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语》载厉公“大其私昵而益妇人田”时人以为“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结果“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这就是“室”的主要财产为“田”的证明。“室”之财产除田而外重要的还有人包括妻孥大家族成员、臣僚仆庸和奴隶此外就是所谓“器用、财贿”。这种“室”所握有的土地等财产就是奴隶制大家庭的私有财产。了解了这一点对于《左传》中的“分其室”、“兼其室”、“纳其室”的“室”就容易理解其为当时公社所有制下的一种私有性质的土地了。
(八)周代统治阶级的核心是世袭贵族商代的情况大概也是如此。
周初建国时文武朝的同姓的亲和异姓的戚或“受民受疆土”或担任要职他们的子孙继承余荫世世罔替所以金文中常见“■(更)乃且(祖)考”(《舀鼎》)之类的词句除了令其效法祖先之德以对周室尽忠外还指令他们继承祖先的官职因而金文中多以“子子孙孙永宝用”作结。周代的礼器代表一种身分、阶级和职位子孙代代可以享用礼器其职守或地位也是代代传下去的此即所谓沿袭世职。职守身分的传递在礼法上由“再封”礼仪予以承认。原来奴隶主贵族的职官是由周王授予的接受的双方一方有变就需举行一次授职典礼可以称为“再封”。例如《师虎■》中的师虎之职不知传了几代先王封师虎继其祖考官职今新王即位又封师虎把官守重申一遍可见这种“再封”之礼当是为了表示新的隶属关系。大概奴隶主贵族去世后周王对其子之“再封”时苟无罪过其职守是不会被褫的。所以《大盂鼎》铭中盂的父亲早逝他在幼冲之年就继承了显职。周代的“再封”礼仪今已较难了解但是世官制度因此而趋稳固。西周数百年间有权势的奴隶主贵族非无变易但得势的贵族仍然世官。《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叔孙豹之言曰:“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当属事实。
周人的世官制度和一族的氏族集团性互为表里代代执政本是氏族共治的遗习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赖于代代职掌官守所以《左传》文公十六年云:“弃官则族无所庇”。这也就是文献中所说的“世臣”(《孟子·梁惠王下》)。周代掌权的奴隶主贵族都尽量把持既得权益同族的成员也不能轻易被排斥在外。所以鲁的三桓、郑的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华氏当权的更多。所谓“政在季氏”(《左传》昭公三十二年)是指全族而说的。于是周代的奴隶主贵族政治在纵的世袭制度代代传承之余还有横的氏族集因。他们的势力之大常常可与国君抗衡“国”和“家”通常是并称的。要想当时国家的存在必须先扶植大奴隶主贵族难怪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左传》文公十二年)这种奴隶主贵族氏族集团孟子称为“巨室”他说:“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孟子·离娄上》)又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同上)。
周代的奴隶主贵族各有一篇渊远流长的族谱有力量也有权力废立国君这是氏族社会的遗习不能一概都以“乱臣贼子”目之。周代所以能够实行贵族政治其实力基础是建立在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之上的。(九)在商周奴隶社会里除了血缘宗法关系仍然相当牢固地存在之外还有许多前社会遗留下来的旧制度、旧习惯、旧观念在起作用。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和传统习惯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1。这种原始的“礼”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它被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仪式被固定化涉及面更加广泛更显得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奴隶社会中的“礼”制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基础上演化来的。在商周奴隶主贵族来说“礼”的功用大体有三;一是规定名分二是节制人情三是进德坊(防)乱。
商周时期的“礼”是与道德和法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因此“礼”
所表现的总问题也就是所谓“意志”、“责任”、“必然和自然”等问题。“礼”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是强加于被压迫阶级的责任被统治阶级如果触犯了“礼”中所体现的阶级统治原则就会受到非自由的对待。因此“礼”制决不是什么阶级的和谐而是阶级的另一种形式的强制。“礼”从属于特定的道德在阶级社会里阶级的社会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把来自原始社会而演变于阶级社会的“礼”说成是原始社会的民风民俗是不对的。在阶级社会里“礼”是阶级统治的形式和表现。“礼”的内容是“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左传》桓公二年)。就是说“礼”一方面规定统治阶级内部依据不同身份有不同的“礼”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关系和他们某种程度的血缘关系;另一方面“礼”的作用在于加强统治阶级对于人民的统治即“礼以体政政以正民”。商周时期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诸侯国的国君都有权用兵因而亦可用刑。由于兵刑不分因而“礼”和“法”也不能分非礼就是非法犯法就用刑用刑就用兵。可见当时奴隶主贵族制礼的目的也就是《礼记·乐记》所说的:“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春秋末年以后特别是战国以后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展公社逐渐解体新的地主阶级便脱出了公社的束缚开始走上了历史舞台因此按血缘等级维持秩序的礼制已经过时适应私有财产所有者要求的成文法便产生了。成文法律的公布是对于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的一种威胁是对于传统制度即“礼”的破坏。法的原则是“齐”即以刑法把人们整齐一致。可见春秋末年以来的“礼”与“刑”的斗争从本质来说是氏族贵族奴隶主与新兴地主阶级的斗争。这个斗争展到战国时代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已经走向了死亡的前夜代之而起的则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专政。这个历史趋势就迫使新兴地主阶级采取变法的形式提高君主权力实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