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固为不妥。乾隆皇帝觉得“通计三年即可得大概若多寡不致悬殊原可无庸过于拘泥”因而乾隆四十二年以后便实行与上三届比较的办法只要本年度的税收不比上三年度中任何一年都少即可通过5。乾隆四十五年(178o)皇帝觉得粤海关的税收情况有其特殊性与一般关口不同因而下旨“嗣后该部查复粤海关征收税课即以该年之船只货物查核考察毋庸照各关例将上三届比较”6。不作任何比较实质盈余无定额户部是不放心的。乾隆四十七年(1782)又议准“粤海关税课以乾隆四十一、二两年作为比较”7该两年的税收额皆为五十八万八千四百余两。而实际上此后粤海关的税收既要与乾隆四十一、二年(1776—1777)比较又要与上三届比较并且变成与上三届中的最高年度相比较。
乾隆后期以来除粤海关外其他关口税收皆趋减额与上三届中最高年度比较的办法委实难行。到嘉庆四年(1799)朝廷便放弃这种考核的办法。而重新规定各关口的盈余额并规定定额之外的多征亦要尽收尽解。粤海关的钦定盈余额是八十五万五千五百两1。其后粤海关没有再出现缺额的情形。
税收定额的一变再变反映了清朝廷和管关官员在瓜分关税这块肥肉时的利害冲突。中央政府以定额作为保证中央财源的一种手段。而所谓定额只是税收的最低界线额部分也是要尽收尽解的不足额则要受到处罚。如果短缺正额税则会遭到降级或革职的处分如短缺盈余定额则会受到罚俸或降级的处分监督还要赔补不足额部分。
既然定额是税收的最低限度朝廷就会设法促使关税的尽收尽解于是便利用税册对税收的实际情形进行考核。规定关口征税时必须使用由户部给的盖有关印和部印的商填册、循环册和稽考册进行登记。商填册是由纳税人亲自填写的同时收税人根据税额写立一式二份的红单其一给纳税人其二存底叫红单底簿即循环册。然后管关人员依商填册和循环册编3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8。
4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十九年萨克岱折。
5《清朝文献通考》卷27。
6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十八年尚安、李质颖折。
7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五十二年孙士毅、佛宁折。
1《粤海关志》卷14。
制稽考册又叫清册按日登记纳税情况一式三份一送户部一存海关一由监督私人收管。户部根据三种税册进行核对如无差错即可通过如有数目不符即行追究2。
利用三册考核实际上并不能真正了解关税征收的情况在三种税册的填写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是司空见惯的事。因而朝廷也并不太相信税册的作用而经常命督抚查察税收实情乾隆五十七年(1792)皇帝命嗣后粤海关“其每月到关船数若干所载货物粗细若干责成该督抚详细查明按月造册密行咨报户部俟一年期满时交部。(户部)将该督抚所报清册与该监督所报清册总汇核对如有不符即行参办”1。户部如认为监督有舞弊情形时即派专人赴关查办。实际上往往亦徒具形式而已清代关政的是人所共知的。
2《粤海关志》卷14。
1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五十九年苏楞额折。
第四节广东十三行十三行的由来广东十三行(又称广州十三行)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展和清朝对外贸易政策的产物。创始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清廷既要“严华夷之大防”又要保证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于是广东官府便组织和指定一些商人专管广东对外进出口贸易。这就是广东十三行商人出现和行商制度创建的重要背景。
广东行商制度是明代官设牙行的沿袭和展。康熙二十四年(1685)
设关通商时沿袭明代前例用牙行商人主持经营对外贸易。《粤海关志》记述:“设关之初番舶入市者仅二十余柁至则劳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2十三行产生于粤海设关的第二年(1686)。当时国内外运到广东海口的商货很多行商却很少造成货物“壅滞”。为了加强管理适应开关后展着的对外贸易的需要保证关税的征收广东巡抚李士桢会同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关长)商酌决定用广东巡抚的名义以法令形式布“分别住行货税”的文告把从事国内沿海贸易的商人和从事对外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活动范围及其性质划分开来设立金丝行、洋货行。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别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货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俟出海时洋商自赴[粤海]关部纳税”1。由此从事国内外贸易的商行被区分为“金丝行”和“洋货行”两类不同性质的商行明确规定“洋货行”是专门经营对外进出口贸易的机构。这文告还大力鼓励有钱人承充洋货行商同时为保障行商的地位规定承充行商者必须是“身家殷实”之人并须经地方官府核准给证明(行帖)才能承充。即使一人兼营二行也应分别设行各立招牌。这样经营对外贸易就成了一种专门行业从事该项贸易的行商就具有官商性质从而形成了垄断对外贸易的特殊制度——行商制度。
最初一批洋货行商人多数是由原来在广东经营国内商业和对澳门6路贸易的“商民牙行人等”转化而来的。洋货行商人的籍贯以福建、广东居多。
广东十三行和原来在广东的藩商还有着直接的历史渊源。清初的“藩商”中的一些人在粤海开关后不久就转化为洋货行商人。
以上就是广东十三行的由来。洋货行即是十三行。乾隆初年“金丝行”改名“海南行”“洋货行”改叫“外洋行”简称“洋行”。由此广2《粤海关志》卷25《行商》。
1李士桢:《分别住行货税》《抚粤政略》卷6《文告》页55。
东十三行行商制度又叫“广东洋行制度”。
十三行的职权和性质根据广东巡抚李士桢“分别住行货税”的文告初期广东行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三:其一充当经营对外贸易的洋行商人要身家殷实而又以自愿承充为条件。承商的办法是经商人自愿呈明广东地方官府批准并领取官府给的行帖方能开业。其二在广州和佛山原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