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打通了中印公路。
为了配合盟军进行战略反攻1944年12月25日国民政府在昆明设立中国6军总司令部负责西南地区各部队的统一指挥由参谋总长何应钦兼任6军总司令。其所辖部队编组为第一、二、三、四方面军共有28个军下辖86个师及其他特种部队。1945年1月军事委员会再次调整战区及战斗序列撤销第四战区、鲁苏战区恢复设置第十战区增设汉中行营、赣州行辕。4月广西境内日军后撤第三方面军所属部队跟进追击。7月底收复桂林。
抗日战争胜利前后重庆国民政府在军事上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
1945年6月26日增设第十一、十二战区分别以孙连仲、傅作义为司令长官准备接收华北。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9日蒋介石划中国战区为15个受降区由国民党所属部队分别接收侵华日军128万余人投降。其中第十一战区接收平津和冀鲁第十二战区接收热河、绥远和察哈尔。为了抢占战略要地军事委员会于1945年9月设立北平行营、东北行营。1o月撤销昆明行营。12月设立武汉行营。1946年3月设立西北行营。4月撤销成都行辕改设重庆行营。
战后军事机构的改组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对军事机构进行了改组。1946年5月3o日撤销军事委员会和隶属行政院的军政部改于行政院下设国防部。根据《国防部组织概要》国防部承国民政府主席命令综理军令事宜并承行政院院长命令综理军政事宜。国防部设部长1人、次长3人、参谋总长1人、参谋次长3人下设6厅8局各厅分管人事、情报、计划、作战、补给、编训事宜各局分管新闻、民事、保安、预算、史料、监察、兵役、测量事宜另设6军、海军、空军、后方勤务4个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撤销后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改称国民政府主席行辕军事参议院改称战略顾问委员会划归国民政府直辖。
第四节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司法院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行政审判等项职权;关于特赦、减刑及恢复公民权等事项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核准后施行。1o月1o日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院长。除秘书处、参事处以外司法院原拟设司法行政署、司法审判署、行政审判署、官吏惩戒委员会。11月7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将司法行政署改为司法行政部司法审判署改为最高法院行政审判署改为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改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6日司法院正式成立。1931年12月26日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并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34年1o月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司法行政部重归司法院。11月原隶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训练所改归司法院直辖。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设法规委员会。这样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前司法院的直属机构主要有2院1部2个委员会。
司法院直属机构成立时间有早有晚内部组织各不相同。最高法院成立于1928年11月17日是国民政府终审审判机关负责对民事、刑事案件的终审审判。最高法院设院长1人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院长综理全院事务但不得指挥审判;下设民事庭4个、刑事庭4个每庭置推事5人其中1人为庭长。各庭审判时以庭长为审判长采取合议制推事参加审判和评议。1933年7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扩大最高法院组织将民事庭增为5个刑事庭增为7个。此外最高法院配设检察署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7至9人。司法行政部成立于1928年11月19日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并对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均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免。部长综理部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和各机关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下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4司置秘书、参事、司长若干人。按照《司法行政部组织法》该部就主管事务认为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的命令或处分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时可请司法院院长提经国务会议议决后予以停止或撤销。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成立于1931年6月9日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和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事宜。设委员长1人、委员11至17人其中6至9人简任余由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及推事中简派。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设于各省和直辖市掌理各该省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事宜。其委员长由省高等法院或市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委员从庭长和推事中选派。委员长综理会务但不得干涉惩戒事项;审议惩戒议案时在中央应有7名以上委员、在地方应有5名以上委员出席。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前共有23个省市设立了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行政法院成立于1933年6月23日掌管全国行政诉讼的审判事宜。所谓行政审判是指对由于中央或地方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损害其权利而提起的诉愿进行审判。行政法院设院长1人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院长综理全院事务并兼任评事;下设2个审判庭每庭置评事5人其中1人为庭长。进行审判时以庭长为审判长采取合议制评事参加审判和评议;按照规定每庭的评事中必须有2人曾担任过法官。
司法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各级司法机关均由审判和检察两个部分组成。在国民政府所在地设最高法院在各省或特别区域设高等法院在县或市设地方法院;区域狭小的县市合数县市设地方法院;区域辽阔的省、特别区域及县市设高等法院分院和地方法院分院。国民政府最初实行四级三审制。即以地方法院简易庭、县法院、兼理司法的县政府承审员为第一级地方法院为第二级高等法院为第三级最高法院为第四级;同一案件只能经过三级审判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