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03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个月前

一般庶民地主有不少相同之处比如小租额占土地农产量的一半与大6地主的对半分成相等小租户所收碛地银与大6上的押租具有同样性质小租户可以更换现佃如同大6地主所享有的撤佃、换佃权利(在佃户获得永佃权之前)等等。因此小租户产生之后就成为台湾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

1刘家谋:《海音诗》。

2《台案汇录》甲集《监察御史林士博奏台湾重地宜裕贮以备不虞折》。第五节土地买卖先尽亲房、原业清代前期的土地买卖与明朝相比交易更加频繁形式更为多样手续越益繁琐“乡例”的名目更多更为盛行。有些田地十年之内三易其主四易其主。买卖田产的手续也更为复杂一般是从业主请托中人先问亲房、原业开始寻找买主三方当面议价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付给画字银、喜礼银、脱业钱丈量地亩并依照法例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钱粮这样算是进行了买地的第一个阶段。嗣后还要经过找价、回赎、绝卖才彻底完成了这块田地的买卖手续。真可说是名目繁多关口重重若稍有不当某一环节出了差错这笔田产买卖便难以实现。

在清代许多地区都存在着先尽本家的“乡规”卖地时需先问弟侄叔伯等“亲房”亲房要买则应卖与亲房不要再问本家族人又不要才能找另外的人承买否则要引起争端带来麻烦甚至惹出人命重案搞得倾家荡产充军问斩。河南登封县陈刘氏因夫死后“家下没什么度用”于雍正十三年(1735)十二月托产行经纪陈兆凝作中卖地“尽过陈姓本家人都说不要”侄子陈雅也说没有银两叫陈刘氏“只管寻主出卖”。陈兆凝寻了买主王仁议价三两三钱一亩。当写契交银丈量田地时陈雅却来阻挡混骂王仁“擅买他陈家的地”王仁答应“将地让陈雅承买”陈雅继续混骂追殴王仁双方争斗陈雅伤重而死王仁也依杀人抵命之律被判处死刑。1许多地区还流行着卖地先尽原业的乡俗。陕西咸宁县张稍曾将地九亩九分卖与李必忠家乾隆二十六年(1761)李必忠把地卖给张国佐原业主张稍的亲房张仲建、张仲必“执卖地先尽原业俗规”告诉张国佐说:他是原业之亲房“见卖得赎他要赎这地亩”张国佐同意放赎。2画字银与脱业钱画字银是卖主及其亲房和族人在田地正价之外向买主索要的银钱。画字银之俗在许多地区颇为流行名称不尽相同给的银钱数目也不一样有多有少经常为此引起纠纷酿成人命案。湖南桃源县叫画字银为挂红钱该县刘东山弟兄将汪家塌田屋山场卖与丁庭贵地价九十六千文丁庭贵“因乡间俗规买主在正价外另有酌给挂红钱文”答应给刘家挂红钱三千二百文。嗣后丁庭贵借口“从前买价已贵”不肯付给双方争斗刘氏弟兄打死丁庭贵之子丁科。湖南巡抚浦霖拟议:丁庭贵原曾议给挂红钱后又“撒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元年十二月十六日徐本题。赖不给”“辄行翻悔不交”致肇衅端甚属不当“其挂红钱文系乡例相沿仍照追给领”。1业主的同胞弟兄也要领取画字银钱在一些地区它已经成为“乡规”。湖南武陵县的“俗例”就是:“凡是卖产亲房弟侄都有画押的钱文”2。有些地区索要画字银的人员范围更加广泛。湖南“绥宁俗例:凡是卖产业主本支户族都给画字银两”3。

在许多州县买主虽然交清田地正价付出了画字银用费已经颇为可观但事情并没有完还得依照俗例拿一笔钱给与这份田产的上业主。这种钱的名称不尽相同湖北襄阳、江陵及湖南安化县称之为“脱业钱”。湖南安化县李祥一把夏字冲田地卖与李彩槐李彩槐又转卖给李茂柏。“乡间俗例:凡是卖田上业主原有脱业钱”因李祥一已迁湘乡县居住李茂柏当时便未付给从而生争吵出了人命案子。1安徽寿州及霍邱县一些乡镇称此钱为“喜礼银”。霍邱县汪登曾将庄田三斗与汪让相换后汪让将此三斗田卖与汪凡机地价是十千文。汪登因“霍邱乡间俗例:凡田地转卖原业主该有喜礼钱的”遂到汪凡机家索要喜礼钱。2湖南平江称此钱为“酒礼银”江西弋阳、湖南湘潭、江苏泰州叫“画字钱”、“画押银”安徽六安州、河南固始县叫“贺银”、“赏贺银”。六安州“乡间俗例:凡有把产业转卖别人原主都要向买田的要几两银子叫做贺银”3。

画字银与脱业钱的习俗使买主要多付出一些钱有的场合仅只是给与卖主的画字银就多达地价正额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加上卖主的亲房及本家的画字银再加上付给原业主的脱业钱费用就相当大了。这种钱实际上是附加的地价是封建制度、封建势力、封建习俗强加于土地买卖时附加的地价。地价的提高使原业主买回祖业的努力难以收效也不利于雇工种地的经营地主、佃富农及富裕农民的展增加了他们购买田产的费用减少了用于改良土壤、改进技术、提高产量的资金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因此总的来说画字银与脱业钱习俗的广泛流行对农业经济的展是不利的阻碍了土地买卖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向资本主义自由买卖的过渡。

活卖、找价、回赎与绝卖1“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题。

2“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题。

3“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四日舒赫德题。

1“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题。

2“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初五日高晋题。

3“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初五日鄂弥达题。

土地的买卖本来也和其他物品如衣服、食谷、牲畜的交易一样一经出卖就归买主所有卖者再也无权干预更不存在索找补贴价钱或备银回赎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所谓活卖、绝卖之分。可是随着社会的展田地买卖日益频繁地租额不断增加地价持续上涨土地这一封建社会中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在买卖的过程中就显示出与其他物品不同的特点出现了活卖与绝卖之区别形成了索找价银与回赎原业的习俗这在清代表现得更为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