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是应备的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想象力和思维能力的综合。情感意志品质是领导者对所认识和所做的一切,以及对周围事物的态度体验,即情『操』,包括美感、理智感和意志。
(2)加强理『性』修养
加强理『性』修养,就是从理论上武装自己,养成理论思维的良好习惯。经验证明,好多领导误区的发生都与领导者的理『性』修养不够有直接关系。理论思维差,认识能力弱,必然逃脱下了误区的蒙骗。判断、推理有误,从理智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弱,就没法不上误区的当。
加强理『性』修养,首先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确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防止和克服唯心论和形而上学。
其次是学习邓小平理论,搞清楚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在中国应当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再次是学习和研究领导科学理论,了解领导方法和艺术,掌握领导规律。
(3)消除世俗观念摆脱经验主义
摆脱经验主义,一要刻苦学习掌握一些必要的管理知识、管理规律。二要研究现实,有市场经济理论和管理理论的指导,有对经营实践的深刻了解,企业领导者就能避免不少误区。
(4)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离不开学习和实践。干什么就要学什么,当书记的就要学党建理论,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套理论和方法;当厂长(经理)的就要学业务,懂生产,会管理;管理科研的本身就应当是专家。一句话,领导者必须是业务内行、技术能手和管理专家,既能动嘴又能动手,说起来头头是道儿,做起来得心应手。只有这样,方能突破因业务不精而陷入的领导误区。提高管理水平,还应当学点管理学和公共关系学、市场营销学、经济法学等基本知识,弥补业务盲点。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领导者还应当掌握有关的对外贸易知识。
(5)克服『性』格特点净化自我心灵
实践证明,领导误区不仅来自领导主体的理论匮乏、角『色』意识淡薄、世俗观念和经验主义浓重、自身『性』格弱点、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不足,而且也与自我心灵不纯有关。净化自我心灵,就是加强党『性』锻炼,努力改造主观世界。
净化自我心灵,首先要强化事业心、责任感,消除重官心态。领导者应当牢记,是党的事业的需要才有了自己的社会角『色』,是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才赋予自己这样一种重要的社会角『色』。既然承担了这种社会角『色』,就必须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不能谋官心切尽责心差。净化自我心灵,就要健康自我人格。优秀的品质和高尚的人格,是无声的语言,也是无穷的魅力。净化自我心灵,还应当注重礼貌和作风修养。要谦恭和蔼,平等待人,与人为善,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群众要有高度责任心、同情心,尊重他们的自尊心和首创精神,关心他们的疾苦冷热。
在MPA中成长--公务员篇 第七课行政法治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主体的特征
根据行政主体的定义,行政主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必须明确,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组织,它是按照特定的结构形式和活动规则形成的社会组合体,个人(包括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以行政管理为职责并由此实施行政活动,才是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享有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由于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措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
(3)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能成为行政主体,主要看其是否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例如,某个社会团体可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该社会团体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是由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尽管在实施行政活动,但它并不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的分类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很多,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得到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同,我们可以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两大类型。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一经合法成立就取得行政职权,并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职权『性』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随着组织的合法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由其他组织授予。获得职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因此,职权『性』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职权『性』行政主体而言,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就当然具有了行使所有行政职权的能力。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具体行使哪一项行政职权,还需要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这主要涉及权限划分问题,并不涉及主体资格,因此,无行政主体资格而行使了行政职权,属于主体不合法,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行使了其权限范围以外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越权,当然,如果是行政主体之间的公务委托,则另当别论。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