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以地方法院简易庭、县法院、兼理司法的县政府承审员为初审则地方法院为二审、高等法院为终审如果以地方法院为初审则高等法院为二审、最高法院为终审。
1932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
即以地方法院为第一级高等法院为第二级最高法院为第三级;凡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上诉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的案件可上诉于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设置检察署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设置检察官。
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其职责为: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
各级法院在执行职务时均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司法院院长监督最高法院院长及最高法院司法行政部部长监督高等法院及以下各级法院和分院检察长监督全国检察官高等法院席检察官监督该省或该特别区域内所有检察官。
对民事、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对于民事、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主要依据《民法》、《刑法》、《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5编共1225条。
各编公布和实施的时间不同最晚的第五编于193o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
民法保护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各项经济利益宣布私有财产、私有土地不受侵占和侵害赋予地主和资本家自由雇佣及解雇工人的权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高利贷制度。
民法公开维护半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规定男女青年在满2o岁以前订婚、结婚、离婚都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家庭中妻以夫的姓冠于本姓前面以夫的住所为住所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刑法》于1928年3月1o日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共3o章387条。
刑法设置了7种刑罗列了34种罪。
刑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民权和没收财物。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重时可加到2o年。
罪主要有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妨害秩序罪、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鸦片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堕胎罪、遗弃罪、盗窃罪、侵占罪、恐吓罪、赃物罪等。
为了镇压人民革命民主运动南京国民政府在刑法规定的34种罪名以外还设立了“反革命罪”。《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于1928年3月9日公布同日施行共13条。
其中规定:凡意愿颠覆国民党及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者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及不利于国民革命之主张者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团体和集会者均为“反革命”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年以上有期徒刑。
1931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于3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该法进一步加重了“反革命罪”的刑罚规定对以“危害民国”为目的“扰乱治安”、“煽惑军人”、“煽惑他人”、“破坏交通”者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o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公务员的惩戒对于公务员的惩戒分为四个层次进行。
南京国民政府规定所有公务员违法、渎职或失职案件均交惩戒机关处理。
如果被弹劾人员是国民政府委员、五院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则送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处理;如果被弹劾人员是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则送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处理;全国荐任以上及中央各官署委任以上人员被弹劾交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各省及特别市委任人员被弹劾交由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
惩戒处分共有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五种其中降级、减俸、记过不适用于选任的政务官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降级不适用于特派的政务官。
1933年6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如果惩戒机关现被惩戒人员有刑事犯罪嫌疑应立即将其移送法院审理;在法院进行刑事侦察或审判期间惩戒机关不得开始惩戒程序;在法院宣布不予起诉、免予起诉或无罪释放后惩戒机关仍应进行惩戒处分。
据统计从1932年9月到1937年2月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共布惩戒议决书446件涉及各类官吏69o人其中仅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县长和代理县长就多达169人却只有13人被移送法院审理。
1第五节考试机构和文官制度考试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考试机关是考试院。
考试指官吏的选拔它是人事行政的一个职能但不是人事行政的全部内容。
人事行政还包括官吏的甄别、登记、任免、考绩、升降、调转、抚恤、退休、奖惩、俸给等统称为铨叙。
考试院的职权实际上包括考选和铨叙两项。
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考试院掌理考选铨叙事宜所有公务员均须经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得任用。
193o年3月6日考试院正式成立第一任院长是戴季陶。
考试院下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和秘书处、参事处。
考选委员会、铨叙部与考试院同时成立。
考选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5至7人由考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另由考试院聘任专门委员2o至4o人。
委员长一般由考试院院长兼任综理本会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并负责执行考选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举行考试时由委员长和3至5名委员及专门委员合组典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另由国民政府简派监察院监察委员若干人为监试委员监督考试。
铨叙部掌理全国文官、司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考取人员的铨叙事宜。
铨叙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由考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
下设秘书处、登记司、甄核司、育才司及铨叙审查委员会。
1935年9月18日国民政府布关于各省市设立铨叙分机关的命令规定:各省及行政院直辖各市设置铨叙委员会隶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