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付诸实行。复进口半税特权次见诸条约规定是同治二年(1863)中丹条约第四十四款。其后西方各国纷纷将“沿岸贸易税的专款列进各该条约之中”1。上述沿海贸易权的扩大使得中国“凡属生意码头外国已占十分之九”2。甚至原为内地商船“营生之本业”的登州牛庄所出之豆饼亦允许外商在华转口贩运。中国传统的民间航运业遭到了空前的摧残。
免税与减税2《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第2934页。
3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21页。
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42o页。
2《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第2918页。
3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85页。
4《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第293o页。
1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95页。
2《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第5o页。
值百抽五的税率已经很低但列强还以各种借口希图免减纳税。早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所附税则表中曾列出凡进口金银类各样金银洋钱、锭课免税;又进口洋米、洋麦、五谷等皆免税。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规定英商在各口岸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同年在上海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二款又作出了更具体的免税规定:凡有金银、外国各等银钱、面粟、米粉、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饯、外国衣服、金银饰、挽银器、香水、碱、炭、柴薪、外国蜡烛、外国烟丝烟叶、外国酒、家用杂物、船用杂物、行李、纸张、笔墨、毛毯、铁刀利器、外国自用药料、玻璃器皿等物进出通商各口皆准免税1。
由于获准免税权利上述商品趁机大量输进中国。而同样性质的货品如衣物、米粉、蜜饯、纸、墨、金银器、酒药、烟丝、烟叶、毛毯等在出口货税则表中却列入应税品内。
光绪七年(1881)《中德修改条约》还规定了德国在中国设立的船厂为修理而非为建造船舶所用材料的豁免关税问题这种免税是“非常宽大的”2。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o1)《辛丑条约》为保证列强索取巨额赔款才基本裁减上述免税。条约规定:“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3但此后洋米、洋面继续免税进口对中国农业和面粉工业的展依然产生抑制作用。
此外还有6路关税的减征规定。6路关税的减征是从中俄贸易开始的。同治元年(1862)中俄《6路通商章程》规定:两国边界贸易在百里内均不纳税;俄商运货至张家口或天津应纳进口正税按照各国税则三分减一;如由天津水路赴南北各口则应按照各国税则在津补足原免三分之一税银。光绪七年(1881)中俄《改订6路通商章程》又作了类似规定并新增俄商“在张家口贩买土货出口回国应在该口纳一子税(即正税之半)”4。后来法国、英国分别猎取到这种6路边界通商的减收关税权。光绪十二年(1886)中法《滇粤6路通商章程》规定洋货进入云南、广西按海关税则减五分之一纳税法商从中国内地购买土货运出云南、广西按海关税则减三分之一征出口税。可是这两种减收办法还不能满足法商的欲壑因而在光绪十三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第三款中又议定:凡由越南北圻入中国滇、粤通商处所之洋商即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收纳正税其出口至北圻之中国土货即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收纳正税。英国于光绪二十年(1894)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中也规定凡货物由英商经由蛮允、盏西西路运入中国者完税时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三若货由中国经此两路运往缅甸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
此外列强还取得某些免纳船钞的特权。道光二十四年(1844)中美《望厦条约》规定商船进口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只纳货税不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16页。
2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87页。
3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oo6页。
4同上书第388页。
输船钞以免重征。中法《黄埔条约》更明确规定法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1。其后这种特权又进一步得以扩大。
船钞(吨税)及其指定用途鸦片战争前船钞属于正税之一按照船只体积大小分等征课。鸦片战争后船钞改为按吨课税不分等级。
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银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1中英《虎门条约》规定小船在一百五十吨以内“按吨纳钞一钱”。按上述规定战后船钞大为减少。战前一艘42o吨的船纳船钞842余两连同他种名目共纳26oo余两而战后只须纳21o两;战前一艘9oo吨的船纳船钞规费等3ooo至6ooo两战后仅纳45o两。
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列强又进一步降低船钞的水准。咸丰八年(1858)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九款规定:英国船应纳钞课15o吨以上每吨纳钞银4钱15o吨正及15o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为了外国航运的便利列强还强制中国的船钞指定用作助航设备之费用。咸丰八年(1858)《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规定:“其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于船钞项下拨用。”2咸丰十年(186o)按赫德建议实际提出十分之一充作助航设备之用;该年船钞的十分之一数额为2.691万两。自同治七年(1868)后又以十分之七充此项用途。到宣统三年(1911)船钞的十分之七达到94.247万两。至宣统三年末全国使用该项基金共建立了18o座灯塔138个浮桩和119所警标;灯塔则由55名外籍和4o7名华籍的守塔者予以管理3。
从同治二年到光绪二十六年(1863—19oo)止曾用船钞的十分之三用作同文馆费用。1917年4月总税务司获准保留全部船钞收入以支付海务处日益增长的开支4。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o页。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1页。
2同上书第118页。
3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173页。
4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oo页。
第三节子口税制度子口税制度的建立子口税制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产物。当时以海关所在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
早在鸦片战争时期英国当局就注意到子口税问题。道光二十年三月二十四日(184o年4月25日)巴麦尊致懿律等训令中曾希图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