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74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1 英文 字 27天前

提出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但是宋子文、贝祖贻也均以辞职了事。

第七节地方机构和地方制度抗战前的地方机构设置与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辖区只有东南数省。占领北京后内地各省归于“统一”。1928年6月28日国民政府改北京为北平将京兆地方与直隶省合并为河北省。9月17日国民政府新设青海省并将热河、绥远、察哈尔、川边特别区分别改为热河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西康省。1o月22日国民政府又将原甘肃省宁夏道划分出来设立宁夏省。东北易帜后国民政府于1929年1月28日将奉天省改为辽宁省。至此全国行政区划包括28个省、5个院辖市、15个省辖市、1935个县、43个设治局、2个行政区、2个特别地方1。其中省级行政区划有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西康省、云南省、贵州省、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浙江省、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热河省、绥远省、察哈尔省、南京市、上海市、北平市、天津市、青岛市及蒙古特别地方、西藏特别地方。1932年1月国民政府迁都洛阳。12月国民政府回迁将洛阳改称西京设为院辖市。

省设省政府最初采取委员合议制。1927年7月8日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以省政府委员会处理政务省政府委员会由国民政府任命委员9至15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互推1人为主席省政府每日以委员2人轮流值日协助主席执行日常政务;省政府下设民政、财政、建设、军事、司法5厅各厅厅长由省政府委员兼任;另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1927年1o月25日国民政府修改《省政府组织法》撤销军事厅、司法厅将省政府委员人数减为9至1o人。1931年3月23日国民政府再次修改《省政府组织法》将省政府委员人数减为7至9人省政府主席改由国民政府从省政府委员中任命。省政府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在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对于省行政事项得省令并得制定省单行条例及规程;增加或变更人民负担;确定地方行政区划及其变更;议决全省预算、决算;处分省公产及筹划省公营事业;监督地方自治;决定省行政设施及其变更;咨调省内“”督促所属军警团防“绥靖”地方;任免省政府所属全省官吏。省政府主席的职权是:召集省政府委员会并任会议主席;代表省政府执行省政府委员会的决议;代表省政府监督全省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处理省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省政府的下属机构增加教育厅变成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厅及秘书处各厅厅长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修改后1参见袁继成、李进修、吴德华主编《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9—45o页。

的组织法还规定现役军人不能担任省政府主席及委员但是这项规定从来没有得到过认真遵守担任各省政府主席的主要是现役高级军官。

在“围剿”红军过程中为了统一省政府权责南昌行营于1934年7月制定了《“剿匪”区内各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命令湖北、河南、安徽、江西、福建5省试行。具体办法是:裁并省政府各厅处以外的骈枝机构省政府下设的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保安处合署办公;一切文书概由省政府秘书处总收总由主管厅处承办分别副署或会同副署签呈省政府主席判行;省政府主席总揽省务并兼任省保安司令。这样委员合议制变成了主席独裁制。1936年1o月行政院通令全国实行。在特别地方南京国民政府设市市分为特别市和普通市。1928年7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规定:特别市的设置条件是国民政府都、人口在1oo万以上的城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城市;普通市的设置条件是人口在3o万以上的城镇和人口在2o万以上但其所收的营业税、牌照费、土地税占该地区年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的城镇。特别市归国民政府直辖市长由国民政府任命;普通市归省政府直辖市长由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两种市的市政府均设财政、土地、社会、工务、公安5局必要时可增设卫生局、教育局、港务局;不设卫生局的市卫生事项由公安局兼管不设教育局的市教育事项由社会局兼管不设港务局的市港务事项由工务局兼管。市政府另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参事2人。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和参事合组市政会议处理各项政务。193o年5月2o日国民政府修订公布《市组织法》将特别市改为行政院直辖规定都及省政府所在地不设公安局其主管事项由都警察厅或省会警察机关掌理市政府秘书长改为列席市政会议。市以下分区区设区公所置区长1人、助理员若干人。院辖市、省辖市的区长分别由市长提请内政部、省政府委任。

南京国民政府最初实行省、县两级地方政制因为各省所辖县数太多在实施中多有变通。变通的办法是合数县为一区域。如安徽实行席县长制江西采取区行政长官制江苏实行行政督察制。1932年8月行政院统一地方政制规定每省划分为若干个行政督察区各区设行政督察专员一人兼任驻在县县长并任本区保安司令。行政督察专员即以驻在县县政府为督察专员公署督察所属各县推进政务。行政督察专员是省政府派驻各地的代表本身不构成一级行政机构。

省以下辖县县设县政府。未经开的边远地区在县政府成立以前以设治局代行其职权。设治局置局长1人、佐理人员若干局长由省民政厅提出有荐任公务员资格的人选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任用。县依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赋税多少分为三等。根据1929年6月5日国民政府修订公布的《县组织法》县政府设县长1人由省民政厅提出合格人员2至3人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任用;一等县政府下设4科二等县政府下设3科三等县政府下设2科各科科长均直属于县长。此外各县还设立直属于省政府各厅的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局长由省政府主管厅任免主管厅对下属局直接行文。县以下划区区置区公所设区长1人、助理员和区丁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