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元年设经常由礼部尚书兼管寺事大臣。又设卿正四品主寺事少卿从五品佐之。其属官鸣赞、序班、主簿分掌傧导赞唱、百官班次及章奏文书。
太医院研究和供应医药的机构。乾隆五十八年(1793)特简满洲管院事王大臣一人经常主持院事则设院使正五品左、右院判正六品俱汉一人。其属御医、吏目、医士、医生各专一科。共分大方脉、小方脉、伤寒、1《清史稿》卷118《职官五》。
1《光绪大清会典》卷72。《清史稿·职官二》太仆寺有目无文。
妇人、疮疡、针灸、眼、口齿、正骨九科2。御医分班侍值在宫内称“宫直”在外廷称“六直”。
地方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朝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奠定和巩固时期在辽阔广大的疆域之内根据地区特点和统治需要清朝在地方上建立了政权机构并设置了相应的职官形成了一套地方官制。
清朝在燕京地区建立了顺天府在东北地区建立了奉天府;一在都一在留都其设官分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
顺天府乾隆八年(1743)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
奉天府天聪八年已尊为盛京顺治元年清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
自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19o7)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
清朝继承元明以来的分省建制以省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其设官分职如次:总督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四省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总督管两省或两省以上的地方军政事务尤其侧重于军事。雍正元年定总督加衔制加尚书衔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从一品;余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2《光绪大清会典》卷81。
1。有清一代全国共设总督九人即东三省、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2。此外还在省级地方设有专门管理漕运的漕运总督和治河的河道总督。
巡抚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1。
提督学政各省一人由侍郎或科道进士出身的官员中委任带原品级掌学校和科学考试之政令。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从二品每省一人只有江苏二人实际是一省长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帅府、州、县官但因有督抚之设渐居次要了2。其属经历司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等分掌出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以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均设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监察“澄清吏治”常与布政使并称为“布按”。其下设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检察囚犯经历、照磨所掌同藩司。
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清朝在各地所设盐务衙门。最高的长官是盐政由总督、巡抚兼任。实际办事的是盐运使从三品奉天、直隶、山东、两淮、两浙、广东、四川各一人。也有的省设盐法道。盐运使司及盐法道之下有盐务分司、盐课提举司、盐课司、盐引批验所等。
道员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2详见《清史稿》卷116《职官三》。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又准其密折封奏1权势日益加重以致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政府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府官府是省之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知府为一府长官从四品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年一考属吏具其优劣上报。一切要政皆需通过督、抚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故严谕督、抚对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协助知府分掌粮盐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