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82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30 英文 字 26天前

下去了。为了防范和镇压人民革命运动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应付新思想的挑战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清朝统治者不得不对其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变革。

修订律例光绪二十八年(19o2)清廷下令修订现行律例派沈家本、伍廷芳负责要求“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并令设立“修订法律馆”。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19o4年5月15日)修订法律馆开始工作“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待以国宾之礼”用资讲学和编纂法典。光绪三十三年(19o7)更派沈家本、俞廉三为修订法律大臣并充实修订法律馆人员。

修订法律馆在七八年间。先后译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修改、制定了几部重要法典和一系列单行法规。从而使清朝原有的法律面貌生了很大变化。

1《清史稿·刑法志》。

2《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第1页。

(一)刑法光绪二十八年(19o2)刑部议准:军1、流2除“常赦所不原者照定例配”外其他军、流以及徒犯均“毋庸配”按所定年限在本省(地)收容所“习艺”(做工)。即把封建的徒、流、军刑的绝大部分改成资本主义性质的以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为内容的刑罚。翌年刑部奏准:废除充军刑名将其中的“附近”、“近边”、“远边”并入“三流”3“极边”、“烟瘴”改为“安置”仍与当差并行。光绪三十年(19o4)法律馆议准:改笞、杖为“罚银”如无力完纳折为做工。光绪三十一年(19o5)沈家本等奏准:删除旧例344条4;废除凌迟、枭、戮尸、刺字等酷刑和缘坐。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o8年1月)沈等又议定满、汉通行刑律删除旧律1条、旧例4o条修并改旧例9条5。此后删修和制定了两部刑法典即《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系删修《大清律例》而成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法典。宣统二年四月初七日(191o年5月15日)颁行共3o门389条附例1327条6。其内容与《大清律例》有些差别。所删修的主要是:(1)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统分为3o门(篇);(2)分别民、刑即将旧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违约等纯属民事法律范畴的条款分出不再科以刑罚;(3)编入前已奏准的各章条确定刑罚为死刑、流刑、遣刑1、徒刑、罚金等五种;(4)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2更改陈旧的词语增加了些新的罪名(如盗毁铁路要件罪等)。《大清现行刑律》虽属封建性法典但较旧律变化不少特别是将一些属于民法范畴的条款从刑律中分出冲破了旧的编写传统而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2.《大清新刑律》。清末制定的一部新刑法典。光绪三十三年(19o7)

草成奏呈因遭诘难而搁置。宣统元年(19o9)复令“修改删并”并诏示:“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今“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3。这是修改新刑律的宗旨(也是制定其他各律的宗旨)。沈家本等遵此于同年十二月修竣具奏经宪政编查馆核订、资政院议决(只议决总则部分)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颁布。计总则17章分则36章共411条后附《暂行章程》5条。这部刑律本文仿照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分则两编确定刑罚为主1军:充军刑较流刑重、死刑轻的一种刑罚分附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2流:流刑分2ooo里、25oo里、3ooo里三等。

3三流:流刑三等之称。

4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2第1页。

5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3第3—1o页。

6《清史稿·刑法志》:“旧例除删并外合续纂之新例统1o66条”。此乃沈家本初呈《现行刑律草案》的附例数不是经宪政编查馆核议奏准颁行的《现行刑律》的附例数。1遣刑:分两种:极边足4ooo里及烟瘴地方安置;新疆当差(均须在当地做工12年)。2如删去“犯罪免遣”、“天文生有犯”、“文官不许封公侯”、“奸党”、“同姓为婚”等详见《清史稿·刑法志》。

3《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第1—2页。

刑和从刑两种: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分五等)、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没收、缓刑、假释等制度取消了旧律中因官秩、良贱、服制等在刑罚适用上所规定的不平等条例增加了内乱1、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等罪。因该律草成后遭诘难宪政编查馆在审核时增《暂行章程》附其后。所以该律本文与附文的规定有矛盾:前者表现出浓厚的资本主义法律色彩后者则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如本文不认为犯罪(无夫奸)而附文则定为犯罪;本文已规定了侵犯皇帝罪、内乱罪、亵渎礼典及掘坟墓的刑罚附文又作了加重的规定。这种矛盾明显地反映出该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后被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稍加修改而援用。

(二)工商法清朝原推行“重农抑末”传统政策实行并扩大“禁榷制度(即封建国家对某些重要商品——盐、铁、茶和贵金属等实行专营制度)限制私人开矿严禁对外贸易。鸦片战争后直至十九世纪末在洋货倾销利源外溢爱国人士纷纷要求“振兴实业”、“设厂自救”的压力下清廷为挽救财政危机于光绪二十九年(19o3)三月布“上谕”承认“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以往“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2。故准令成立商部派载振等先订商律作为则例3。同年九月、十一月先后布“力行保商”和保护“出洋商民回华”利益谕。十二月初五日(1月24日)公布《公司律》(附《商人通则》9条)共131条。其中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分合资、合资有限、股分、股分有限等四种。又由商部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8条)。凡设立公司须“赴商部注册”1。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五日(19o4年1o月23日)起施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28条)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44条)。又颁《改订商标条例》(12条)、《商部商标注册局办法》(8条)等。光绪三十二年(19o6)颁行《破产律》(9节69条)和商部奏准的《奖给商勋章程》(8条)。翌年谕令各官署:从优奖励经营农、工、商、矿确有成效者。“果有一厂一局所用资本数逾千万所用人工至数千名者尤当破格优奖即爵赏亦所不惜。”2接着农工商部制定出《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和《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如前者第3条规定:“资本二千万元以上拟请特赏一等子爵。”3后者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