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外)则主张先定宪法认为总统的地位与性质均应根据宪法若先举总统后定宪法是本末倒置。这一争论持续到国会成立后袁世凯公开在5月2日向国会提出咨文要求先举总统。本来主张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的共和、民主、统一三党5月29日合并组成以梁启为领的进步党改变了原来的主张提出先定宪法后举总统。这样国民党与进步党的主张趋于一致袁世凯的要求未能在国会中取胜。但袁世凯并不甘心于失败一面指使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出面用金钱与地位直接在国会里收买议员;另一面制造一个直接受他指挥的御用党——公民党为他摇旗呐喊“欲得外国承认必须先选总统”。再一方面唆使黎元洪联合各省军政长官表通电胁迫国会“将一切议案概从缓议”先“从选举总统入手”并限令国会在“旬之间期于竣事”2对国会施加压力。结果国民党议员为武力所屈服进步党议员也纷纷提出先选总统后定宪法议案。9月5日、8日先后经众、参两院通过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大总统选举法》。9月29日众、参两院组成宪法会议进行审议。1o月4日审议完毕由袁世凯正式公布。
《大总统选举法》共7条规定总统与副总统由国会两院议员选举产生。4月15日众、参两院组成总统选举会进行选举。1913年1o月6日开始选举总统。袁世凯唯恐生意外派数十名军警、侦探与自称“公民团”者万余人包围会场声称:“今天不选出我们中意的大总统不许议员出门。”这激起了议员们的愤慨结果从上午8时到晚上1o时经过三次投票最后以5o7票微弱多数选出袁世凯为大总统。7日选黎元洪为副总统。
由此可见制宪与选举总统孰先孰后之争其实质是袁世凯为实现其独裁野心对宪政的反动对孙中山开创的民主宪政的破坏。
从政治会议到约法会议1913年1o月6日袁世凯胁迫国会选他为正式大总统后进而向国会提出《增修约法案》。遭到国会拒绝后他就大肆攻击国会继续存在使“政权无由集中”“不宜统一国家”“议会政治之万不宜于今日之中国”1。1刘知仁:《中国立宪史》上册第248页。
2《黎副总统书牍汇编》卷4第26—27页。
1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章伯锋编:《近代稗海》(三)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3、94页。
1914年1月1o日下令解散国会以“中央政治会议”代替。
中央政治会议初名“行政会议”。它起因于1913年9月进步党人熊希龄组阁后同梁启等人计划向国会提出大政方针。其方针的重点是省制改革计划“意在废省以固中央谋国家的统一”1。但袁世凯的统一方法与熊希龄等人完全不同不过他将计就计说这个问题很大须要召集一个中央与地方长官代表会议来决定想借此与国会对抗。在熊的同意下11月26日布召集令规定会议由各省、内阁各部以大总统指定76人组成。12月12日任命李经羲为议长14日任命朱家宝为副议长15日参加会议人员先到居仁堂“觐见”袁世凯“聆训”下午集中在北海团城承先殿举行会议。由于布召集令的时候正是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使国会无形瓦解的时候因而将行政会议改为“政治会议”。政治会议一经成立就秉承袁世凯意旨除通过解散国会、省议会和各省自治会决议外最主要的是作出召集“约法会议”的决议。袁世凯原本想利用政治会议作为修改约法的工具但政治会议的人员觉得本身来历不明难以承担。于是向袁世凯献策说:“宜于现在咨询机关及普通立法机关以外特设造法机关以改造民国国家之根本法。”袁世凯对于这一献策并不满意又责成政治会议明确具体的答复。1914年1月14日政治会议答复这个造法机关名为“约法会议”其职权专门讨论总统交议的增修约法案。26日公布《约法会议组织条例》。
按照《约法会议组织条例》规定约法会议的议员由“选举产生”名额为6o人其中京师4人各省24(每省2人)人蒙、藏、青海联合选出8人全国商会联合会4人。同时对选举与被选举人资格作了严格规定以对袁世凯百呼百诺为条件。名义上“选举”产生实际上是袁世凯变相地指定。这样组成的会议如同政治会议一样是由官僚、地主、买办、军阀、封建王公所组成。
约法会议是政治会议的化身袁世凯御用的造法机关以孙毓筠、施愚为正副议长1914年3月8日在北京北海团城宣告成立。
约法会议成立后积极为巩固袁世凯独裁统治制造“新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的颁布与袁世凯的皇帝梦约法会议成立后3月2o日袁世凯正式向约法会议提出增修约法案。
其增修大纲是:(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和缔结条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需参议院同意。(3)采取总统制。(4)宪法应由国会以外之国民会议制定宪法起草权属于总统及参议院宪法公布权归于总统。(5)公民权的被夺与恢复总统自由行之。(6)总统有紧急命令和紧急处分财产之权。约法会议议员们按照袁世凯所拟的大纲内容确定以“力谋国权之统一”“以总揽统治权属于国家元以重大总统之权”为立新法的主旨1。经过4o多天的起草和讨论炮制一部“字字皆袁氏手定”的“新约法”名为《中华民国约法》又名《民三约法》或称《袁氏约法》。1914年5月1日正式宣布废除《中华1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65年7月版第194页。1梁启:《饮冰室合集·文集》第34册第15页。
民国临时约法》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共1o章68条。1它的最大特点是采取总统个人独裁制。其基本内容是:(1)大总统“为国家元总揽统治权”;“为6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6海军”;“代表中华民国”“对国民全体负责”。(2)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宣告开战媾和、缔结条约、戒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不受限制。(3)改内阁制为总统制以大总统为行政脑直接领导各部“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4)改国会两院制为一院制设立法院作为立法院机关但立法院除缔结条约、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外无同意权大总统则有“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之权”。(5)设立由大总统任命参政组成的参政院以“应大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