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分别由该相应的执行委员会每年或每半年、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听取和讨论该级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该地方范围内的工作方针选举该级执行委员会成员等。
在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相应的执行委员会作为当地的最高政权机关。各级执行委员会下设主席团作为该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
在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之下设立各部其中主要有土地、财政、劳动、军事、文化、卫生、粮食、内务等部以及政治保卫局、工农检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这些部及委员会一般都受双重领导一方面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领导另一方面受上级有关部的领导。部设部委员会置部长、副部长。部下设科管理具体工作。区县省执行委员会还可“任用指导员以指导和巡视下级苏维埃的工作”。
在红色政权区域的城市中有城市苏维埃之设它“是由该城市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出的全城市的政权机关”。其组织领导机构“由城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选出主席团再由主席团选出正副主席各1人”下属部门分为内务、劳动、文化、军事、卫生、粮食、工农检查、土地等科。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代表会议分别每周或每两周召集一次。有特别事故时可召集非常会议。
在乡一级以乡工农兵代表会议即乡苏维埃作为全乡最高政权机关。乡苏维埃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其下不设乡执行委员会开始也不设主席团只设主席1人大的乡苏维埃可设副主席1人。乡苏维埃的全体1《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于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全文载《苏维埃中国》第2集。
代表会议每1o天由主席召集一次有特别事件得召集非常会议。乡苏维埃主席的权限是召集会议督促决议案之执行处理日常的事务。“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法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1933年12月12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又规定:乡苏维埃“由全体代表会议选举5至7人组织主席团为代表会议闭会时间的全乡最高政权机关”。
乡苏维埃是红色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曾把整个红色政权比喻为牢固的塔而乡政权犹如塔脚。为了把乡政权变为“石头筑的塔脚”从而坚固红色政权的整个“宝塔”革命根据地的各级领导机关非常重视乡政权的建设并从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乡工农兵代表会议除主席外代表都坚持实行不脱离生产的原则全部散处于群众之中以便及时、广泛地听取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为了广泛吸收群众参加政权管理乡工农兵代表会议设立了经常的或临时性的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扩大红军委员会、没收征委员会、农业生产委员会、查田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等由它们辅助乡政权管理各种事务。这种委员会的参加者都是不脱产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在总结这些经验时说:“依靠于民众自己的乡苏1代表及村的委员会与民众团体在村的坚强的领导使全村民众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任务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一个地方。”2红色政权地区的政权机构和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就其阶级实质而言它从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中国的领导之下“苏维埃政权之正确的组织是要以党的坚固的指导为条件的”。同时在红色政权的政权机构中工农劳动群众及其代表占着绝对优势从而使工农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红色政权的政权机构和制度其作用不但在于对豪绅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实行专政而且还在于它是工农大众日常生活的管理者。正如所说:“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工具。”与红色政权的阶级本质相适应其所采取的政体形式也有其鲜明特色。它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把工农群众的优秀代表选拔到各级政权机关;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使各级政府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既有高度的民主又有高度的集中。它实行“议行合一”原则即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不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
红色政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的不足1“乡苏”即乡苏维埃。
红色政权在政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二十年代当中国在政权建设上尚无直接经验的情况下红色政权在结构模式上曾一度教条主义地照搬苏联苏维埃模式。这与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共产国际的指导有着密切关系。这种照搬模式有利有弊。利在能迅形成一种新的完整的政权体系弊在很容易犯教条主义错误忽视双方在国情和革命阶段上的差别如“苏维埃”乃是俄文“工农代表会议”一词的音译普通中国人不懂俄文也自然难以理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真谛。在政权的阶级构成上红色政权在一定时期内排除了民族资产阶级的参加这与中国国情和当时中国革命的性质和阶段是不相适应的。在选举上对封建性的地主和作为“农村中的资产阶级”的富农没有区分对大中小资本家没有区分对封建剥削者本人与其家属没有区分对剥削者和为剥削者服务的人没有区分而一概剥夺了这些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仅犯了剥夺某些人不应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错误而且也不利于争取可以争取的力量。另外红色政权实行“议行合一”制避免了“三权分立”下常有的相互牵制和扯皮现象效率较高这是其优点所在;但完全集立法权与行政权于一身而不注意解决如何挥社会和人民的监督作用也容易导致专擅。
第二节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机构和制度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的建立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