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5吴沙入垦噶玛兰“助之资粮者实淡水人柯有成、何绘、赵隆盛也”6。在中小垦户中不少是自筹资本招佃开垦的。嘉庆年间淡水垦户丁文开承垦埔地在契约上载明:“经官丈明五十七甲三分兹因乏力开垦托中向陈象老官借出佛银三千大元”1他因为筹资开垦而向人求贷。由于中小垦户缺乏资金遂出现一种合股方式即投资者共同招佃开垦垦辟后按股分田。乾隆九年的一张契约上载称:“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乾穅榔林荒埔一处协同招佃垦辟6续成田报升在案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分户各管”2。这种垦户所占土地面积不大就是属于开垦时期的合股经营者。随着台湾垦户的推进和清廷统辖范围的扩大出现一些仅向官府请领垦照“名为自出工本募佃垦荒实则其人工本无多”的垦户3。他们招募的佃户要自备各项生产资料垦辟后自己坐享地租。这种垦户利用开垦的机会充当土地所有者但由于缺少资金极易欠赋成为官府最感棘手的问题之一。
佃户转佃土地、收取小租后垦户就成为大租户。大租户阶层也存在着两极分化之势。富者称为“头家”每年收租无数经济力量雄厚即所谓“上者数百万金中者百万金、数十万金之富户所在多有”4因而有能力交纳官赋。而对中小垦户来说则不具备这种经济条件所以往往被迫逃避官赋“佃人欠大租业户欠正供即佃人不欠大租业户亦欠正供”5“必欲催取则业户立时破败”6。因而他们不得不变卖土地丧失其大租户的地位。
小租户原为垦佃制下的佃户起初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后他们又招到佃人耕作收取小租转化为小租户形成一地两租的状况。小租户不负担官赋又索取占收获物一半的小租并可处置、更换佃人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大租户承担官赋地租所得又少于小租户“佃户每甲纳租有定地方公事皆业户出应其用无定”1致使欠赋现象严重。“台湾厅县钱粮积欠累累以此是”2。此时实际有纳赋能力的便是小租户。但是由于存5《台湾通史》卷31《列传》。
6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姚莹:《噶玛兰原始》。
1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2《台湾私法物权编》二章一节五一号。
3道光《彰化县志》卷12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4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5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6道光《彰化县志》卷12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1道光《彰化县志》卷12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2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在着形式上的主佃关系小租户得以继续免纳官赋。封建官府对垦佃制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由初期的鼓励、扶植到后期的限制、否定。由于垦户占地广而纳赋少故台湾官员中就有限田开垦的建议如雍正年间的沈起元、尹秦等人分别提出“一人一牛付垦十甲不容混呈广垦”、“毋许以一人而包占数里地面止许农民自行领垦一夫不得过五甲”3。大小租关系产生后必然会影响到赋税的征收于是官府采取了相应对策。开噶玛兰时官府曾限制业户的展。到光绪年间台湾巡抚刘铭传下令清理田赋实行减四留六的办法承认小租户为土地业主有丈单令其交赋大租户仅得原有大租的六成不需纳赋。虽然大小租关系尚未取消但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原有的关系官府的田赋收入也较原额增加了四十九万一千两银子。甲午战争之后日本占领台湾以补偿金的方式收买了全台的大租权至此“大租之制已废此语(大租)亦亡”4。小租户完全获得土地所有权成为地主。通过这一长期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出小租户在拥有收租权后已经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这一趋势展到最后不可避免地确认了小租户的业主地位。
三、大租权的典卖和胎借大租权原为垦户权。由于垦户在开垦土地时需花费较多工本当支出不敷时就会转让垦户权在将土地开垦成田之前就退出了对土地的垦辟。合股经营的垦户股内资金不充裕的成员一般要依赖较富裕者当开垦因乏资而难以维持时股内的垦户权就会落到资金雄厚者手中出现垦户权的转移。嘉庆年间淡水刘可富等人凑成三十六股又“招得刘朝珍备本凑入四股共四十股复垦开辟”。到道光年间他们立契载明:“垦地仍然荒芜垫用日见浩繁无可奈何席请众股人等到场商议愿将该处垦户各股底并四至界内山林埔地以及各处庄地尽根截退归就于刘朝珍之孙刘世成、刘维翰承管禀官给戳自备重本抵御凶番垦辟成田■佃收租永为己业。”1这是尚在开垦过程中垦户权就已生转移的情况。
土地开垦成田之后垦户(大租户)所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仍有转移、丧失的可能。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赋税负担、佃户的欠租和大租户自身的奢侈。赋税额在大租户的剥削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尤其是在台湾南部极易拖欠。如康熙四十四年凤山监生吴国琛的田地“该县详报荒芜沙压上、中则计二百四十甲零历年欠粟计五千五百石有奇”2作为土地业主是无法顺利交齐如此巨额官赋的。大租户因为坐收租谷而任意花销“业户复恃其租多利厚任情耗费骄奢淫佚无所不至久而所收租3沈起元:《治台私议》。尹秦:《台湾田粮利弊疏》。
4连横:《台湾语典》大租条。
1《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一章二节二一号。
2康熙《台湾府志》卷1o《艺文志》周文元:《行豁吴国琛等就各里报垦升科田园均摊稿》。利不足供其挥霍则势安得不贫而课安得不欠乎?”1在这三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典卖大租权就成为大租户的不得已的办法。
土地所有权转移常常先以典的方式开始大租户仍保持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而承典人交付典价银之后就获得自由处理的权利享受封建地租。例如嘉庆五年王天麟将地出卖契上载明:立找绝尽根卖契人王天麟同侄王士头有承父祖置大武郡西保苦苓脚庄田业一所坐址四至登载上手契内共田六十二甲九分年收庄栳大租谷六百二十九石每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