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01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6天前

得拖欠升合外批明:其庄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给。业主张。1张振万是彰化县大垦户。佃户要自备生产资料并交纳埔地银。这样一方面加重了佃户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却是佃户独力垦种对垦户的依附性减弱成为佃户获得佃权的条件。

由于多数佃户都在实际开垦中投入工本并交付埔价银。他们大都能获得永佃权垦佃关系成立时佃户就已掌握永佃权。如雍正十年彰化一契:立招佃人业户李朝荣明买有大突青埔一所今有招到李恩仁、赖束、李禄亭、梁学俊等前来承■开垦出得埔银六十五两正情愿自备牛犁方建筑陂圳前去耕垦永为己业。历年所收花利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经丈八十五石满斗为一甲每一甲经租八石雍正十年十月日。立据招佃人李朝荣。2其他“永为己业”“任从永耕”、“业主亦不得另给他人”等等规定均出现于这类契约之中成为永佃权存在的标志。永佃权又称为“田底”它使佃户比较稳定地进行生产获得收益投入土地的工本、劳动不会轻易丧失。它作为佃户耕作权利的保障使业主不能任意换佃垦户在垦佃关系中的支配地位也受到了影响。

垦佃关系成立之初佃户的依附性表现得比较明显佃权还没有成为一种确实的物权不能任意转给他人土地耕作权的处置仍要由垦户决定。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佃户脱离垦户控制的趋势逐渐加强引起一定程度的变化。土地耕作权“不得私相授受”等规定逐渐让位于约束性较小的规定佃户顶退土地时也不再受到限制。如乾隆三十二年的一张契上规定:“若其佃1同治《淡水厅志》卷3《建置志·水利》。

1《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一节一一号。

2《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一节第三号。

人欲退卖下手先报明业主清完租粟之后听佃退卖业主不得阻难。”1与前期相比垦户对佃权转移的控制已大为放松只要有人耕种交租便不问佃人的身份来历佃户的依附性已确实有所削弱。

出于这一原因土地垦熟后佃户间顶耕土地的现象增多了并不固定为某一业主耕种这不是由于业主换佃而是佃户展自己的耕作权。在这方面佃户的斗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佃户之间顶耕土地时所立契约为退田契。例如雍正八年承禺所立契约:“立退佃契人承禹今有自垦、自置水田带园一所自情愿出退托中引就刘宅前来出承顶当日三面言定出得锄头工资并仓廒水圳共银十两。即日同中秤收足讫归用其田即踏付银主前去耕作管业雍正七年上租粟系上手之事;七年之下系是银主之事。”2这种顶耕属于佃权的买卖原佃向新佃收取工本及其他费用作为卖价已经把佃权作为一种物权。新佃在承顶之后仍享有与前佃相同的权利与业主有关的仅是地租的交纳而已在其他方面不负担什么责任。佃户的佃权即使在退佃过程中也得以保留因欠租而退佃的交足租额后仍然可以继续耕作。这些都说明佃户依附关系的松弛化由于佃户自行换佃而得到加强佃户在经济力量增强后正在逐渐占据有利的地位。如史籍所记载:“久之佃丁自居于垦主逋租欠税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将来必有久佃成业主之弊又佃丁以园典兑下手名曰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或业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将来必有一田三主之弊。”1这里比较完整地记述了佃权由产生到牢固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完成为垦佃制转化为大小租制提供了重要条件。

一些佃户在获得永佃权的前提下自己招佃耕作收取小租成为小租户原交给垦户的地租变为大租。大小租制产生后长期占据台湾租佃关系的主要地位。如乾隆五十六年内辘庄刘士新等所立分家文契上载明:“有承父遗下田园各处物业等项前乾隆四十八年兄弟分业年配纳大租粟三十五石共收大小租粟一百二十三石。”2如乾隆五十九年一契:立合约字人元辉、招麟今于合伙明买海山彭福庄水田一处并带竹园瓦屋禾埕菜园埔地等项业主经丈水田一十一甲零三厘三毫正共纳大租谷八十九石零六升四合正其小租谷并碛地银照依时例八股均匀。其田祖师爷五股孟五郎公大一股浩兄弟共二股名下水田二甲七分零。浩兄弟情愿出卖元辉、招麟备出佛面银一千三百元正合伙明买其小租谷并碛地银二人对半均收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31《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一节二八号。

2《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三节二号。

1康熙《诸罗县志》卷6《赋役志》。

2《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3《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这是小租户出卖小租权的实例卖价很高一甲达数百元契中规定包括大租、小租和现耕佃人交给小租户的碛地银证明小租户已经招佃收租成为与大租户并立的业主享有自己的独立权利从而形成一田两主制的完整结构。因此小租的产生既是地租的分割也是土地所有权的分割。通过永佃权到土地所有权的过渡佃户才转化为剥削佃人剩余劳动的小租户使租佃关系生质的变化。小租户的出现使大租户控制土地的权力更为分散和削弱。一个大租户之下一般有众多小租户据《新竹县制度考》记载最多有四十四户最少者有十五户。1初期的小租额多与大租额相近表明小租户仍然受到大租户土地权利的限制。如乾隆十八年一契载明:“立为蒸尝合同文约字人钟复兴先年买有水田一处田甲一甲三分七厘正业主施每年每甲供纳大租八石遗下与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供纳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2以后小租额一般达到大租额的四倍小租户在土地收获物中的占有比例大为提高。如道光十四年一契载称:“立出■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阄分应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年配纳王业主大租粟十二石满正又小租谷六十三石(九三斗)正并车工水银。”3从大小租额的比例来看小租户的经济力量迅增长他所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