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71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15 英文 字 26天前

裁撤两个内地税关“否则就难以在该埠(上海)征税并圆满解决过去九个月的欠税问题”3。在归还欠税和在外籍司税管理下可以收到税款的双重引诱下在各国领事对新设两处内地税关的坚决反对下怡良只得同意裁撤内地税关并授权吴健彰与英、美、法三国领事对“海关行政问题商量一个办法”4。

咸丰四年六月初五日(1854年6月29日)吴健彰与英领事阿礼国、美国领事马辉(.murphy)和法国代领事伊担举行会议出卖了江海关行政权。这次会议决定三国领事各提名一人任司税“组成包括通事、录事和扞子手等中外僚属的一个混合机构”负责处理海关行政事务;并配备一艘由外籍船长指挥的缉私巡艇;海关监督所一切文书如无外籍司税副署不能生效;船舶进口仍经由领事报关等等1。

英国方面任司税是上海副领事威妥玛法国方面任司税的是其国驻上海副领事史亚实();美国方面任司税的是其国驻沪副领事贾流意()。史亚实和贾流意则仍兼任他们各该领事馆的职务。按照三国领事与吴健彰所订非法“协定”规定:各司税应不视为中国官吏他们“在法律上对一个由三有约国领事和道台组成的混合法庭负责。虽说在这种审判中道台有两个投票权可是事实却是骗不了人的。外国领事们享有永远占多数的特权”。因此江海关的行政管理权完全由三国领事的代表所组成的司税所控制“领事们实际上已经把这个新机构作成了各领事馆的一个附属机关”2。实质上这几乎是个完全殖民地化的海关。

咸丰四年六月十二日(1854年7月6日)英、美、法三国领事联合向外商布通告原有在内地设立的两处关卡即行裁撤由外籍司税组织的机构“足以保证充分挥征收关税的效能”所有报关纳税手续自六月十八日(7月12日)起在苏州河岸新关办理3。但外籍司税设立后所谓“归还欠税”的诺言并未兑现。

6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12页。

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张汇文等译三联书店版第24页。2《海关文件汇编》第6卷第33—44页。

3姚贤镐:《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海关行政权丧失述略》《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3期。4《海关文件汇编》第7卷第7页。

1《海关文件汇编》第6卷第51—55页。

2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2o页。

3《海关文件汇编》第6卷第55—57页。

李泰国与“帮办税务”制度的建立起初英国政府对于这种“把海关和关员确切而不可争辩地置于各有约国领事的管辖之下”的“方案”认为“是值得一试的”1。但是一些侵略者很快察觉到在中国这样一个由列强共同争夺的国家中建立一个完全殖民地性质的海关机构事实上是很难行得通的。李泰国(.l ay)正是最早富有这种敏感的一个侵略者。

咸丰五年四月十六日(1855年5月31日)威妥玛辞去了海关司税一职回任其英国领事的原职。四月十七日(6月1日)李泰国接替威妥玛的司税职务。值得注意的是李泰国任司税一职并非由其本国领事提名而是由清军驻上海官员吉尔杭阿提出。这种提名方式与前述三国领事与吴健彰的“协定”中由领事提名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同治元年(1862)李泰国在其备忘录中特别提到:“就是在我的任命上英国领事停止了提名。”2李泰国不赞成在中国建立那种由外国领事直接控制的完全殖民地性质的海关而主张创立一种形式上由中国保留独立、而实际由有中国雇员身份的洋员来“帮办”管理的海关即实质上的半殖民地性质的海关。

李泰国的这一主张在侵略分子之间曾引起过某些争议。例如法国领事推荐的司税史亚实及他的继任人伊担、美国副领事贾流意等坚持认为海关行政应“完全在领事管辖之下”3。

这场争论反映了列强在对华侵略政策上的某种分歧。咸丰五年九月(1855年1o月)英国外交大臣柯勒拉得恩伯爵通过英驻华公使向各领事布新的政策性指令:“中国海关的英籍委员不应该视为英国君主的官吏而应该视为一个代表上海道台的中国官员”。这种策略性变动“成了《天津条约》的谈判代表们凭以奠定通商善后条约第十款(即“帮办税务”)的基础而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李泰国和他的继任者赫德才能建立起中国海关的结构”1。

差不多与此同时美国方面也明确制定了新的政策根据咸丰六年(1856)美国领事法的规定美国公使和领事们不得推荐任何公民充任任何外国政府的职务“这便自动地制止了美国当局方面再作任何新的提名”2。咸丰五年(1855)和咸丰六年两年中英国外交大臣柯勒拉得恩一再督促包令要他“因势利诱使中国当局在其他各口岸设立一种类似或相同的有效征税制度”3。随后包令和李泰国奉命在各通商口岸推行上海外籍司税制度。但是他们的“努力已告失败”4。福建与广东地方当局坚决抵制。福州将军有凤等在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七日(1856年6月29日)奏折中指出:“此时若听其添设司税官夷情叵测利之所在难免不生觊觎此时1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19—12o页。

2同上书第126页。

3同上书第13o页。

1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3o—131页。

2同上书第127页。

3同上书第131页。

4同上书第132页。

欲令福州仿照而行臣等断不能轻许致紊关政。”咸丰帝也明确表示“是时断难允行”5。因此在咸丰八年以前李泰国和英国当局企图使把持江海关行政权的外国司税变成所谓的“中国官吏”并企图在通商各口均推行这种制度清廷未予承认。

为了争得“帮办税务”合法化英公使便企图通过“修约”的外交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咸丰六年(1856)李泰国出面威胁上海地方官吏声称“各国条约章程必求更改否则恐致生事”1。结果仍遭清廷拒绝。

列强通过外交讹诈办不到的事情终究是要凭借武力来解决。咸丰八年四月(1858年6月)《天津条约》谈判期间李泰国作为英方代表之一态度极为横暴。耆英在奏折中说道:四月二十九日(6月1o日)晚“英夷通使(事)李泰国至奴才桂良、花沙纳行寓逼索条约各款必欲一一照准。复经随员等向其婉言商榷该夷顿起愤激即欲转回言语狂悖极为可恶!次日李泰国复同通使(事)威妥玛至奴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