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警惕国际证券欺诈(1)
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将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黄金时期,这已引起全球投资者的关注和重视,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证券市场准入开放的呼声也日益增高。现在又时值中国"入世"的冲刺阶段,面对大步开放的现实,中国的证券业将何去何从,已是业内人士和国际证券界所关心的大问题。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可考虑适当向外资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开放目前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市场,如购并重组,特别是跨国『性』的购并重组、资产证券化、财力顾问等创新『性』强的业务,而对于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服务细分市场,则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竺续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为中国证券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据报道今年七十四岁的美国保险业巨头、aig董事长格林伯格在出席《财富》论坛上海会议时,对传媒表示他打算到中国来炒股。他此行取道北京会见了中国高层领导人,主旨是推销他的基于资本市场的"保障型保险",用以取代基于利率的"储蓄型保险"。随后出台的保险资金人市规则将所有在中国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在内,统统纳入资本市场对保险资金开放的行列。这等于在制度上为格林伯格领导的美国国际集团在中国保险与资本这两个市场上登陆创造了条件。接下尽管人民币对外币的资本项下可兑换尚需时日,但中国股市离外资进入的日子已为期不远。也许多少令人感到意外,最先进入中国股市的资金不是来自外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投资基金等,而是外国保险公司。不过假如中国不能尽快加入wto,格林伯格也许在任期之内很难实现他的愿望,毕竟他年事已高。将中国加入wto对股市的利好影响仅仅局限在纺织板块上,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虽然中美两国之间在资本市场开放问题上尚未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但此次就中国加入wto进行的中美双边谈判已对中国金融保险业对外开放达成初步共识。这使得人们可以预期,透过保险资金入市管道,将有越来越多的境外资金加盟中国股市。更重要的是外资的加盟有助于推动国内股市的规范化进程,诸如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增强对各种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减少非市场化因素对投资者的困扰等等。这当然也不是利好影响的全部。很有必要将目光放得更广阔、更长远一些。比如说在资本密集的汽车板块,加入wto足以使上海汽车成为最大的受益人之一。这家股上海通用、主营业务为汽车部件的上市公司,目前最急切盼望的就是上海通用的生产规模能够迅速扩大,这不仅意味着它可以从中获得丰厚的红利,更重要的是能够在与上海通用建立的供货方关系中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加入wto并不意味着跨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任意开设汽车工厂,任意扩大产量,也不意味着中国的海关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不再具有约束力。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汽车还必须遵守中国『政府』开出的游戏规则,即先提高国产化比率,再扩大生产规模。这同样符合跨国公司的利益。来自境内生产的汽车部件越多,整车装配的成本就越低,深知全球化采购意义的跨国公司当然知道中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会给他们带来什么。相信大家都知道波音公司的例子,这家公司最担心的还不是没有订单,而是担心是否有足够的来自劳动力资源丰富国家的零部件,否则它休想盈利。1997年是波音公司订单最饱满的一年,但由于美国本土生产飞机部件的成本偏高,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供给不足,致使其经营陷入困境。于是人们可以预期,随着中美之间就中国加入wto问题达成一致,西飞国际提供给波音公司的垂直尾翼、水平尾翼等部件将保持高速增长势头。高科技板块同样能够从中国加入wto中受益,深科技生产的磁阻磁头主要销售对象是像ibm那样的跨国公司。可以肯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要想打破跨国公司在电脑核心技术上的垄断是非常困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的电脑制造业就不能获得高速发展。台湾大地震带给全球电脑制造商的涨价压力足以说明,在那些具有廉价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国家与地区建立起跻身于全球化行列的世界级供应商基地,并不是幻想。进一步说,那些已经跨国公司建立实质『性』贸易关系(不能因为草签了一份协议就认为合作就已经开始,并一定会产生理想回报)的公司,在加入wto之后,都有希望改善它们的市场竞争力。
加入wto对中国股市的利好影响一定是多方面的。更多的因素还没有被发掘出来。并不夸张地讲,要消化因此而带来的利好因素吗?至少需要5年、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很有必要深入研究在世界贸易体系中中国的核心优势是什么。哪里存在这种优势,利好因素就迟早会在那里得到体现。在一些目前看来竞争优势还不够明显的领域,比如说钢铁行业,美国同行已经意识到来自中国同行的挑战。随着技术进步加快,中国离称雄世界钢铁市场的日子越来越近。总之,与其他领域一样,中国股市也需要wto,它不仅可以促进相当一批上市公司的发展,而且可以为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做出贡献。很有必要在此时对中国加入wto之于股市的影响给予更多的正面评价,尽管它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对主要上市公司有不同的影响。目前我国股市中计算机行业公司的主要公司有清华同方、东方电子、东大阿派、深科技、长城电脑、实达电脑、海星科技等。其中清华同方、东方电子和东大阿派主要以计算机的具体应用为主,受"入世"的影响不大,硬件价格下降会使整个系统集成的整体价格下降,所以需求会增长,因此这些公司受到的影响主要是利好方面的。深科技的竞争环境会越来越好。长城电脑的主要利润来自于同ibm合资的几家公司,"入世"一方面会扩大国内对计算机的需求,另一方面会降低原料的进口成本,同时也会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因此对长城电脑的影响是综合『性』的。但是对实达电脑的影响将是不利的。对海星公司的代理业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海星公司自有品牌业务将会有一个冲击。
证券是以证明和设定权利为目的、主要用于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按券面规定的条件取得权益的凭证的通称。证券作为融通资金的金融工具,必须进入市场交换,证券市场按证券的运行过程和证券市场的具体任务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证券发行和流通,必须遵守一定的法规制度。比如,各国都对证券发行采取核准制度或发行注册制度,对证券交易实行证券交易注册管理和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当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出现违法行为,证监会和证管会有权实行检查、监督、指挥和管理。在证券市场管理上,一般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开的原则,『政府』要监督所有上市证券的发行,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真实情况,公布于众;二是禁止背信的原则,即反欺骗原则,『政府』要对发行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自营商及经纪人进行严肃的管制,防止有关垄断、『操』纵、欺诈等非法的证券投机行为,防止证券市场演变成赌博和非法投机场所,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尽管各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日趋完善,但由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潜伏着巨大的盈利可能,证券市场上还是常常出现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案件,"违规者"以各种违法手段,赚取巨额非法利益。其中,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已构成对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严重危害,各国『政府』与各种欺诈『性』行为展了尖锐激烈的斗争。那么,如何界定证券欺诈呢?
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是这样界定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换句话说,证券欺诈行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等一系列行为。证券欺诈行为是各国证券法规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经济欺诈行为的一种。
证券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仅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的行为,比如欺诈客户。《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的证券欺诈是在广义上使用的。
既然中美签署了关于to市场准入的协议,中国向加入世贸组织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加入世贸组织对于中国的各行各业来讲都是机遇,也都是挑战。中国经济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涌现出了一大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如家电行业、食品生产及加工行业、纺织行业等,另外那些有活力、体制健康的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也非常大,加入世贸组织对它们来讲,是机遇大于挑战;而一些管理体制落后,过去在国家的保护下生存,本身又缺乏国际竞争力的行业或企业,加入世贸只能使它们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如果这些企业仍旧抱着过去的一套东西不放的话,就只能加速自己的衰败。在一般投资者的印象当中,如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那么首先受惠的当属纺织板块,所以两市场纺织股表现格外出『色』。其实要想非常严格地区这一题材对哪一个行来是利好,对哪一个行业是利空,是不容易的。这主要取决于中国和世贸组织各方谈判的结果,如果我国能够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那么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受到的冲击就要小一些,我们的优势行业受惠就多一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纺织行业是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力大户,过去一直受到配额的限制,如果将来取消配额限制,那么国内优秀纺织企业将以更加自由平等的身份参与国际竞争,必然会如鱼得水,盈利能力能够有所提高,而那些本来在国内竞争力就比较差的纺织企业,原先可能受到国家的保护拿到一些配额,将来要完全靠自己的实力去参与国际竞争,反而可能会有一个不太适应的阶段。由此我们便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大家普遍认为加入世贸会对其有利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受到的影响也不同。
由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已转变为出口异向型,进出口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大幅提高,因此加入世贸将有利于扩大出口,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加入世贸还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目前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国内经济走出低谷,从而有利于巩固证券市场长期向好的宏观经济基础。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中国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也将逐步开放,有利于扩大国内证券市场资金供给,管理层可能通过进行有限度设立中外合作基金等试点,逐步向证券市场引入国外投资『性』资金。同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政府』调控手段将加快市场化步伐,股市对汇率、利率等调控工具的反应将会更趋灵敏,从而有利于国家通过证券市场有效调控经济运行。
加入世贸使国内企业或增强竞争力,或面临分化趋势,国家会对部分产业与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目前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受惠,亦有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受到"入世"的冲击,投资者需要区别认识。另外"入世"的挑战使得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得到强化,对趋于衰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力度会加强,从而有利于推动目前市场的资产重组行情向纵深发展。
上市公司业绩差是影响市场信心的要素。据业内人士分析,加入wto对证券市场各个板块业绩的影响是有人欢喜有人忧。
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怪是从来没有被摘牌的上市公司,pt、st一如僵尸幽灵,在市场上大行其道,优胜劣汰这一市场法则在此失灵。专家认为,加入wto有助于治疗这一顽症。因为,加入wto对各行各业的上市公司均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亚内人士预计,在未来几年内,上市公司将有一个明显的分化过程,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法则将发挥作用。只有经历了外国竞争者考验的上市公司,才能够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生存下来,长期生活在衤强衤保里的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不得不面对最后被淘汰的命运。只有那些不但称强于国内市场,而且借我国加入wto的契机,在国际市场上大展宏图的上市公司,才能最终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蓝筹股,构筑市场健康发展的牢固基石--这是现在正为上市公司质量下降所困扰的中国股市所盼望的甘霖。
我国在证券业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地探索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和方式,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沪深a股市场设立之后,1992年2月沪深b股市场先后设立,揭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开放的序幕,至1998年底两市共有b股107只,有近百家境外券商直接参与上海证券市场的b股交易,美林、野村怡富等国际著名券商在上证所拥有专用席位。在h股、n股和s股的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有许多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此外,中国『政府』、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的国际举债业务为野村、高盛、美林等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商机。然而,所有这些务大多以跨境服务方式提供,包括最近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盘,也依国际惯例聘请高盛等券商为财务顾问,而作为现代金融和证券业的主要存在方式--商业存在形式还不多。目前只有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 斯坦利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等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为数不多的券商直接参与中国的资本市场业务。可见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有限的,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新的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相距甚远。
其主要障碍有:
1,证券市场主体行为有待规范。目前,券商的各违、违法行为可以说是屡禁不止,如何按照《证券法》的基本要求,实现券商从经营机制到行为取向的规范化,是一个痛苦且必经的蜕变过程,需要在实践中做许多艰苦而细致的工作;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发展的基石,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成为欺骗投资者和"做局圈钱"的个案;上市公的恶意包装、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报表式重组等不规范行为,可以说是难以言数;机构投资者往往"力大欺人",利用资金优势和与上市公的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亦时有发生;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有的独立『性』行为亦往往被扭曲。
2,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和绩效等都有待于优化和提高。就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来说,与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差距很大,所统计,到1999年1月底,纽约证券交易所3105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到105万亿美元,那斯达克"(nasdaq)的市价总值为3万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5万亿美元,伦敦交易所为23万亿美元,法兰克福为12万亿美元。而到1998年底,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851家,发行总股本为234536亿元,市价总值1950564亿元。另外,我国国民经济的证券化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为72%。而在1996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率则分别是,美国1156%、英国1519%、加拿大839%、澳大利亚79.5%、荷兰96.5%、新加坡159.7%、日本67.2%。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化率也远高于我国的水平,1996年韩国为28.6%、泰国为53.9%、墨西哥为31.8%、印度为34.4%、埃及为20.9%。可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过于狭小,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应有的支撑作用。
一、证券概述
证券,是有价证券的简称。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证券并不是劳动生产物,所以它本身也就没有价值,但是因为证券能为其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它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被自由买卖,而具有价格。证券有下列特征:
1证券与其价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离。通常谁持有证券,谁就可以主张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离开证券,权利人就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2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权利。证券的义务人则只对持券人员有履行义务,通常不问持券人是否为权利人,见券即可支付。
3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单方面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持票人给付对价。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券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按其内容可分为贷币证券、资本证券、贷物证三种。
贷币证券,是代表一定贷币的证券。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这些贷币证券可以流通,但一般只发生在单位与单位间的商品交易、支付劳务报酬、债权债务的结算等经济往来中。
资本证券是证券的主要形式。具体包括股票和债券。因为股票和债券是资金筹措和投资的主要手段,所以称之为资本证券。
货物证券是代表一定商品的证券。如提单、仓单等。
按转移方式的不同,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让券、指示证券三种。
记名证券,是指在证上写明权利人的姓名或字号的证券。这种证券的转让按照一定的方式,如签名、办理过户手续等。持券人或受让人在要求义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时,不仅要揭示证券,而且还要出示身份证明。
不记名证券,是指在证券上不写明权利人的姓名或字号的证券。不记名证券可以自由转让。对于这种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见券支付,认券不认人。
指示证券,是指在下券上写明第一个取得证券者的姓名的证券。这种证券转让时,需要采取转让人签名背书及指定下一个取得人的姓名的方式,每转让一次,在证券的背面签名指示一次。义务人仅对背书指示的持券人履行支付义务。
本章所称证券,仅指股票和债券,即狭义上的证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发给股东作为其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也是持股人拥有企业股份的书面证明。股票有以下特征:
1权利『性』。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它包括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参加股份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各项权利。其权利的大小,取决于拥有公司股票的多少。
2流通『性』。股票可以随时转让,进行市场交易,也就是说持有股票者随时可以卖出股票换成现金。在健全发达的股票交易市场存在的条件下,持有股票和持有现金向乎没有什么区别。
3股票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异『性』。股票作为买卖对象,和其它商品一样,也有自己的价格,这种价格决定于股票收益和市场利息率的对比关系。除此之外,股票价格还要受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等诸因素影响,所以经常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4风险『性』。购买并持有股票是为了获取收益,但是,股票持有者能否获取预期的收益,这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十分有把握,它基本上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股票市场的行情。公盈利多则多分,盈利少则少分,无盈利时不分。公司破产倒闭时股东还要承受资本损失。所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该种股票价格会跌落,使股票贬值。
5非返还『性』。在购买股票后,持有者就不能退股要求公司归还本金。股东要想收回投资,只有把股票转卖给他人。这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的资本。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并给持有者带来收益或风险。
股票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
债券,是债务人(即债券发行人)为等集资金,向债权人承诺按一定利率和在一定日期支付利息,在特定日期偿还本金,而从债权人处取得资金的书面证明。债券有以下特点:
1固定期限,还本付息。债券的持有人可以按期从债券发行人那里取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同时债券都有期限。到期时,借款人应偿还本金,赎回债券。
2债券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债券在转让过程中,持有人一般不会遭受损失,但债券的这种流通力功以能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债券发行人的履约信誉程度、债 期限的长短、利息率的高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等。
3收入的稳定『性』。债券的票面价值不会受到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相对股票而言,债券持有人取得收益的稳定『性』较高,风险较小。
股票和债券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相似之处:
1两者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流通、转让;
2对于发行者来说,都是筹集资金的手段;
3对于购买者来说,都是为了获得一定收益而出资购买的投资工具;
4两者的收益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
股票与债券又有严格的区别:
1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股票体现了所有权关系。它是股东对企业进行投资、并同时取得企业所有权的证明,股东持有股票就具有了对企业的经营决定权、股息要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新股认购权等。而债券所体现的只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企业的借款证明,债券持有人只有一种到期接受债务人还本付息的权利,而对企业的资产没有所有权。
2投资人获利方式不同。从投资者角度看,债券投资人获得的收益要优先于股票投资人,企业在分派股息之前必须优先偿还债券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企业破产和解散清算时也要先偿还债务,这样就保证了债券投资人的请求权。但债券的利息往往低于股息,债券投资人的收益和企业盈利情况无关,而股票投资人的收益则直接与企业盈利情况有关,所以债券与股票的投资人在获利上是不同的。
3风险『性』不同。债券的投资没有风险,不管企业经营如何,届时投资人都可以取回本金和利息。即使是破产和解散。而股票投资有一定风险,尤其股票投资不能退股,使股票投资者与企业形成了一种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关系,企业经营好,做为投资者的股票就获利多。如果企业破产,投资者可能连股本都保不住,所以股票投资的风险大大高于债券投资。
4投资的偿还期不同。债券投资属于借款『性』质,所以在发行时就规定了偿还期;而股票投资属于权利转移,投资入股以后偿还期无限,随企业的存在,而永久『性』保留。
5价格不同。债券与股票价格在发行和转让时有明显不同,债券价格波动不大,主要按债券利息率计算;而股票价格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所以波动『性』很大。
二、证券欺诈的概念:
证券欺诈行为不仅仅是一种发生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实际上它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欺诈行为在证券活动中的延伸。二者尽管形式不同,但本质却是相同的。对于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损害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行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是欺诈行为。"
欺诈的本义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或通过虚假『性』或误导『性』陈述或者隐匿应当公开的事实的方法,故意歪曲事实,作出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故意欺骗他人以达到对他法定权利的侵害或诱使他人相信被歪曲的事实以致放弃属于自己的财物和法律权利。
证券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任何违反公平合理和诚信原则的行为,一般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以及欺诈客户等。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以及相关活动中,违背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原则,通过隐匿重要事实,或者故意作出不实的、严重误导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使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一定的行为,从而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我们这里所讲的证券欺诈是指广义上的证券欺诈。
证券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由于证券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危害程度大小不一,因此证券欺诈违反的有民事法规、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以及刑事法规。证券欺诈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客体
证券欺诈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1)投资者对证券或贷币的所有权及在正常状态下所能获得的收益权;(2)发行人发行证券应获得的预期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以及将来再次发行证券的权利;(3)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关系。由于证券欺诈具有各种各样的形态,某种证券欺诈行为可能侵犯一种客体,也可能同时侵犯多种客体。
(二)行为主体
证券欺诈的行为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就特殊主体而言,不同的欺诈行为其主体各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等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得内幕信息的人员。"综合法律、法规对证券欺诈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证券欺诈的特殊主体包括: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及其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业务人员;
(3)证券登记、清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监督的,包括证券监管门、证券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
(5)其他可能成为证券欺诈特殊主体的人员。
应当指出,上述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证券欺诈活动中并不必然成为特殊主体,他们只有在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中进行证券欺诈的,才构成证券欺诈的特殊主体,否则则为一般主体,同样,除了上述主体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部门和个人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只要实施证券欺诈行为的,则构成一般主体。
(三)证券欺诈的主观方面
证券欺诈的主观方面是指当事人实施证券欺诈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并以此人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对于证券欺诈的主观方面,各国证券法律及法规一般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实践中也有例外,如在虚假陈述中,对发行公司或发起人(公司成立前)的虚假陈述行为,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要承担无过失责任,即只要信息公开文件有虚假或重大遗漏事项,除发行人或发起人能证明受害人取得时知悉外,应就整个文件内容承担绝对责任,在内幕交易中,也不须证明内幕人员从事交易的主观心理状态及交易行为后果。
证券市场的高效率『操』作和发展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三大原则的基础上,而证券欺诈的存在却正是对"三公原则"和效率的公然背叛。
"公平、公正、公开"是世界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全部精神所在。证券欺诈的存在恰恰直接动摇了证券市场赖以正常运转的"公平、公正、公开"三大基石。内幕交易中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市场内部人员以及证券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先于其他公众投资者得知发行公司内幕消息及证券交易中内幕消息的便利,而在该类信息尚未公开之前就利用信息优势从事证券交易,必然较一般投资者有更多的获利减损的机会,从而置与其作对应交易的一般投资者于不公平地位;『操』纵市场中『操』纵者通过创造交易虚假繁荣和虚假价格,使某种或某些股票背离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所确定的市场价格,迫使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而牟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从而否定了证券市场其他行为主体的独立『性』、自由『性』,破坏了证券市场得以正常运行的公正秩序;虚假陈述中负有法定陈述义务的当事人对必须公开的有关事实和情况故意作出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善的陈述,从而侵害公众投资的利益,直接违反了实现证券市场管理所必须遵循的信息公开原则。
正是由于证券欺诈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和市场效率,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打击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损害发行公司的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影响证券市场信誉,从而最终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劫难,阻碍社会发展。证券欺诈一直为各国证券法所调整、禁止的对象。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来制裁证券欺诈活动,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三、证券欺诈的分类:
1按行为主体不同,证券欺诈行为可分为法人(单位、组织)欺诈行为和自然人(个人)欺诈行为。作为证券欺诈行为的主体,法人包括以下组织:(1)证券发行人,即发行证券的『政府』、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拟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证券经营机构,即从事证券的承销、自营、证券交易的代理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其它业务的法人;(3)证券服务机构,即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及交割、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的法人,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4)证券业自律『性』管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全国证券业自律『性』会员组织;(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即受基金发起人委托,从事各种基金经营管理的法人;(6)证券管理机构,如证监会、证管会;(7)其他机构。自然人包括以下个人:(1)证券业从业人员,即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2)证券业管理人员,即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例如证券投资人等。
2按行为本身特点不同,证券欺诈行为可分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得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操』作市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反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虚假陈述,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3按市场层次不同,证券欺诈行为可分为证券发行市场欺诈行为和证券交易市场欺诈行为。前者是指发生在证券发行者将新发行和增资发行的股票或债券通过承销商出售给普通投资者的场所中的证券欺诈行为;后者是指发生在投资者把从发行市场上买来的证券再次乃至多次投入流通,实现证券在不同投资者间相互转让场所中的证券欺诈行为。
四、证券欺诈的现状
近几年,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国债、股票为融资工具的证券市场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全国出现了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各家证券营业部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仅上海一地就有500多家,形成了证券公司多如米铺的新现象。在证券市场获得壮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经济案件,其中欺诈案占了不小的一部分,给国家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利润和资本时,曾这样写道:"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欺诈,这个无须任何资本,却能带来丰厚利润的行为,更能驱动那些利令智昏者去铤而走险,证券业时刻处在这团阴影之中。当前的证券欺诈大致显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违法行动猖獗。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开展以来,证券欺诈案件不但没有下降,而且还有上升趋势。仅在上海,1994年至1996年就发生此类案件101件。其中有些案件的案值非常巨大。如某证券公司一大户室股民,在上海买入大量股票,透支金额达数十万元,随后乘飞机前往福建一家证券公司,将所购股票悉数抛出,并准备在办理交割后将款项全部提走,幸被及时发现从而使得这场欺诈得到有效制止。另一家证券公司同意大户透支炒股,透支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其间该大户暗中将透支买入股票的一部分在别处抛票,并将款项全部提出供自己挥霍。这些严重的证券欺诈违法行为,不仅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严重干扰了我国改革开放中的证券市场秩序。
(2)手段多样,趋向智能化。证券欺诈的种类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等。违法手段的专业化进一步增强。随着计算机在证券业广泛运用的同时,欺诈人也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窃取他人密码,修改程序或数据,甚至利用电话委托功能,能摇控他人帐户形式,骗取钱款。如深圳某计算机室主任,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了某股票大户的电话委托密码,随即选择了某冷门股票,先以自己帐户市价买进后,再以不合理的高价挂出,接着通过电话委托系统动用该大户的资金,大量买进该股票,在短时间内使股价急剧上升,造成他自己的卖出委托成交,以别人的损失换回了自己的非法盈利,变相地将他人资金窃为己有。
(3)违法行为主体复杂化。从职业结构看,证券机构内部人员涉及证券欺诈的行为增加。证券机构人员主观上或客观上促成违法行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一些重大,特大证券欺诈案件,多数与证券机构人员有关。某证券营业部开张营业后,刘股民先以同学之名,与内部职工搭识,在取得对方信赖之后,刘某未出示自己的股票帐户卡,而是报出另一股民应某的股票帐号,将其帐户内的股票抛出。随后在缺乏有效证件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名字和应某的股票帐号开立了资金专户,俨然成了该帐户的主人,多次利用该帐户买卖股票。当真正的帐户拥有者应某发觉自己的股票已被盗卖,经查询找到该证券营业部时,刘某已携款潜逃,该公司被迫付出了100多万元的赔偿金。
(4)行为人的冒险『性』、投机『性』、赌博『性』更强。由于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体制还不完善,有关的相庆法规还未制定出来,同时也缺少执行法律、法规的"警察"(专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因此,行为人抓紧时间钻法律空子,赶紧"捞一把",迅速致富的欲望特别强烈,行为多现出疯狂『性』,如某证券公司一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红马夹",在1993年10月28日这一天就挪用公款1300万元炒股,结果亏空了120万元。
(5)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诈骗、贿赂、挪用单位资金炒股、信用交易、透支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尽管有关法规和规章一再明令禁止挪用单位资金炒股、透支交易等行为,但这类行为却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在于中国证券业尚处于初创阶段,在法不责众思想的顾虑下,只能处分那些挪用单位资金或股民资金股票,炒股亏了本又无法偿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从而使不少赚钱者将挪用的钱款、股票还到原来的帐上,便逃之夭夭,无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