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8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7天前

的剩余劳动。统治者和他的部族居于“国”中称为“国人”;被统治的村公社共同体称为“野人”。“国人”和“野人”一直到春秋时代始终是身份不同的两个对立的集团3。杨向奎认为在周代有两种不同的田制和不同的地租形态。“国人”居于乡遂是自由农民的公社组织行“贡法”即向领主纳贡赋。“野人”居于都鄙他们的身份是农奴他们原来的公社组织已经破坏而被统治者重新编排起来在这里实行“助法”即向领主提供劳役地租。他还特别强调了古代中国各地区展的不平衡性1。

反对西周是封建社会的学者不同意上述这些同志的意见:(一)吴大琨批评了范文澜关于分期标准即忽视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作用。他指出:划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唯一标准乃是当时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状况而这二者原是密切结合而不能分割的”2。王忍之等虽然同意“区别两个社会形态的主要关键在于生产关系的不同”但也认为“为了全面、完整地区分两个相连的社会形态就必须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统一——即生产方式中去寻找”3。其次他们认为范文澜的有关周初生产关系的变化的说明是离开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从个别人物的“经验”或“愿望”中去找寻社会展的原因。他们说既然西周还没有出现铁制工具还不可能在生产力中引起巨大的变革还不可能出现独立的个体生产因此也就不能产生封建社会。吴大琨认为只有在奴隶社会内部产生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力以后才能谈到奴隶社会的崩溃和为封建社会所代替。他们还指出不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当从它那里获得充分挥余地的那一些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展以前是决不会死亡的。殷代奴隶制的生产力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因此就不能说殷代奴隶社会已经走到末路。对于把周灭商比拟为日耳曼族摧毁罗马帝国他们也表示不同意。因为这二者的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殷纣时还处于家长奴隶制阶段并不是什么“奴隶制的废墟”。

(二)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同志大都认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是一种土地国有制。但是他们却有着不同的理解。郭沫若认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其特征是一切生产资料均为王室所有。王者虽把土地和劳动力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但也只让他们有享有权而无私有权。对于“公田”和“私田”他解释说:王室把土地划成方块(井田)授予诸侯和百官作为他们的俸禄单位这就是所谓“公田”。但有些奴隶主除了享有“公田”之外还利用奴隶劳动垦辟方田之外的荒地这就是所谓“私田”1。比较多的同志虽然同意郭沫若关于奴隶主土地国有的说法但他们是根据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财产形态来理解西周的土地所有制的。马克思说:“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3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四川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1杨向奎:《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文史哲》1952年第5期。1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2。上述同志认为周天子正是作为“总合的统一体”的代表而君临于全国土地和臣民之上的。杨棫说西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实际上是王室统治下的氏族共同体所有。因为西周的“王”是整个部落联盟即全体族众共同体的最高代表而各氏族中的各家族在进行劳动生产时是使用“王有”即国有形态的土地来进行耕种并且是定期进行分配的杨。斯维至认为西周的“公田”是公社农民为“共同体个人”耕作的而“私田”则是农民各个家族耕种的份地但它们仍非私有土地公社农民只是“承袭的占有者”。《诗经》的《臣工》、《载芟》、《甫田》和《楚茨》等都是描写公社成员集体耕作“公田”的诗。《噫嘻》的“骏尔私终三十里”指的是农民的“私田”;“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则是指“公田”1。

主张奴隶制的下限在魏晋时代的尚钺认为西周的“书社”或“社”基本上还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国家或氏族贵族对于土地的占有是通过公社共同体而不是通过个体的家庭户口来榨取生产物和剩余劳动从而土地还是公有制的2。王仲荦虽然主张西周的公社已是农村公社但他也认为公社的土地占有制只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才向各个家族私有转化3。关于井田制问题在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同志中间也同样有着不同的看法。例如杨宽引用《国语·鲁语下》记述孔子论古时军赋:“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后认为古时曾以“井”作为田的计算单位并作为征收军赋的计算单位。井田虽不必如孟子所说的那样整齐划一但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当是事实。“公田”也称“籍田”或“耡”就是集体耕作的耕地“私田”就是平均分配于各户的份地这正是村社的土地制度4。朱本源同意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属于古代东方专制国家的土地国有制但他认为从理论上推测周代的井田制中不可能有空间上与“私田”分开来的“公田”因为在征收实物税时完全没有保留“公田”的必要。在他看来作为农村公社共有地的“公田”到周代已经消失了这正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公田”和“私田”的所有权都已集中于国王的手中也就是殷代的过渡性质的农村公社已经转化为周代的作为专制国家基础的农村公社1。金景芳对郭沫若关于井田制的解释进行了激烈的批评。他认为中国古书上所记述的井田制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农业公社”或“马尔克”的要点基本一致没有理由说它是“乌托邦”。豆腐干块正是井田制的特征它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公田”、“私田”是指产品归谁所有而不是指土地归谁所有。金景芳指责郭沫若硬把“公田”说成是周王给予诸侯和百官的土地把“私田”说成是诸侯和百官自己开垦出来的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