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数的十分之一。此费日后有增无减光绪二年(1876)增加到1o9.8万余两;1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8o1页。
2《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65页。
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第425页。
2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5页。
3《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第2942页。
光绪十四年(1888)增加到173.8万余两;光绪十九年(1893)增加到185.8万余两;光绪二十四年(1898)增至每年为316.8万两。1总之近代关税对晚清的财政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关税在促进中国近代化方面起过一定作用;但另一方面关税又成为清廷镇压人民的经费来源并成为列强的掠夺品。“关税收入与外债的关系和关税在政府财政收入所占巨大比重一方面使国内外反动势力常利用关于关税收入的谈判达成政治上的妥协勾结;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旧中国的历次进出口税则都只能是财政税则而不能成为保护税则。”2近代收回海关行政与关税自主权的斗争中国人民为收回海关行政与关税自主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和努力。
近代中国早期维新思想家是这方面斗争的先驱。
咸丰六年(1856)容闳曾在江海关翻译处谋得一职他不能容忍海关主权被外人把持某日当面向英籍司税李泰国提问:作为华员将来“亦能升至司税之地位乎?”当李泰国答复“绝不能有此希望”时容闳即责问道:“中国人为中国国家服务奈何独不能与彼英人享同等之权利而终不可以为司税耶!”于是愤然辞职以示抗议3。
其后许多维新思想家都出了收回海关自主权的呼吁。如进步思想家陈炽在《庸书》中指出:“天下事利之所在即权之所在不可轻以假人者也”;揭露赫德“阴持朝议”、“左袒西商”、“心怀鬼蜮”的种种行为1。钱恂在《通商综核表序》中大声疾呼:“呜呼!何以堂堂中国曾不倭若以天下利权授之外人之手而使坐长好利以笑中国之无才哉!”他还主张学习日本“日本初聘西人协理(海关)今则全换土人不用西人矣”;中国“渐裁外人而使代之我华人皆知奋勉次第迭更不十年而各关皆无外族矣”2。
光绪二十六年(19oo)义和团运动对洋人把持中国海关主权表现了鲜明的民族立场。愤怒的义和团群众攻毁了北京总税务司署。赫德逃入英使馆组织使馆人员及海关洋员对抗义和团“邮政总办被炮伤故及稽查各口帐目税务司、副税务司二员受重伤”3。赫德不得不承认义和团是“爱国组织”4。
二十世纪初年在民主革命运动推动下清廷被迫实行某些改革。光绪三十二年(19o6)清廷特设税务处所有各海关所用华洋人员统归税务处节制。此举引起列强不安英国先抗议。清廷被迫又向列强表明税务处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第414—415页。
2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3页“中译本序言”。
3容闳:《西学东渐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1月补译本第35—36页。按:译文中将司税作总税务司今予改正。
1陈炽:《庸书·外篇》卷上《税司》第35页引自《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933—934页。
2郑观应:《盛世危言》卷3第4—7页。引自《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937—938页。3《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第24页。
4同上书第6页。
的设立海关统辖关系虽然变更但其内部组织并不变动列强非难遂告平息。但税务处的设置赫德的地位“毕竟受到了一个严重的打击”5。宣统三年(1911)邮政由海关分离移归邮传部管辖也可视为是收回利权运动的结果。
辛亥革命的展将收回海关与关税自主权的斗争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武昌起义爆后孙中山于11月与巴黎《政治星期报》记者的谈话时表示革命“新政府应将海关税则重行编订务使中国有益不能徒使西商独受其利”1。1912年5月3o日宋教仁也提出“海关税亦由中央政府派专员监督”2。虽然革命党人的上述主张由于袁世凯窃取政权而未能实现但收回海关主权的正义呼声日益高涨。
1919年中国在巴黎和会上次正式提出要求恢复关税自主权。在中国人民强烈要求下1925年1o月在北京召开了关税特别会议以谋求修订税则和讨论关税自主问题。1928年下半年中外关税谈判继续进行。同年中国与西方11个国家签订了中国恢复关税自主的协议。其后中国虽然逐步实施了自主关税修订并提高了税率但海关行政仍基本上控制在外国人手中。直到新中国成立海关与关税自主权才算彻底收归中国人民手中。
5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第433页。
1《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561页。
2《宋教仁集》下册第399页。
第十章法制第一节晚清法律制度的变化(184o—1911)
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殖民主义势力的入侵国内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文件和著作的涌入猛烈冲击着中国古老的封建法律制度。但清朝封建守旧势力顽固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竭力维护和推行清朝原定的《大清律例》各部院则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只是根据新需要随时修“例”或“则例”而已。《大清律例》是清朝最基本的法典乾隆五年(174o)修成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3o门436条附例1o49条嘉庆时增至1573条同治时已达1892条。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其内容较前代法典更加严格维护封建统治和地主阶级私有财产权。
司法制度亦沿旧制。中枢司法机关为刑部(掌审判、司法行政)、大理院(掌复核、平反)、都察院(掌监察政事和复核各地案件)。地方行政、司法组织混一分州县、府、省按察使、总督或巡抚四个审级。另有朝廷官员定期会审重囚(被判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死囚)的“朝审”、“秋审”等制度。凡死刑经复核报皇帝批准(即“勾决”)后方能执行。咸丰三年(1853)起为镇压太平天国和其他各地农民革命运动特令准备督抚“就地正法”(即先斩后奏)后相沿不改。至光绪七八年(1881—1882)刑部才略加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寻常强盗不得滥引。”1这是清末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变化。
但是在列强加紧入侵、民族危机日益严重人民革命运动不断打击下特别是经历了19oo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清朝统治者深感再也无法照旧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