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1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8 英文 字 26天前

残废者在2《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193o年12月27日)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56页。

职1o年以上勤劳卓著、6o岁以后自请退休者。普通官吏终身恤金金额为其退职时俸给的五分之一警官终身恤金为其俸给的二分之一或全额。普通官吏因公受伤但未达到身体残废或因公致病但未达到精神丧失程度者退职时可以领取2个月俸给的一次恤金警官可以领取3个月至6个月俸给的一次恤金。官吏因公亡故、在职1o年以上勤劳卓著而亡故、领取终身恤金未满5年而亡故其遗族每年可以领取遗族恤金直至其配偶亡故或改嫁、子女成年为止。普通官吏的遗族恤金为其最后任职俸给的十分之一警官的遗族恤金为其最后任职俸给的七分之一至三分之一。1947年6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公务员退休法》略微提高了抚恤金数额。根据官吏任职年限终身恤金的数额按其退职时俸给的45%至65%支付一次恤金的数额按其4个月至6个月俸给支付。年满65岁的官吏退休其一次恤金增加1个月俸额。第六节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监察机构监察院是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的最高监察机关。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依照1929年3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稽核中央政府之施政方针及政绩是否根据本党政纲及政策”并“依据本党纪律决定各级党部或党员违背纪律之处分”也就是说对于中央政府施政方针及施政情况的监察权属于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院的职权仅限于弹劾权和审计权它对政府施政的监察是不完整的。1928年1o月8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监察院设监察委员19至29人由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监察院会议由监察委员组成监察院院长为会议主席;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监察院关于主管事项得提出议案于立法院。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任蔡元培为监察院院长但蔡元培迄未到任监察院只设立了筹备处。193o年11月18日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改选于右任为监察院院长并限期成立监察院。12月16日监察院正式成立有监察委员23人。下设审计部和秘书处、参事处。审计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由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另设审计9至12人协审12至16人稽察8至1o人。1931年12月26日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将监察委员的人数增加为29至49人。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国民政府于1934年6月划全国为16个监察区每区设1个监察使署置监察使1人由监察院监察委员兼任巡回监察本区行政。监察区以一省或数省为界第1区至第16区依次是: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贵州、四川、热河察哈尔绥远、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康西藏、蒙古监察使署。到抗日战争全面爆以前第1区至第7区、第1o区、第13区先后设立了监察使署。

监察制度弹劾权是监察院的基本职权。对于违法、渎职的各级公务员监察委员均有权提出弹劾。按照1932年6月24日国民政府修订公布的《弹劾法》其程序是:监察委员单独或联合以书面形式向监察院提出弹劾案详述事实并附举证据;监察院院长接到弹劾案后应即指定提案人以外的监察委员3人审查提案如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情况属实则交付惩戒如审查组对提案持有不同意见则将提案交付由其他监察委员5人组成的审查组重新审查并作出最后决定;在审查提案时提案人可以列席会议说明情况或书面答复询问也可令证人到院说明事实;对每个提案的审查不能过1个月如认为情况属实应即交付惩戒。按照1935年5月22日公布的《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监察使应就本区各官署的设施、公务员的行为、人民疾苦及冤抑事项向监察院报告在情况紧急需要急弹劾时可先以电报提出事后补具事状;认为公务员违法失职情节重大必须急处置时监察院可直接通知其主管长官予以急处理主管长官接到通知后如不作急处理在被弹劾人受惩戒时应负责任。为了保障监察委员、监察使能够行使弹劾权国民政府于1929年9月3日颁布的《监察委员保障法》规定:监察委员行使职权时所表的言论对外不负责任;监察委员任职所在地的军警机关应予监察委员充分保护;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监禁;监察委员为现行犯被逮捕时逮捕机关须于24小时以内将逮捕理由通知监察院。除非监察院所属的监察委员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监察委员不受惩戒处分。监察委员非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免职、停职、转任或罚俸:(1)被国民党开除党籍;(2)受到刑事处分;(3)受到禁治产宣告;(4)受到监察委员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处分。

审计权是监察院的重要职权。审计包括审核和稽察两个方面审核又分为事前审核与事后审核。监察院的审计权由审计部及其分机关行使分为三种情况:对中央各机关及其所属机构财务的审计由审计部办理;对各省政府、行政院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财务的审计由审计部在该省市设立的审计处办理;对中央及各省公务机关、公营企业、公共事业机构财务的审计由审计部在该组织范围内所设的审计办事处办理。审计部的职责是;监督国民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预算的执行;审核其决算及计算;核定收入命令和支付命令;稽察冒充滥领及其他财政上的不法或不忠于职务的行为。审计部进行审查时由部长、次长和审计合组审计会议以部长为主席。审计部下设3个厅分别掌管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和稽察事务。审计处设立于各省及行政院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置审计1人、协审2人、稽察1人均由审计部派员充任。审计兼任处长下设3个业务组协审、稽察分任组长。审计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