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7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6天前

自主经营其业那些手工业者所生产的商品也主要是为奴隶主贵族所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商品生产。所以《礼记·王制篇》说:“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上市者:不2市不移官出乡不与士凿。”也就是说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例如说祝、史、射、御、医、卜以及各种技工艺人既不可兼作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到了春秋末年以后由于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分工的达不仅使农工之间有了进一步的分工而且也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1。《史记·货殖列传》里的白圭、猗顿、郭纵、乌氏倮、卓氏、孔氏等等都是从平民中兴起的专为生产交换而不是为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素封”的出现也就标志着长期存在于战国古代社会中的“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随着商品生产的展金属货币也就随之而产生。战国以前以重量计的货币虽已产生但是只有在出现铸造货币之后才能真正代替“以物易物”的阶段。所以恩格斯把金属货币称之为“商品的商品”“从而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应该毕恭毕敬地匍匐在货币面前”2。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商品货币关系的有力展足以促使我国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的瓦解大体上是在商鞅变法前后。

(四)所谓封建是封土建国的简称即把一定的土地分赐给某些奴隶主贵族尤其是分赐给一起作战有功的同姓的亲异姓的戚由他们率领一些公社农民到新征服区去建立封国。一些同志把这种封国或封建视为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五种生产方式中的封建制度的主要标志似难成说。

甲骨文中的土字作■金文作■正象地上聚土为封之形。封字金文作■从又(手)持树(■)植于土上;又作■从■从■■即丰的省文■为■的省文■字正象两手捧持树木种植形状也正是《易经·系辞》所谓“不封不树”的“封”。《散氏盘》铭是记载■人■予散人眉田和井(邢)邑田后整理两国封疆沿界聚土植木必为封的情况。用以植封的树有柳、楮、■等这与《论语·八佾》中的“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桕周人以栗”可以互相参证。

封为起土■为聚土。所以封之下必定有沟。由此可知所谓封疆必有三事即有封有沟有树。其所以如是者大概是承袭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沿境林或防护林而来的。《尔雅·释地》云:“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坰。”这里的“邑”《释名》云:“人聚会之称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实际居住的地方”;郊、牧、野就是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2─163、16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2─163、162页。

恩格斯所说的“广大的供打猎和捕鱼之用的地方”。林可能就相当于恩格斯所说的“边境森林”或“防卫林”。坰即冂《说文》云:“象远介也”应当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我国古代的邑、郊、牧、野、林、坰的层次虽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各个封国外围都有防卫林则是肯定的。这种作为分界的森林最初当然是原始森林;而这也是“封”的古文■所取象的草木。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日渐成了生产资料部落与部落间的日渐接近也就产生了人为的疆界这可能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为相邻部落所承认的并由部落自己来防卫”1的分界。这种人为的疆界最易取于自然或植种人造林这就是金文■所取象的树木。由于■本象人用双手植林■则从旁用土培林也就有了人造林的意义。从此“封”字就由原来的沿境林而有“界”义更有“制畿封国”(《周礼·夏官·大司马》)即“立封于疆为界”(郑氏注)的意义。后来便把分茅胙土叫作“封建”而封建时必须分茅当即由此而来。

(七)父家长制的特点如恩格斯所指出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家庭以内一是父权制。根据这个特点考察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就不难看出宗法就是一种父家长家庭或父家长家庭公社。父家长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叫作“父”这与罗马的家长贵族的家庭相同。

父家长的权力是很大的。我国的君位与宗族是一致的父家长在宗族内的权力正如君主在国内一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这种父家长在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本来是民主选举的但是由于阶级的产生其中富有的父家长就已在政治上、经济上独揽大权形成了氏族贵族因而父家长就由选举制而变为父子世袭制。兄终弟及可能是由选举制到父子世袭制的一种中间形态。武王灭商特别是周公东征以后他们把自己的宗族在父家长的率领下分封到各占领区去建立“封国”。因此这些父家长也就成了各地方的统治者——诸侯以“国”、“野”形式进行统治。所以所谓“封国”者也就是把氏族贵族变成为统治阶级宗族即父家长制家族公社则变成一种乎“公共权力”之上的国家机器。这种权力就甲骨文来看商代就应该已有其雏形到了西周便告完成。

在周初封建时往往以被征服的殷族和其他各族赏与受封的奴隶主贵族如鲁公伯禽封于商奄之虚即“少皞之虚”分赐有“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和“官司彝器”等另外还有“殷民六族”。这个“殷民”可能是指的被征服的商殷贵族即公社之长所以《左传》定公四年云:“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这里的“宗氏”指宗族有大宗率领;“分族”指“宗族”的分支有“侧室”、“小宗”之长率领与“大宗”相辑受“大宗”管辖;“类丑”指“宗人”和“臣仆”当以“室”分直接受其家长之统领而间接受其“宗长”之统帅。这些宗族之宗长可以“法则周公”、“即命于周”而“职事于鲁”其为助鲁公统治公社农民的贵族自无疑问。

当时的一个宗族是由若干“室”组成的如果说宗族是父家长大家庭那么“室”就是小家族。这种“室”到了春秋时代不只是指的妻室、家室而言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内。《仪礼·丧服》云:“异居则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这就是说父子兄弟虽已婚后分居但它还是宗族的一分子不能自蓄财产。

“室”的主要财产为“田”。《国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