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两不等;每俸银一两给俸米一斛4。四是百官之俸。其中八旗武官俸九等文职官俸十等绿营武官俸九等外蒙古官俸九等四爵官俸六等。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二品一百五十五两三品一百三十两四品一百零五两五品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八品四十两九品三十三两一钱从九品三十一两半。每银一两给米一斛。在外文官不给俸禄米5。恩赏是正俸之外的临时性特殊支出。乾隆年间曾不定期恩赏八旗驻防官兵口粮每次用银不下三十五、六万两。养廉银则是正俸之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官吏的银钱又称为公廉银。雍正以后养廉银数额也有固定与正俸无异。据统计乾隆间文职养廉银三百四十七万三千两武职养廉银八十余万两1。公费是以办公费为名给各官吏额外补贴的支出。规定按官职每月给公费银五两至一两不等岁额约在一、二十万两左右。清初国家机构较简官俸支出仅二百余万两。以后随着官僚机构的庞大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官俸支出已经达五百四十三万余两约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八2。军费是清朝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按其性质和用途主要有战争经费和经常性的兵饷。经常性的兵饷包括官兵的年饷、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等费用。清代前期八旗京营合巡捕五营和驻防兵为二十余万绿营顺治初建时有六十六万人康熙时为五十九万余人乾隆二十九年(1764)为六十三万人八旗绿营总兵员数额约八十六万左右3。兵饷依饷章规定高的如八旗亲军、前锋、护军每人月给饷银四两年支米四十八斛;低的如八旗步军月给饷银一两五钱年支米二十四斛绿营步兵月给饷一两五钱月支米三斗4。因此清代每年拨给八旗、绿营的兵饷占每年财政支出的一半。据载清初的岁出二千七百三十八万八千五百八十八两而兵饷占一千三百四十九万二千七百五十五两5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四十九点二。乾隆三十一年2《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3《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4《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
5《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
1《圣武记》下册页475。
2《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3《清史稿》卷13o—131《兵志》一、二。
4《大清会典事例》卷254—255。
5《广阳杂记》卷2。
(1766)兵饷增加至一千七百余万1约占岁出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战费的数额也相当大。据乾隆朝的不完全统计准回之役费帑三千三百余万两;两金川之役达八千余万两;台湾之役八百余万两;廓尔喀之役一千余万两总额已在一亿五千万两以上2。这种庞大的军费支出已非常规的财政收入所能承担。清朝往往以开例捐输、商人报效、盐斤加价等办法解决。
工程与驿站经费主要包括河防水利、内廷工程以及驿站交通等费。河防水利原泛指修治河道与海塘的工程费其中主要是治理黄河水患。清初的河防工程多由沿河州县征徭役义务修河并无专项支出。乾隆时河工经费始由财政拨款岁修、挖修经费均有定额约三百余万两;嘉庆时续增至五百万两3。至于大工系指江河大决口的临时性工程往往另行专案奏明办理其经费实报实销。塘工系指江浙沿海一带的海防工程的费用其费用除部分征之于民外尚由田赋地租及各省盐运司拨解支付。驿站是清前期传递公文和军事命令的机构按各地程途远近及冲僻分设驿、站、塘、台、所、铺等4预备人役与车马等交通工具经办交通传递事项。传递文书军报按程途远近分别规定期限如有延误者查明治罪。驿站经费系每年清朝政府分拨给驿站的经费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载驿站钱粮约二十万两5。
科场学校经费主要包括科举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经费。各省举办乡试京师举办会试廷试三年一次这些科场经费各由户部拨解银两。各类学校除京师的最高学府国子监及各省府学、州学、县学外各地还有官学、书院、义学、社学等。这些学校的经费来源除学田的地租外也有部分钱粮廪膳津贴费用。科场学校廪膳等银在清前期财政支出中没有固定额数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载该项钱粮银为一十四万两1。
在机构与制度建设方面清在继承明代传统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了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与监察的权力。雍正元年(1723)合并六科于都察院在都察院统管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分掌监察使之成为负有对政治经济监察与对财政审计、稽查权力的组织形式。
在这种新的财政监察体制下自雍正年间开始都察院把财政审计权与经济监察权力合并在一起加强了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根据清代都道制度都察院在对财政支出的监察方面拥有审查会计注销案卷检核库款监放口粮弹劾官邪以及稽察工程、驿站钱粮等权力。举凡财政会计部门的1《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2《圣武记附录》卷11页47o。
3《续清朝文献通考》卷69《国用考》。
4光绪《大清会典》卷86。
5《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1《清史稿》卷126《食货六》。
会计报告、奏销册必须经都察院审核检查无误方可奏销;凡财计部门所使用的帐簿、册籍、凭证及各项钱粮的出纳都察院均有权过问。如现贪污盗窃事件都察院必须予以弹劾并“会刑部大理寺朝审”2。可见从组织和职权上看都察院的权力大于以往朝代的御史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贪污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乾嘉后期财政的乾隆后期随着清朝封建制度固有矛盾的展与吏治的腐朽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监察也日趋衰败。都察院的御史多以“外放道府”、多攫钱财为目的对财政的审计、监察已多无所作为。一些财政审计、监察御史甚至与户部财政官员里应外合相互勾搭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猛增乾隆时期各地贪污盐引侵占或冒领赈粮嘉庆时期各地虚收税粮冒领库银贪污河工款的案件层出不穷。反映在财政管理上的弊端与矛盾日益突出各项苛征杂敛的搜括形式不断增多暴露了清政府财政制度的与没落。
为了抑制财政现象与贪污之风的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