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即使其侨民与华人生诉讼如被告为其侨民则由其驻华领事等审判中国只能派员“观审”。反之虽由中国司法机关审判但须由其领事派员“莅审”实际上是操纵诉讼;甚至华人与无约国1侨民涉讼或者为洋人船上服务的华人犯案中国司法机关也不能单独审判。这一1《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7第5页。
1指没有以不平等条约取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
特权制度是列强欺凌中国人民和侵犯中国主权的司法工具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2.会审公廨。同治三年(1864)清廷被迫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英领署内设立一审判机关称“洋泾浜北理事衙门”在上述三国领事参加下负责审理“租界”内的案件。同治七年十一月(1868年12月)清廷与英、美、法、俄、德等国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改《洋泾浜北理事衙门》为“会审公廨”(即会审衙门)。第二年法国领事另于法“租界”设会审公廨。按照《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该公廨由上海道派一同知官员负责处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等类案件。但凡涉及洋人必应到案的案件、为外国服役和洋人延请之华民的诉讼以及无领事管束之洋人与华人的诉讼外国领事都有权会同审理或派员听讼陪审。如属犯罪有领事之洋人“按约由领事惩办”;无领事之洋人亦须“与有约之领事公商酌办”1。此外厦门、汉口、哈尔滨等地的“租界”内也相继设立了类似上海会审公廨的会审衙门。嗣后各国领事每欲“扩展权限”。光绪三十一年(19o6)上海领事团曾议决并向清政府提出修改上海会审章程虽未得逞然在实际上已由会审、陪审展到主审。总之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实则完全为外国领事所把持甚至租界内华人的一切诉讼都是由其主宰。从而造成一种反常现象:“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人之裁判”2。租界成了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实行殖民统治的“国中之国”。
此外帝国主义列强还依不平等条约先后在中国设立了各自审理其侨民案件的法院为其本国法院下属的司法机关明目张胆地破坏了中国司法组织的完整和审判权的统一行使。
1《大清法规大全·外交部》卷11第1页。
2《清史稿·刑法志》。
第二节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1851—1864)
主要立法太平天国革命是以“拜上帝会”为组织动起来的。起先以《十款天条》作为“拜上帝会”的教规和太平军的军律。道光三十年底(1851)金田起义之初洪秀全曾布五条纪律诏、遵守天条诏。咸丰二年(1852)永安建制颁布了《天命诏旨书》、《太平礼制》、《太平条款》刊印了《太平诏书》、《天条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咸丰三年二月(1853年3月)定都天京后在东王杨秀清主持下“立法安民”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刑律》(据传有177条今现62条)等法律建立了司法制度。咸丰六年(1856)秋天京内乱革命形势也随之逆转。此后上下猜忌法纪松弛。咸丰九年(1859)干王洪仁玕\特布《立法制諠谕》强调整顿和严肃法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经而尤为今兹万不容已之急务也”1。并指出了“事权不一”邀功争爵的危害性。但因阶级和时代的局限这些都成了泡影。
除上述法律、诏令外其他各王、侯、主将等所布的谕令、告示、条例等也具有法律效力。兹就其要者分述如下:1.行政立法。
太平天国实行“以教率政”的政、教、军合一的组织原则从天王、各王、侯、军师、丞相、检点、指挥及至总制、监军、各级乡官都握有军事、行政、宗教和司法等权力。太平天国设有女官衔名与男官同如女军师、女检点、女指挥、女将军等其职权、地位也与男官平等。这在当时是个创举。地方政权组织分为省、郡、县三级废止了清朝道一级设置和直隶州、厅等机构。县以下设各级乡官。依《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县按居民户数分设若干军军设军帅受监军领导。军帅以下依次为师帅、旅帅、卒长、两司马、伍长均按五建制。一伍长管五家(伍长家在内)。并规定“每家设一人为伍卒”。其目的是为将行政机构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以加强生产和适应战争的需要。所谓“有警则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上)”1。事实上乡官的编制及所辖户数多因当时环境和居民分布状况等而多少不同。
太平天国要求所有官兵熟记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如《太平条规》规定:“要恪遵天令”;“要熟识天条及所颁行诏谕”;“要炼好心肠公正和傩(和睦)毋得包弊徇情顺下逆上”;“要同心合力各遵有司约束不得隐藏兵数及金银器饰”;“不得荒误公事”;“不许谎言国法、王章”2等等。如有违法都要严格处理。此外它还根据形势展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以法律规定了:(1)乡官选举制度。乡官除了随时随地直接委任外另一种是由群众公举。如《太平天国文书》记载:“凡乡邻熟识之人举为乡官办理民务”。并要求“所举之人必度其干事才能称职者充1《太平天国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52页。
1《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324页。2以上见《太平天国》第1册第155页。
当其任”1。(2)保举制度。按《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保举要“列其行迹注其姓名”。“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太平天国前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是较为认真的。燕王秦日纲在禀奏中说:东王指示“凡保举官员必须查其平素历练老成精明灵变然后传该员前来亲自勘验观其言语举动进退趋跄果堪胜任再行保举禀奏回朝毋得徇情滥保。”2(3)保升奏贬制度(黜陟制度)。三年一次。“若有大功大勋及大奸不法等事”上下相互之间可随时保升奏贬不受三年的限制。凡所列“贤迹”或“恶迹”都要有确实的事实和“凭据”如果滥保滥奏或借机诬奏要被革职或处罪。(4)考试制度。定都天京后开科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设文、武两科。应试者不分性别、门第等考中者即被录用。并于所到之地出榜招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