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7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4 英文 字 27天前

论者中间有如下三种看法。范文澜认为西周时期的直接生产者和殷代的奴隶不同。对他们不能随便屠杀这可以从考古工作者掘的一百五六十个西周东周的墓葬仅现三个墓葬里共有六个殉葬人即从商代有大批人殉而周代祭祀不用人得到证明。这种不同于奴隶的直接生产者是些什么人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奴隶是用别人所有的生产条件来劳动的而农奴则拥有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和实际上属于他们的土地。斯大林也说:农奴的特征是“有自己的经济有自己的生产工具。”范文澜根据《诗经》中的材料认为西周的“庶人”或“民”完全符合经典作家所指示的关于封建社会农奴的特征。例如《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镈”说明西周的农夫有属于他的工具。《小雅·大田》:“雨及公田遂及我私”和《孟子·滕文公》:“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都说明西周的农夫有“实际上属于他们的土地”即所谓“私田”而“公田”则是农民无偿地为领主耕种的土地。《周颂·载芟》:“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周颂·良耜》:“或来瞻女载筐及筥其饟伊黍”都是描写农夫有自己的经济。而奴隶吃主人的饭是没有自己的经济的1。另一说认为西周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还没有脱离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公社农民。杨向奎说:《周礼》中农业生产的主要负担者叫“甿”他们的地位高出于奴隶。《周礼》中又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夫”和“夫家”也全是指农民。《地官·遂人》有夫家授田的记载。又《地官·县师》把“夫家”放在“人民”(奴隶)之上也说明夫家的地位比奴隶高他们包括了自由农民与被役使的农民。《左传》中的“庶人”是一个没有劳动对象而有着生产工具的阶级亦即是农奴。“民”也具有同样的身分“民必有主”就是说他们必须依傍于领主2。持这种观点的还有徐中舒、童书业等人3。除此之外还有嵇文甫的古代东方各国的文明3王玉哲:《有关西周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2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2杨向奎:《中国历史分期问题》《文史哲》1953年第1期。

3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童书业:《从“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说到西周春秋的宗法封建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期。“早熟”说。他说在早熟的东方各国由于“贡纳制”的关系被征服的诸部落除了一小部分被俘的严格意义的奴隶外其余大部分氏族成员仍得以半农奴状态“继尔居宅尔宅田尔田”存在着。同时征服者氏族亦起了分化普通的氏族成员地位日渐降落渐渐和被征服的部落大众混合起来形成一个被统治的“庶民”阶层。这种半农奴状态的“庶民”阶层实际上乃是一种“尚未彻底奴化或不成熟的变种的奴隶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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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西周封建制问题上多数的西周封建论者都把它看作是封建领主制形成的重要标志。例如范文澜认为西周的“天子、诸侯、采邑主都从分封里建立起自己的权力形成一整套的统治体系”1。西周封建论者之所以认为分封制是一种封建制度是因为他们把构成西周分封制主要内容的“授土授民”看作是一种封建的生产关系即“授土”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与此相应的剥削形态而“授民”则构成了封建领主和农奴的对立的阶级关系。

与西周分封制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西周的宗法制度。西周封建论者一般都认为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把宗法制度看作是中国封建制的特点。范文澜说西周封建社会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就是宗法制度而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以宗子为中心按血统关系的远近来区别亲疏贵贱从而规定出无可改变的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里都是存在的它对贵族领主说来是一种加强统治的力量对农夫说来也是一种组织力量2。

(五)在意识形态方面西周封建论者们认为:西周至春秋时代统治阶级的口号是“以德和民”。“民”是指的“农民”这正是不同于奴隶制的新的基础的反映。

当然主张西周封建论的史学家们的观点也并不是在一切问题上都一致的。例如对于范文澜关于周前社会经济状况的估计上王玉哲等就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周族在克商以前还处在氏族社会末期无论就经济和文化的展来说都比商族落后。周灭商并不是由于新的生产方式战胜旧的生产方式而是由于商王国的奴隶制经济已经到了末路。周灭商后在商族奴隶制的废墟上逐渐过渡到封建社会这正和西欧日耳曼摧毁罗马奴隶王国而过渡到封建社会相近1。

关于井田制度王玉哲认为西周耕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制度就是传统的井田制度。但他也指出这并不等于说西周的全部土地都实行过这种制度。事实上西周有着井田和非井田两种制度分别行于国野之中对国(或乡)中的周氏族成员亦即自由农实行的是非井田制度而对在野(或遂)的被征服部族则实行井田制度2。关于“公田”与“私田”徐中舒、杨向奎等也和范文澜的解释不同。他们认为那是一种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田制。在论述西周的封建制时他们更多地从这方面进行了考察。徐中舒说“私田”是公社成员的份田;统治者彻取公社的一部分土地借助农民耕种则4嵇文甫:《中国古代社会的早熟性》《新建设》1951年第4卷第6期。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2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1王玉哲:《关于范著&1t;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册的几点意见》《历史研究》1954年第6期。2王玉哲:《有关西周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称为“公田”。“公田”和“私田”有一定的比例十比一或八比一。公社成员这种有一定比例的服役制正是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形态。他还指出周人征服东方后并不能改变当地的公社制度而只能从村社方面掠夺过去为公社占有的公地及公社成员在公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