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97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2 英文 字 27天前

广东阳春县颜文泽雇颜亚生、杨孔智、黄亚尾种蔗榨糖。乾隆十六年(1751)福建人谢起常在浙江汤溪租山“曾雇林乔嵩种靛三年言定每年辛力银八两二钱并无工契”。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徐州郭1以上两例均见景甦、罗仑合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二章。方如雇徐恒割靛。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贵州怀仁县刘希文兄弟雇佣四个长工租山种笋。嘉庆六年(公元18o1)江西崇义县黎林养雇叶秀兴、叶贱狗、李仕才三人帮摘茶子。嘉庆二十三年(公元1818)福建人张庭美、张义孝父子租种族人小山树林“栽种香菰并雇吴夏进佣工”。嘉庆二十五年(182o)吉林三姓地方邢隆海种烟“雇四个人捆烟言定每包工钱七百五十文”。道光三年(1823)四川重庆府巴县喻鸿彩雇万潮受并严添福二人搭棚看守李子园“平日同坐共食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道光十五年(1835)浙江金华府东阳县单云春“同短工单仍宇、单帼富、单中有、单俞民一共五人到山采茶”。四川叙州李步恒雇陈老戍、周世明、李老六等三个长工“栽造竹林出卖竹子和笋子”等等。这些被雇去种靛、割靛、种蔗榨糖、采茶、摘茶子、种烟、捆烟、种香菰、看李子、造竹林、卖竹子和笋子的雇工他们都是为生产商品而被雇佣的农业长工和短工他们和雇主一般都同坐共食没有主仆名分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列宁认为自由雇佣劳动先应用在种植商业性作物然后逐渐推广至其他农业作业。这些雇工是我国早期的自由雇佣劳动者。清朝前期农业雇佣关系的展促进了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因素的增长。

第四节台湾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台湾的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制形式清统一台湾后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台湾的土地可以分为官地、民地和“番地”三大类。

官地是为封建官府所有、经营和获得收益的土地包括官庄、隆恩、叛产、抄封、屯田等名目属于封建国有土地。

官庄有时也叫官田大体上有以下四个来源:“有遗自郑氏者有无人田业而由官垦设者有绅民请归者有缘事充公者”1。所谓“遗自郑氏者”系郑成功祖孙三代时的田地。早在荷兰殖民政权时实行了王田制逼令垦地的汉民充当佃户不允许土地私有。据史籍记载:“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坡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种籽之资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田受田耕种而纳税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2郑成功驱走荷兰殖民者以后“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1。这些官田入清以后仍为官地。

官庄在台、凤、漳、淡各处皆有面积不断扩大官庄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官府官租列入官府财政收入。“雍正元、二年将此题报归公现在岁征银三万零五百六十余两以充内地各官养廉之项”2。

隆恩田也是官地的一种原为恤赏台湾驻兵而设。乾隆五十三年(1788)钦差大臣福康安镇压了林爽文起义后将所余兵饷五十余万两“奏设隆恩官庄募佃耕之或购大租岁收其益以充赈恤班兵之款其田多在彰、淡两属其租制与官庄同岁征谷三千七百余石”3。

抄封地又称叛产也是官地形式之一源于乾隆五十一年的林爽文起义清政府籍没起义者的田产归官收租“多在嘉、漳两属”4。“自是每有乱事援例以行为官府岁入之款”5。所以抄封田6续增加“道光间年应征番银八万余元合银五万六千余两”6。

1康熙《诸罗县志》卷6《赋役志》。

2黄叔璥:《台湾使槎录》引《诸罗杂识》。

1黄叔儆:《台湾使槎录》引《诸罗杂识》。

2董天工:《台海见闻录》卷1。

3连横:《台湾通史》卷8《田赋志》。

4徐宗干:《斯未信斋文编》卷5。

5《台湾通史》卷8《田赋考》。

6唐赞袞:《台阳见闻录》《叛产》。

屯田出现于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起义之后由于部分“熟番”曾被用来镇压起义福康安于事平之后奏设屯丁“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每名拨埔地一甲千总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1。

清代台湾官地主要有上述几种形式。在台湾全部耕地中官地所占的比例不大而且由于佃户的斗争及势豪的侵占官地逐渐向民田转化。

台湾高山族在清朝被称为“番人”他们的土地称为“番地”是台湾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一种清政府对此采取特殊的政策。

清廷将高山族分为“生番”和“熟番”“内附输饷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野番”2。“生番”居于山林之中“熟番”主要居于平原地区与汉民接触较多。“生番”社多因此“番地”大部分是荒地。长期以来“番地”属于“番社”公有。清政府设立土牛、红线等为界禁止汉民入内垦种但汉民仍然越垦私垦不可阻遏“生番”地逐渐变为熟田。史籍载称:“土牛之界在乾隆年间业已全无私垦升科早已深入番地之内。”3“熟番”之地如系其自行垦种清政府予以免赋的优待只征人丁税“番饷”。若是招汉民佃种或典卖与汉农则规定:“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于民者照同安下沙科则按亩计甲征租”4。久而久之“熟番”地在性质上与民地相近难以区别典卖出售土地社有的古老传统已被破坏私有土地的典卖相当盛行。比如嘉庆四年的一张典契载称: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卓罗丝、卓罗力等有承祖父自垦沙园一所年带番饷银一大元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番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新港社内郑伯教、郑明显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园随付银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当。限至六年终听罗力等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是至期无银取赎原契将园仍付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当刁难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系是罗力等承父自垦之业与番亲人等无干。

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后鼓励文武百官和士民开垦田地让他们成为土地所有者。因此“文武百官随意选择创置庄屋尽其力量永为世业”。这种私田也叫“文武官田”。1一些“士庶之有力者如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