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等人也纷纷招佃开垦”。21《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十五章《屯租》。
2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
3《斯未信斋文编》卷4。
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5。
1杨英:《先王实录》。
2参见曹永和:《郑氏时代的台湾垦殖》载《台湾早期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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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田的土地所有者在开台湾的过程中部分汉族移民成为土地所有者。由于开垦方式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各类土地所有者的状况和地位也就各有差异。台湾统一后郑氏政权的官私田园即被废除改为民地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开台湾的过程中民地展最快是台湾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中最主要的一种。民地由私人开垦官地或“番地”而来开垦者可分为自耕农和地主。他们均系业主有向官府纳赋的义务。
台湾的自耕农主要集中在台湾西南部和噶玛兰地区。西南沿海平原的部分土地在荷兰与郑氏时期原已开垦成田但在郑、清相交之际这些土地趋于荒芜因而大6移民到台湾后先垦复这些抛荒地。由于条件便利不必依赖势豪和开垦集团此外清统一台湾后因为实施“各项田园归之于民”的政策这就促使原郑氏官田上的官佃解脱了旧有的主佃关系而直接向官府纳赋即“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从而这部分人也变为自耕农。因此台湾南部的自耕农主要是这类人。
台湾东部的噶玛兰地区于嘉庆年间才被汉民大规模地开。垦户吴沙按开垦惯例采用垦佃制即“开兰之时先与垦佃私议将来若由业户升科完粮种地佃人每甲田纳业户大租六石园纳四石经有成说”1。后经知府扬廷理改行结制令佃人自行报升“视其人多寡授以地垦成众佃公分人得若干甲而结倍之或数倍之”2。虽然佃户每人所占土地有一定限制但没有垦户之类的大地主出现而是形成许多小地主和自耕农。噶玛兰遂成为自耕农比较集中的地区。由于耕佃是土地业主向官府交纳的赋额又低于官庄上的官租只按一般民田赋率交纳因此实际上是自耕农交纳的官赋。嘉庆十五年官府所丈单记载:“单给二围佃户苏沱即便照现丈实田园二甲零分五厘每甲递年征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后照数运赴官仓”3。佃户苏沱将原交业户的私租转纳于官府从而改变了从属关系成为小土地所有者。至道光年间噶玛兰“成熟田园实仅五千余甲”而“承种花户计有一、二万人”4平均计算每户所占田地不及半甲。这一比例说明台湾开过程中普遍实行的垦佃制在噶玛兰已基本被取消除个别较大垦户外均由实际开垦的耕佃作为土地所有者而原先组织入垦的业户也就丧失了向耕佃收租的权利。犹如杨廷理所说:“彼谋充业户者十五年以前不无破耗资财今日所谋不遂不免归怨于理。”1官府对开垦方式的干预客观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促使自耕农数量相对增多同时封建官府的1陈淑均:道光《噶玛兰厅志》卷2下《赋役志》。
2丁日健辑:《治台必告录》卷2姚莹:《埔里社纪略》。
3《清代大租调查书》一章二节一三号。
4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姚莹《筹议噶玛兰定制》。
1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杨廷理:《议开台湾后山噶玛兰即蛤仔难节略》。收入也相应得到增加。
自耕农是台湾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因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它在产生之初就弱于垦佃制的展以后除极少数有可能富裕和出租土地外大多数都纷纷破产而沦为佃农。
清代台湾农业中盛行垦佃制。“有力之家视其势高而近溪涧淡水者赴县呈明四至请给垦单召佃开垦”2谓之垦户。清代台湾垦户系地主阶级的主体。垦户成为土地所有者的途径比较简单他们渡台时都拥有一定资产有的在大6时就是商人、地主。在迁台移民中这种人占有一定比重。根据最近福建族谱研究的结果在清代七十余部族谱中注明身份者有商人三十九人地主一人官吏乡绅(包括任职官吏、授有品衔或乡饮大宾者)十一人3。这些人到达后大多依靠财势充当开垦集团的领向官府领照招集佃户开垦成为大土地所有者而实际垦耕者成为依附于垦户的佃户。这一开垦方式适应了台湾的自然条件和大规模垦荒的需要因而遍及台湾北部南部地区也同样存在。乾隆时台湾已是“庆民散处佃户居多业主身家殷实佃户在庄赁种”4。由于北部官赋较轻垦户也就多在北部在客观上促进了荒凉地方的开。
垦户阶层内有大中小之分。由于中、北部自然条件较差当地“番社”又对土地不甚重视台湾官府迫于垦荒的重要性对垦户持鼓励态度不限制垦照的给这为垦户获得大片土地的所有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汉民开垦向来请垦混以西至海东至山为界一纸呈请至数百甲而不为限。业户招集佃丁又私行广垦”1。因而产生出一些大垦户如淡水的王世杰、林成祖、张必荣彰化的施世榜杨志申、张振万等人拥田多达数千甲以上收取大量租谷。官府对垦户的权益也给以保护和优遇。如康熙四十八年泉州人陈赖章请垦大佳腊官府贴出告示“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对已垦田在一定时间内免征“三年后输纳国课”2。这些措施都对垦户扩大开垦规模和积聚财富极为有利。彰化、淡水是垦佃制最达的地区垦户势力最强。乾隆年间淡水厅开垦田园七千五百余甲而“业户无多入征册者仅数十名”3土地集中于少数大垦户手中。彰化县历年报垦者多为张振万、张承祖、吴洛、秦廷鉴、李朝荣等垦户一次少则数十甲多则数百甲4其垦佃制占优势的状况与淡水相同。2陈培桂:同治《淡水厅志》卷15上尹秦:《台湾田粮利弊疏》。
3转引自庄为矶:《从族谱资料看闽台关系》载《中国史研究》1984年1期。4《台案汇录》丙集大学士公阿等奏折。
1沈起元:《敬亭诗草》《敬亭文稿》卷6《杂著》《治台私议》。2《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一章一节一、三号。
3周玺:道光《彰化县志》卷12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4道光《彰化县志》卷6《田赋志》。
大垦户多系独资垦辟但也有由富豪资助者如林成祖“朋辈助之得数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