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警惕国际信用卡作骗(2)(1 / 1)

入世带来的…… 读书堂 6418 汉字|225 英文 字 27天前

第5章 警惕国际信用卡作骗(2)

恶意透支,则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也可分为两种情况,即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律,不够刑事处罚的,即属违法型恶意透支,它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除承担民事上的返还、赔偿责任外,还可由公安机关酌情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即属犯罪型恶意透支,安要依照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之间,仅仅在客观危害程度上存在量的差别, 在主观故意上是相同的,即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恶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在这一问题上,有种观点把划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的依据,建立在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上,认为违法型恶意透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犯罪型恶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就混淆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是不科学的。

(七)特约商户用"信用卡优惠购物"骗取银行资金

目前,各专业银行纷纷开展"持卡优惠购物"活动。一些不法商户抓住机会与客户联系,坑骗银行。其手法是:

1双重标价。同一商品实行两种价格,一为原价,一为优惠价。前者是专门对持卡客户的,后者则是对所有客户的。如某商品标价为"原价282元,优惠价244元",即不论客户持卡与否都能用244元买到该商品,但如该商品按"持卡优惠购物"优惠15%卖给持卡客户时,特约商户是以原价282元而非244元作为计算基数,即客户需付239.7元(282x15%)而非207.4元(244x15%),若按规定15%由银行负担10%,客户负担5%的话,那么银行应付给特约商户28.2元(282x10%)。但持卡客户仅从中得到4.3元(244-239.7)的优惠。银行贴款(28.2元)的其他部分(28.2-4.3=23.9元)则全归了特约商户。本来,该商品的销售收入应为244元,可使用信用卡付款却得到267.9元(239.7+28.2)的收入,多收入23.9元。即特约商户不但没有让利(5%),反而从银行骗取了23.9元的利润。

2假销售。如某顾客持卡购买一商品,单价为1000元,持卡优惠10%(全部由发卡银行负担),那么持卡人用900元即可将该商品买下。发卡行依签购单为据向特约商户支付110元,其中100元为优惠补贴,10元为手续费。但客户随即又通过关系将该商品退回特约商户,商户将1000元退给客户。这样,客户一买一退,净赚100元,商户净赚10元(手续费),银行净赠110元。有些特约商户恶意制造假销售单,不费任何本钱即可净赚假销售额11%的利润;有些特约商户发动职工办卡低价购买自己的商品,然后再放在商店高价出售(商品原封未动)。

3化整为零。"持卡优惠购物"一般规定商品单价越高,优惠率越低,有的商户便化整为零进行欺诈。如规定单价1000元以下商品优惠10%,单价2000至3000元商品优惠7%,单价3000至4000元商品优惠5%等等。特约商户即把单价3000至4000的商品开成单价1000元以下的4件商品,使顾客优惠率由5%上升到10%,这丝毫不损特约商户的利益,无非是多压3次卡,但却刺激了客户的购买欲。

不论是伪造、变造信用卡,还是使用空白卡,犯罪分子进行欺诈的最基本的条件都是要获得真实信用卡的有关信息,这样,才能利用所获得和破解的信息来伪造和变造信用卡。犯罪分子获得真实信息的方法很多,主要是盗取有关的信用卡信息。盗取信息的方法很多,比如有种方法叫"垃圾搜寻式"(dumpster diving),犯罪分子在特约商户的垃圾箱里搜寻有关的销售货物以后留下的信用卡收据和帐户等信息;还有一种方法叫"摩肩擦踵式"(shoulder surfing),犯罪分子在他人进行交易时,偷看记录下他人的信用卡或atm卡有关信息,有时还使用照相现为帮助进行犯罪;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通过虚构电话购物等方式,欺骗客户,使客户轻易的泄『露』了自己的信用卡帐号等信息。如果特约商户被犯罪分子收买,或本身就是犯罪集团和成员,犯罪分子盗取信用卡信息就更为方便;如果银行内部的职员被收买,盗取有关的信用卡信息也非常容易。此外,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侵入银行的数据库盗取信用卡信息也已经出现。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还利用假的身份,或使用别人的身份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进行欺诈。

总的来讲,在卡类欺诈中,借记卡(debit card),如atm卡等支付工具相对而言不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伪造、变造和进行欺诈的对象,主要原因在于借记卡通常是持卡人在银行上有一个帐户,然后在用这个帐户上的钱进行消费或取现,并且,通常都有比较严格的消费和取现的限额,不像信用卡是提前消费,限额比较高,不利于犯罪分子进行欺诈;同时,借记卡通常同银行通过电脑网络直接相连,交易瞬间完成,而信用卡在交易和最后银行结算之间存在一个周期,有的甚至有好几个月,犯罪分子可以充分的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欺诈。

二、信用卡欺诈的特征

信用卡欺诈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用卡伪造技术不断提高,伪造信用卡和防止伪造信用卡在技术上近20年来不断发展。70年代,变造信用卡,尤其是变造凸印文字是最主要的信用卡欺诈的手段。由于盗取的真实信用卡有限,犯罪分子开始伪造信用卡,1983年,信用卡上开始采用全息标识(holograms),使得伪造信用卡变得困难,但犯罪分子使用全息制作的箔片(holographically-produced foils)来印制,质量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商家的销售终端上都能接受。1988年,信用卡又开始使用磁条,但1989年,在泰国曼谷就出现了第一张伪造的带有磁条的万事达信用卡。如上所述,目前的伪造信用卡几乎已经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

2信用卡犯罪是全球『性』的犯罪,但同时又呈现"地区替代『性』"的特点。信用卡是全球『性』的支付手段,信用卡犯罪也是一个全球『性』的犯罪现象。犯罪分子通常是在某一个地方生产伪造的信用卡,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运到世界各地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尽量使得使用地远离伪造的发卡银行的所在地。但是,由于各国信用卡使用情况的差异和各国『政府』打击信用卡犯罪力度不同,信用卡犯罪又呈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和地区替代『性』。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美国纽约州是伪造信用卡的中心,据1981年的统计,美国该年因此损失1500万美元,占业内信用卡业务收入的相当大的比例。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有关的法规(银行欺诈法),强化执法机构(1984年决定由负责保卫总统的特工机构secret service专门负责调查和打击信用卡欺诈犯罪)等,到1985年,用卡犯罪开始转移到远东地区。最开始时,中心在泰 国,后来转移的重要基地,伪造技术日趋完善,比如,全息标识(holograms)的伪造技术大大提高,犯罪分子甚至收买了一些生产全息标识(holograms)的合法厂商为伪造的信用卡生产全息标识(holograms);同时,还采用了使用平板胶印(offest litho)方式,或热转移(thermaldie transfer)技术,来印制维萨或万事达组织的标识,伪造信用卡的技术大大提高。香港廉政公署和香港商业犯罪惩治署联手打击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逐渐转移到美国西海岸。

此外,英国在防止信用卡特约商户同犯罪分子勾结作案方面比较有效,因此,在英国空白卡使用不多,商户和犯罪分子结也不多,而商户和犯罪分子勾结是包括泰国、马来西亚、台湾和香港等地区信用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3信用卡犯罪呈现很强的集团犯罪的特征。警方怀疑信用卡欺诈犯罪同一些传统的犯罪集团,如香港的三合会、黑手党等有联系,或者直接受这些犯罪集团所控制,但目前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这一点。但值得肯定的是,信用卡犯罪往往是团伙犯罪。比如上面提到的西非存在的偷盗信用卡的犯罪团伙。在伪造信用卡犯罪中,这种团伙特征更为明显。在伪造信用卡犯罪团伙中,通常有专门负责印制基卡的人,这些人通常都是有很高技术的人,有专门负责制作全息标识(holograms)的人,有专门将各种"零件"进行装配制作成成品的人,有专门负责销售和运输伪造信用卡的人,被称为"骡子"(mules),有专门负责使用信用卡骗取贵重物品和现金的人,被称为"骑士"(jockeys),还有负责将脏物进行处理或变现的人。比如,1993年1月,香港和美国警方联手抓获的谭伟强(tam wai keung)集团,就是一个以香港为基地,在世界各地(包括丹麦、法国、德国、瑞士、台湾、美国等)进行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团伙。在迈阿密抓获谭伟强(tam wai kemng)时,从其租来的轿车里取获一个列有85个信用卡帐号等信息的名单,从一个保险箱里搜到了几百张伪造和变造的信用卡,伪造的有关文件。被捕前9天,犯罪分子就利用假的信用卡获得了80万美元的物品。警方继续追击,又在澳门破获了一个生产伪造信用卡的地下工厂,以及几千张伪造的信用卡。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根据利益与风险同在的原理,当银行从信用卡业务中获得较高利润的同时,它也承受着相应的风险。由于信用卡的基本流通过程反映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三者之间的相互支付关系以及商品交换的实现,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中断信用卡支付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风险的出现。在诸多的信用卡风险中,诈骗行为是危害最大、发案频率最高的类型。我国目前在信用卡的使用频率和使用量上,较难全面控制,并且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因而同样避免不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为了全面保护发卡银行、代理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信用卡事业的健康发展,法国、德国、澳门和我国均运用刑法手段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

1行为类型之比较

根据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有:(1)伪造或者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2)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3)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同意接受以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所支付的付款。

在德国,根据1986年5月15日通过的《第二反经济犯罪法》,在《刑法典》中增设了第266b条,对滥用信用卡的行为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信用卡持有人在接受信用卡时,非法引诱签发者错误地支付款项,并使之遭受经济损失的,则构成滥用信用卡罪。由此可见,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上,德国主要规定的是恶意透支。

在《澳门刑法典》第218条中,也规定了滥用信用卡罪,它是指信用卡的占有人利用发卡人支付款项的可能『性』,不按发卡人规定的条件使用信用卡,以致造成发卡人或第三人损失的行为。可见,澳门的 定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有两种: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在诈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2刑事责任之比较

根据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的规定,如果任何人进行信用卡诈骗,则处1年至7年的监禁和3600法郎至500万法郎的罚金,或单处监禁或罚金。

依据《德国刑法典》第266b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滥用信用卡,则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罚金。

《澳门刑法典》第218条规定,对滥用信用卡行为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滥用信用卡未遂的,亦处罚之。如果行为人滥用信用卡,造成超过3万元的财产损失,则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若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15万元,则对行为人处2年至10年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欺诈的现状:

自信用卡问世之日起,使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的违法犯罪的活动就与之相伴。在信用卡发展的80年历程中,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活动,尤其是信用卡诈欺犯罪活动就从未间断过。而欺诈犯罪的形式、手段、范围和危害程度始终随着信用卡的种类、作用、数量和流通面的发展而演变。以致国际上的信用卡组织不得不承认,要绝对避免信用卡犯罪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目前,伪造信用卡案件充斥世界各地。不少国家有人用伪卡到零售店买东西,上馆子吃喝;也有的用它买飞机票买酒以及其它东西,所有这些卡都伪造得十分高明。十几年前的犯罪手段更为直接,那时候,一些犯罪分子将一邮袋一邮袋的信用卡在邮寄途中劫持,他们的行为目的不是去用这些信用卡挥霍作乐,就是用来向银行索取酬金,银行只得乖乖如数付清。因为假如这引进卡被黑社会分子分发使用,代价远比酬金更惨重。

信用犯罪集团拥有强大的资金作后盾,他们参够掌握专门技术、知识和先进设备,甚至组成强大的销售网络。此类案件所涉及金额高达数亿美元。损失分摊到各银行数目并不大,但依然引起银行方面的重视。他们开始制作含有新技术的信用卡,比如在卡上印有速成照片或特制的符号(如持卡人指纹、签名等),需要红外线和特殊的精密仪器鉴定,并联合警方携手打击信用卡犯罪。

香港被称为国际信用卡犯罪的中民,近几年来,还出现了"里外勾结"的犯罪趋势。也就是说,一些零售商店、饭店、餐馆,甚至银行的职员勾结社会上的黑帮分子在外接应作案。通常的做法是:内部职员通过电脑截取信息或转移帐款,黑帮分子在外接应,最后分脏。虽然职员面临丢职坐牢并有可能在事成之后被黑社会一脚踢开甚至栽赃迫害的危险,但巨大诱『惑』依然使之铤而走险。

此外,美国和日本也是信用卡a犯罪活动最为猖蹶的两个大国。美国是一个信用卡王国,除银行发行信用卡,各类巨型企业也加盟这一行业,截至1991年,美国的信用卡市场进额已过3500亿美元。所以,在美国信用卡满天飞,一个多卡的现象普遍存在。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美国每年因伪造,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损失5亿美元。

在信用卡非常发达的日本,欺诈活动也日趋严重。在日本欺诈行为发生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用架空名义的信用卡合约或签约人不顾限额也超额使用;品质不佳的特约商户的不正当使用;不合法的金融业者与顾客合谋利用假广告等进行的不正当使用。据有关资料表明:日本每年因伪造信用卡及恶意透支损失达3亿美元。

我国信用卡事业尽管发展较晚,但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也已日益增多,并呈出现下面几个特点:

(一)一些不法外国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不断增多。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国银行为方便来华旅游者,给国家增加外汇收和放国外"信用卡"发卡的一些银行(公司)签订了代力"信用卡"业务的协议。由于代办"信用卡"在我国是一项新业务,现阶段国内尚未安装电脑控制设备,致使少数外来分子有机可乘。近期外国和港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我国境内采取以假充真、多提冒领等手段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已出现多起,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危害。例如,以原加拿大美尼亚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经理晴天 彼得雷(zentee peter let gh)为首的4名境外犯罪分子,盗用由美国加利福尼州三藩市美洲银行维莎(visa)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南京等地大肆骗领外汇兑换50.7万余元和骗购价8千余元的商品,就是典型的案例之一。

(二)犯罪数额日趋增大,大案要案不断出现。

信用卡又称电子货币,是金融机关或者专营公司向持卡者提供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者可以在指定的商店、饭店、银行等场所,凭以进行购物、消费、总汇、转帐等活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经济生活,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双重『性』一样,信用卡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就会被伪造或恶意透支,欺诈或诈骗发卡银行或他人的钱财,信用卡就成了他们的犯罪工具,再无信用可言。近年来,我国国内的一些不法之徒已经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犯罪活动,其犯罪手法之恶劣,情节之严重,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怵目惊心。他们贪婪的目标已不限于用"信用卡"进行普通的购物、消费活动;而是为了获取更大的不法之财,以供他们一生的享乐腐化,其犯罪数额也日趋增大。如1993年,云南省司法机关破获的熊彬、邢刚、陶江瑞、陶江明、田伟等伪造信用卡存款单据,企图非法占有2500万元一案,就是典型一例。1993年10月11日,两名改名换姓的罪犯在云南瑞丽屯洪口岸边防检查站落入法网。从罪犯的身上搜出2.9万多美元,4.4万多人民币和缅币1万盾。两名罪犯,一个是中国银行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票据交换员熊彬,另一个是中国银行昆明市分行会计邢刚。两犯交待,他们与同伙于1993年6月至10月,以偷拿、伪造单据等作案手段,诈骗银行2500万元巨款,已提取现金135万元分赃。根据熊、邢的交待,10月12日,公安机关缉拿了另一个同伙,玉溪高仓中学教务主任陶江瑞。罪犯诈骗的2500万元就是通过他的长城卡转出的,130多万元现金也是用这个卡提走的。经过公安机关的审问,陶犯又不得不交待了胞弟陶江明的去向。11月1日下午5点,我公安机关在南京古南都饭店又将陶江明抓获。银行职员熊彬、邢刚贪图享受,为了出国开洋荤,不惜以身试法,伙同银行外部的犯罪分子田伟等利用信用卡,伪造信用卡存款单据,盗盖有关印章,诈骗银行2500万元巨款,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金额最大的信用卡犯罪案。上述罪犯尽管受到严惩,但是类似这样的亡命之徒,他们丧心病狂地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例还有许多。

(三)犯罪手愈来愈高明。

信用卡自其诞生之日起,就用信用卡犯罪行为展开激烈的斗争。可以说,信用卡及其制度的发展过程,也是同信用卡欺诈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早在银行普通卡阶段,就在卡的正面印刷特殊的反光防伪标记。从不同角度望去,会发生不同颜『色』之折『射』,在紫外光灯下,各卡即显出不同的印记,如维萨卡出现和平鸽,万事达卡出现"m.c"字样,大菜卡出现"(1)"字样,美国运通卡出现"amex"字样等等。但这种精美的防伪印刷技术阻挡不住犯罪发生。随着电脑技术在信用卡管理上的应有,一方面产生了磁『性』卡,用电脑来鉴别真伪,提高信用卡安全使用程度;另一方面,利用电脑网络进行业务管理,使授权、止付和确认几乎在消费的瞬间同步进行。但犯罪也依造科技相应地提高犯罪技能,磁条资料只是一般电脑技术,极易破译和复制,其安全『性』能就此失去有效保障。况且电脑管理并没有最终解决信用卡实际支付履得的滞后『性』,因而犯罪仍然无法有效遏制。即使新一代的智能卡,其电脑芯片储存资料具有不可破译的『性』能,但据首先研制并大量发行的法国统计,智能卡仅相对降低犯罪率而不能制止犯罪。

近几年来,我国也同世界各国一样,在防止信用卡欺诈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采用了一些新的科学技术,加强了对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但正如有句欲话所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先进的科学技术仍然不能阻挡住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这是因为近些年来,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愈来愈来趋向于智能化,犯罪手法愈来愈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