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这一特点。不过事实上未必就那么严格如或称“隶圉”、或称“皂隶”等等。而且我们认为古人所谓“皂隶”隋唐以后通称为奴隶或奴婢只是其人身隶属比较严格不一定是指“一无所有”或者可以任意屠杀。因为奴隶既然是一种财产主人是决不愿意随便浪费的只是说他们的性命没有保障而已所以人殉、人祭所杀的主要是没有经过“驯化”的俘虏而不是奴隶虽或偶有奴隶、甚至“亲■”与主人一起埋葬那又是另一种性质。
一般地说家内奴隶只使用于家内劳动但是也不能绝对化如《克鼎》铭文说:“锡汝(克)于某(地名)”一连有好几个地区然后说“锡汝井家某田于畯山以(与)厥臣妾”这里土地与臣妾并赐似乎证明奴隶也使用于农业劳动但是这样的例子极少。
(三)关于社会性质的问题说到这里不能不牵涉到我国古代社会性质的问题。郭沫若三十年代以来是一贯主张商周(西周)为奴隶社会论者但是他在晚年表的一篇文章中说:按照马克思的意见只有家内奴隶的社会是不成其为奴隶社会的如果太强调了村社成员那么中国会没有奴隶社会1。
看来郭老已经默认商周家内奴隶和村社的存在这一事实但是他很担心“太强调了”就会使中国“没有奴隶社会”。其实雅典、罗马和德意志三个古代国家中只有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罗马则其次就不那么纯粹典型了至于德意志则根本没有达到达的奴隶制。恩格斯说:“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2恩格斯却肯定东方国家(包括中国)是家内奴隶制因为他这样说过:“象东方那样家庭中的奴隶制度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这种奴隶制度并没有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是当做家庭的一份子而间接成为生产基础的那是在不知不觉之间溶化到家庭中去的奴隶式的婢妾”3据说这段话在恩格斯原稿中已经划过删去记号表明恩格斯的观点后来改变了。我们认为恩格斯这一观点并未改变请读者一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对罗马的父家长家族的叙述就可知道因为它正是“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的。凡是家庭奴隶制(奴隶制的初级阶段)莫不如此恐怕也不只东方国家为然。恩格斯认为家长奴隶制其奴隶“没有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而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这一句话很重要但却被考证者忽略。我们所以这样说是在证明我国商周时期(夏姑不论)的确只是家长奴隶制而不是达的生产奴隶制因此庶人始终是直接生产者。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说到东方国家的社会性质问题时也并没有说氏族社会以后必然是奴隶社会。比如他们在叙述了罗马的父家长家族以后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展起来的对立”。1马克思这里所谓“现代家庭在萌芽时”是指父家长家族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因素是同时存在的。所谓“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我们仔细考虑在我国古代的井田制中农民助耕公田正是与“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徭役制农奴关系就这样生的。
至于凉山彝族社会似乎与商周社会不同。因为它们的奴隶阿加、呷西已直接参加生产成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不是间接地参加生产而是直接地参加农业生产。这个问题应该另文详论。我们初步的意见是阿加、呷西也是家内奴隶因为凉山处于崇山急湍之中与外间几乎隔绝商品经济畸形地展(以贩鸦片为主)所以奴隶制始终是家长奴隶制。但是长期畜养家内奴隶不使他(她)们参加农业生产是不经济的因此黑彝贵族不得不于家内劳动以外同时驱使他(她)们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即所谓“耕作地”(黑彝贵族的土地)。凉山彝族也还有使阿加去远地开荒的土地成熟后主人却又有权收回。这样一来奴隶始终只是奴隶而不能成为农奴关系。凉山彝族中的曲诺也有家支组织但他们始终没有形成公社。所以黑彝贵族剥削、奴役他们有似奴隶但是他们仍有一定的私有土地也有一定的自由身份。因此他们有似古代中原的“庶人”即平民的一面。关于曲诺的阶级性过去有一些民族学者论定为奴隶胡庆钧和四川民族研究所合作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书中都论定为“隶属民”但希腊罗马的隶属民实际仍是奴隶1。我们则论定为平民。
凉山彝族社会是否应该称为奴隶社会还值得讨论的不过他们的奴隶制却始终是家长奴隶制或者是比较达的家长奴隶制而不是希腊罗马那样的生产奴隶制。
第三章公社(一)社的崇拜社是原始人最早崇拜女性祖先的地方。自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这种原始性的宗教意义已渐渐淡忘但是他们还是年复一年地按照传下来的风俗习惯举行纪念活动。1986年辽西凌源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中所现的“女神庙”我们认为就是社1。
甲骨文“土”字作■形与社本是一字后人为了与“土”相区别故加偏旁作社。商人认为他们是有戎氏女简狄所生因此商人崇拜她为女神即女性祖先其男性祖先不是人而是上帝或者是图腾“玄鸟”就是燕1拙作《论庶人》表于1978年吉林《社会科学战线》第2期。因为在此以前史学界只承认庶人为奴隶大家早有不同看法此文先大胆地说了出来而已。
子。
《诗·商颂》是春秋时宋国正考父为了祭祀其祖国殷商而作其《玄鸟》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甲骨文“■土”王国维先释做“邦社”打开了殷商社会的秘密。武丁时甲骨卜辞有云:己巳王卜贞□(今)岁商受年。曰:吉。东土受年南土受年吉。
西土受年吉。北土受年吉。(《粹》9o7)
以上四个“土”字都应读作“社”字即东社、南社、西社、北社。近人读作“土”字以东、西、南、北四方解之这是不正确的。如《诗·大雅·甫田》:“以社以方我田既臧”《诗·大雅·云汉》:“祈年孔夙方社不莫”都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