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低级俸给叙起但曾任公务员积有年资及劳绩者得按其原级叙俸。没有任职经历或任职时间不够者分派到各机关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学习期满成绩列为甲等者分别以荐任职或委任职试署列为乙等者继续学习半年列为丙等者继续学习一年;学期延长以两次为限如延长期期满后成绩仍列乙等以下则停止其学习及任用资格。此外各级官署现任公职人员除了褫夺公民权、亏空公款、因赃私处罚在案、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者以外经过甄别、登记、审查合格后继续任用。其中简任职、荐任职人员由国民政府交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分别任命委任职人员由其主管长官送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委任。
应当指出的是考试并不是国民政府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主要办法。在各级官署中大量的公务员是通过私人推荐录用的这些人多数与主管长官有着特殊的关系对于他们的考核有名无实。公务员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凭所谓“革命”资历任用的人员。《公务员任用法》具体规定了按照资历确定职位的办法: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国民革命1o年以上而有勋劳者可任用为简任职公务员;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国民革命7年以上而有成绩者可任用为荐任职公务员;曾致力国民革命5年以上而有成绩者可任用为委任职公务员。这三种人的任用均不必经过考试从而开辟了国民党党务人员担任各级行政职务的通道。通过考试或甄审进入官署的人员中也有不少来自国民党各级党部。仅在1934年9月就有216名中央党部工作人员通过考试转任行政官吏分配在国民政府各院、部、委员会和各省市政府1。这种党官转任文官的现象在抗日战争时期尤其突出。从1938年4月到12月通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持的党务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就有6794名国民党党务人员取得了从政资格被分派到各省、市、县政府1。官等官俸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官等官俸制度大体上沿袭了北洋军阀政府的旧制。国民政府最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主席、委员五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不列入官等序列。其他官员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4等。特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驻外大使等。简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任命的官员包括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各部各委员会秘书长、署长、参事、司长、局长、处长各省政府主席、委员及厅长、省政府秘书长、院辖市市长驻外公使等。荐任官是由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各省政府、院辖市政府主管长官向国民政府主席荐报、请求其任命的官员包括县长、省辖市市长、省以上各官署的秘书、科长和中央各官署的巡视员等。委任官是由各官署主管长官直接任命的官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官署的科员等。选任官和特任官又称为政务官荐任以下各官统称为事务官。其中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政务次长、副部长、副委员长视同政务官。政务官不必经过考试院考试或检定其资格事务官必须经过考试或检定。1929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文官俸给暂行条例》划文官为4等17级。规定:特任官不分级俸给8oo元;简任官分为4级俸给45o至675元级差75元;荐任官分为5级俸给2oo至4oo元级差5o元;委任官分为7级俸给6o至18o元级差2o元1。在各类公务员中外交官的官俸远高于其他人员。193o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划外交官为4等11级。特任官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1676号1935年12月。
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o2号1938年11月。
1《文官俸给暂行条例》(1929年8月14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现行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37页。
大使不分级俸给8oo元勤务俸给16oo元月俸合计24oo元;简任官公使、参事、专任代办分为两级俸给56o至6oo元勤务俸给116o至12oo元月俸合计172o至18oo元;荐任官一等秘书、总领事、二等秘书、领事、三等秘书、副领事、随员分为五级俸给25o至37o元勤务俸给5oo至74o元月俸合计75o至111o元;委任官主事分为三级俸给16o至2oo元勤务俸给32o至4oo元月俸合计48o至6oo元2。1933年9月国民政府修订了《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改文官官等为4等37级。除特任官不分级外简任官分为8级荐任官分为12级委任官分为16级。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制度对现任公职人员的考绩分为年考和总考。所谓年考是每年12月对同一机关担任同样官等职务的人员进行的考核;所谓总考是对担任同样官等职务的人员每3年进行的考核。年考由本机关考核并报铨叙部登记总考由铨叙部或铨叙分机关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学识、操行其中工作成绩占5o分学识和操行成绩各占25分。年考和总考均以6o分为合格但是工作成绩不满3o分或学识、操行成绩不满15分者即使总分达到6o分仍以不合格论处。根据年考成绩主管机关可以对公职人员给予晋级、记功的奖励或给予记过、降级、解职的处罚;根据总考成绩铨叙部或铨叙分机关可以对公职人员给予升等、晋级、记功的奖励或给予记过、降级、解职的处罚也可以不予奖惩。荐任职或委任职人员因成绩优异应予升等又无缺额时或者已升至本职最高级别应予晋级又无级可晋时分别给予简任职或荐任职待遇。1928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规则》规定各省市和国民政府直辖机关派驻各省市新被简任的人员应填写详细履历及本人政见、施政方案、工作程序分呈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部委员会备案并在接到任命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亲自到南京晋谒国民政府主席接受其任命。
抚恤金制度公务员年老退休或因公伤残、死亡可以领取数额很少的抚恤金。抚恤金分终身恤金、一次恤金、遗族恤金三种。按照国民政府1931年12月19日修订公布的《官吏恤金条例》以下人员领取终身恤金:因公受伤致身体残废者因公患病致精神丧失者在职1o年以上、身体衰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