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清皇朝曾多次改订和增定一系列惩贪的法律条文。继乾隆十三年(1748)改订贪官《赔偿帑项纳赎例》1后乾隆三十年(1765)又增定《侵盗仓库银钱入已例》明确规定贪污千两以上者仍依雍正“旧例处斩”对千两以下者分别三种情况加重予以惩罚2。针对贪官污吏相互勾结、通同作弊的特点在查处贪污案中还实行了“连坐”之法。乾隆三十九年(1774)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与总督勒尔锦、知府蒋全迪等相互勾结“折捐冒赈朋分公帑”达数百万两。由于这是一起通省官员多被卷入的集体贪污案因而迟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竟无一人举陈奏”3。当这起大贪污案败露后乾隆帝决定推行“连坐之法”予以坚决打击除总督勒尔锦被“赐令自尽”外总计“处死”“拟死”者四十七人前后参与此案被“革职拿问者”多达八十二人1。这种加强法治、重典惩贪措施对于贪污舞弊之风的泛滥曾一度起到约束与警戒的作用。然而随着政治制度的腐朽乾隆以来清理财政、重典惩贪的措施已难以坚持下去。在贪风日盛“帑项日绌”、“国用不足”的情况下各种苛征杂敛的搜括方式日益增多更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与财政的。“捐纳”原是以授予官爵获取捐款的特殊财政收入可是至乾隆朝已成为常2乾隆《大清会典》卷69《都察院》。
1《清朝文献通考》卷2oo《刑考》六。
2《清朝文献通考》卷199《刑考》五。
3《清高宗实录》卷114o—1146。
1《清高宗实录》卷114o—1146。
例变为户部经常性的专项入款。举凡文武生员、内外官吏及平人均有职衔、加级、记录、封典等的捐纳。乾隆十九年(1754)一年的捐纳银五百五十六万五千六百三十五两约占当时户部全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2。凡遇军需、河工、灾赈清朝又鼓励商人捐输银两称为“商人报效”并也逐渐成为补助财政收入的款项。据载仅两淮盐商江广达、洪箴远等“公捐银两”达一千三百余万两3。“及嘉庆初川楚之乱淮浙芦东各商所捐自数十百万以至八百万通计不下三千万”4。在盐商巨额进贿下又以食盐可以“加价”、“加耗”(增加夹带)5方式把盐税转嫁至广大消费者身上。此外田赋征收中的苛敛也日趋严重。“乾隆初州县征收钱粮尚少浮收之弊。其后诸弊丛生初犹不过斛面浮收未几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数升渐增至五折、六折余米竟收至二斗五升”1。可见田赋浮收日重康熙时的“永不加赋”的税制也已日趋破坏无余。
财政税制的破坏和租赋负担的沉重迫使大批自耕农破产。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纳税丁户急剧减少。流民问题的严重钱粮税源的枯竭又使财政危机日趋激化。及至乾隆末年财政“亏空”已成为矛盾的焦点。据载仅江西一省自乾隆四十一年(1776)后二十余年间已“亏空”银八十三万两2。嘉庆帝继位后对此屡欲“严饬查办”但收效不大。嘉庆四年(1799)大贪官和珅被赐死据笔记记载籍没其家产的清单所载拥有赤金五百八十万两元宝银九百四十万两当铺七十五座银号四十座地产八千余顷及其他财宝等3。家产总计不下八亿两相当于和珅当权二十年中清政府财政总收入的一半。此数过分夸大但也可见和珅赃银之多。嘉庆帝曾想以此为转机把各项财政收入集中到国库的总收入中来以利于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与好转然而在封建末世的经济环境下这种惩治个别贪官的措施已难以扼制贪污的蔓延。籍没大贪官和珅家产后社会上虽有“和珅跌倒嘉庆吃饱”之说但财政仍未见好转。封建国家的财政“亏空”现象有增无已。据载嘉庆十七年(1812)各省积欠正项钱粮及耗羡杂税达一千九百余万两之多“屡经饬催报解寥寥”4。及至道光十九年(1839)户部查明各省拖欠未解户部的赋税已达到二千九百四十余万两1等于当时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半以2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3徐世昌等:《清盐法志》卷153—155。
4《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5《清朝通典》卷12《食货·盐法》。
1《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2《东华续录》嘉庆11。
3薛福成:《庸庵笔记》卷3。
4《东华续录》嘉庆34。
1《清宣宗实录》卷323。
上。
财政税收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嘉庆道光时期财政机构的与财税的大量流失已使封建国家的财政处于入不敷出的拮据状态。
第四节漕运明清两代的漕运清代漕运沿袭明代旧制因而明清两代的漕运有许多共同之处。
第一在运法上明清两代都以军运为主。明代曾有支运、兑运和长运等三种办法最后以长运作为定制。所谓“长运”法实行于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兑”就是由官军担任漕粮的全部运输但需在兑运时于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为“渡江费”。清代承袭的正是这种运法。
第二明清两代漕运都以河运为主。明初曾实行过短时期的海运但在永乐十三年会通河开成之后河运漕粮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运的展过程据史载:“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逮至中叶会通河塞而胶莱故道又难猝复借黄转般诸法行之又不能无弊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贺长龄诸臣议复海运遴员集粟由上海雇商转船漕京师民咸称便。河运自此遂废”1。
第三明清两代的漕粮总额基本上都稳定在每年四百万石。清代漕粮征收的名目繁多大体上与明代一样都分为正兑、改兑、白粮、改征、折征等五大类。“正兑”指各省漕粮直接运输到京仓者。据《清史稿》记载正兑米原额为三百三十万石乾隆十八年实征二百七十五万石。“改兑”指各省漕粮输至通州仓者原额七十万石乾隆十五年(175o)实征五十万石有奇。以上两项以征米为主但在河南、山东两省因当地所产也征小麦和黑豆。“白粮”指征收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嘉兴、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额二十一万石实征不过十万石有奇。“改征”指改变对某地征收的种类和数额但这种改变全凭皇帝的特旨没有一定的成规。“折征”指原征实物但折成银钱交纳。“减征”系指某地受灾不能征本色实物而改征折色即银两。或者将离水次最远县份的漕粮酌量减去分拨其他县份征收。另有所谓“民折官办”指对民户征收银钱而由官府用其他办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