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79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6天前

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

该《宪法大纲》还规定了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主要包括:(1)参政权。“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2)武装自卫权。“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斗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群众”。(3)法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及信教自由和婚姻自由。经济权利主要包括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和劳动法公民有获得土地和劳动收益的合法权利;取消国民党政府实行的苛捐杂税只征收统一累进税以及改善人民生活等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取消民族压迫实行民族平等。

“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和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领导中国工农劳动群众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在中国的宪政史上这是第一部真正确定由劳动人民成为管理国家和自己事务的主人、确保实行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它与近代以来一切由反动统治者制定的各种“约法”、“宪法”、“宪草”完全不同。尽管它存在着不少缺点与不足但与此前所存在的宪法性文件的根本区别是十分明显的。正是这种性质使它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史上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红色政权的中央机构1见《中央文件选集》(7)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

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1的规定红色政权的中央机构设置如下: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它每两年召集一次或可召集全国苏维埃的临时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还要“听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并讨论之”。

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它“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应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其权限是:“得颁布各种法律和命令并施行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全境。”“审核和批准一切关于全国政治上经济上的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六个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主持工作。它“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完全责任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做工作报告”。其权限包括: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命令及决议之实施;颁布各种法律命令;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并有“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之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作为一个实体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实施各项权力。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须按时向他们做工作报告”。它由主席和若干人民委员组成其职权范围包括: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并得采取适当的行政方针以维持行政上的迅和秩序”;“有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决议之权”。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如与大政方针有关系者应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它的主席团去审查和批准但遇紧急事项人民委员会得先解决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及革命军事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各人民委员部设人民委员1人副人民委员1至2人并设部务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该部工作的机关”。各人民委员“在他的权限内有单独解决一切问题之权但重要问题须交给该部的委员会去讨论如委员会对于人民委员的决定有异议时有提交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之权”。人民委员会之下还设有国家政治保卫局服务于“镇1载《红色中华》1934年2月22日。

压反革命之目的”。

此外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是:“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其成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设检查长、副检查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其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及军事法庭各设庭长1人。其权限主要包括:“对于一般法律作法定的解释”;审查各省裁判权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决议及上诉、抗诉案件;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以外的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犯法案件等。

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按照《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规定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设置采用省、县、区、乡四级制。

在省、县、区三级其地方最高政权机关为该地的工农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