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章(1 / 1)

在MPA中成长--公务员篇 图书堂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8天前

有关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授权而实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获得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单项的法律、法规。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一般传统理论,国家行政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但是到了现代社会,随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扩张,管理范围的扩大,各国逐渐把一部分行政权通过授权的方式授予一些组织行使,以便及时有效地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任务。因此,凡依行政法律规范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往往同授权法所授予的权限密切联系在一起。根据授权法的规定,它只能在授权法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而这同时也意味着它仅仅在该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超出职权范围,则意味着主体不合法。因此授权『性』行政主体的主体资格和权限范围是由同一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

3.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权的执行者,在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权被分解为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职能。行政职权又属于行政主体,相对于不具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有职权。依行政主体的依法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撤消而消灭。另一类是授予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它既可因授权法的收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行政主体的撤消而消灭。

4.案例:从一起诉讼案中引发对原告主体资格的思考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任免临海市第四建筑公司经理、副经理一案,两审法院均裁定原告陈永明不具有主体资格,引起法学界的争议。这里就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此案应当如何处理,谈些粗浅看法。

原告陈永明是临海市第四建筑公司(下称四建公司)副经理,1997年底,原公司经理陈永清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由副经理陈永明主持,但未办理法人变更手续。1999年2月2日,四建公司中层干部一致推举陈永明为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1999年2月3日,临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突然下发了城镇(1999)15号文件,免去经理陈永清及原告的副经理职务,同时任命非四建公司职工陈江云为经理,任命该公司经理助理陈崇军为副经理。2月8日,四建公司召开职工大会,选举陈永明为经理、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认为,城关镇『政府』这一任免通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经营自主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四建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告并不是四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任免通知无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1)对原告主体资格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永明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提起的行政诉讼,只能由原任或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工大会,董事会或过半数的职工以企业的名义提起。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陈永明具有主体资格。

(2)任免通知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

对于被告城关镇『政府』所作的任免通知,属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部分行政法学专家作了肯定,但对"任免通知"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各界争议较大。法院内部对此亦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对临海四建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侵害。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行政机关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化,因政企分离而发生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不断发生,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必须注意社会效果,而良好的社会效果是以公共利益及全局利益为前提的,这种仅以个别企业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局部利益来衡量社会效果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二、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选的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构成了国家机构的整体,都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机关。行政机关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从属『性』。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命令-服从)制。

(3)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地进行的。

(4)行政机关在领导体制和活动方式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拥有最终决策权。而其他国家机关在行使职能时通常采用会议制的形式,如国家权力机关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议案,一般议案都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国家行政机关的分类和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对此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