调查员

为了配合同犯罪分子的斗争,许多发卡银行和信用卡国际组织纷纷设立内部的调查员,根据地区特点的不同,这些调查员通常分成三类:

(1)银行内部的"欺诈联络员"。在欧洲和远东地区的一些发卡银行通常设立欺诈联络员。这些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同不同信用卡组织、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络工作。同时,他们还参加有关的会议,同有关当事人交换欺诈犯罪的情况,协助执法部门进行调查,为执法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据。此外,还安排必要的资金以支付打击犯罪的工作。但他们不参加实际的调查、侦察等工作。

(2)犯罪调查员。美国的一些银行通常设立这样调查员。这些调查员除了履行前面"欺诈联络员"的职责之外,还亲自参加对犯罪的调查工作。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一些调查员甚至还可以拘捕和审问嫌疑人,使用线人等等。

(3)信用卡组织的调查员。万事达、维萨和欧洲国际(europay international)等组织设立了自己的调查员。由于信用卡犯罪是一种国际犯罪,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欺诈。信用卡组织作为国际『性』组织,在协助各国执法机构打击信用卡犯罪方面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调查员可以帮助执法机构从各国收集证据,提供线索,甚至在审判犯罪分子时,提供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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