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93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3 英文 字 26天前

工1参见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展》载《清史论丛》第一辑;李文治、魏金王、经君健等著:《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及黄冕堂:《再论清代农业的雇工性质》载《清史论丛》第五辑。

辱骂家长。凡雇主殴杀“雇工人”可以减等治罪反之“雇工人”殴杀雇主要加等治罪。这种情况至明万历年间开始生变化。万历十六年(1588)修定《大明律》时在《斗殴》门。《奴婢殴家长》律后的《新题例》中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人]”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家室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1清初清廷曾以《大明律》为蓝本进行立法名为《大清律》但多原样照搬。由于社会经济的展农业雇工增多康熙四十六年(17o7)完成修订直至雍正五年(174o)在进一步修订的基础上才正式颁行的《大清律例》已规定雇工为自由人格不列入贱籍然而量刑仍不同于“良人”。迫于新的形势清政府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乾隆三十二年(1767)、乾隆五十一年(1786)、嘉庆六年(18o1)对《大清律》中的雇工律条文分别进行了几次修订和补充。

乾隆二十四年以前的刑律只规定了“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工的量刑没有规定“不立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怎样论罪。因此在雇佣关系展以后雇工干犯雇主的案件逐渐形成以“有无订立文券”作为确定雇工和雇主量刑是否平等的原则。“立有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时以“雇工人”论罪对那些“未立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时则往往以“凡人”论处。下面的两个实例恰好说明清代刑律的这一历史事实。

乾隆三年(1738)四月河南省梁玉雇在段腊梅的祖父段加信家佣工讲定工价钱二千八百文言明七月内先支给一半立有文约。至期梁玉支取工价未与因此诸事懈怠屡被段腊梅之父段之祥辱骂。九月二十八日段腊梅持馍喂羊梁玉见而喝斥段腊梅詈骂梁玉气忿触及段之祥往日辱骂夙嫌顿起杀机用枪将段腊梅殴伤致死。刑部认为梁玉“立有文约”所以判“梁玉合依雇工人故杀家长大功亲、斩监候律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1。

乾隆六年三月内河南南阳人梁天功因佃种地亩无人助力经史汉臣说合雇觅在南阳一带做短工度日的山东濮州人李举帮工言明一年工价钱二千文鞋两对未经立约七月初十日晚李举向梁天功索讨工价梁天功答以收秫措办李举需钱甚急即与算帐辞工梁天功不允。李举情急吵嚷梁天功掌批其颊李举随拔身佩小刀扎伤梁天功心坎倒地至十三日殒命。河南巡抚的判词是“查李举雇与梁天功帮工并未立约应同凡论。李举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律应依绞监候”2。

1《明神宗实录》卷194。

1“刑科题本”乾隆四年十月初十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

2“刑科题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题。

乾隆二十四年(1759)山西按察使永泰奏请修改万历十六年的《新题例》认为当时的农村中往往有长期受雇、甚至终生受雇而没有订立文券的雇工由于没立文券每当雇工“干犯”雇主时常以“凡人”论罪以致影响了地主的特殊地位。因此建议刑部:规定“雇倩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计工受值已阅五年以上者于‘家长’有犯均依照‘雇工人’定拟”。刑部接受了永泰奏折中的这部分建议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清政府正式批准了修定后的律例条文。

乾隆二十四年的新条例承认了未立文契、未议年限而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不足五年的雇工享有“凡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这部分“未立文券”的农业长工摆脱了“雇工人”律文的约束。乾隆三十二年(1767)刑部律例馆又建议增加了另一个条例其全文为: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之内有犯寻常干犯[家长之罪]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只是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之人]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1这个条例对于在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家服役的雇工规定“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干犯家长“受雇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强调了雇主和雇工之间的所谓“有无主仆名分”。在此之前“主仆名分”一般被法律认作是“雇工人”的当然属性。从这个条例开始在确定主雇关系的性质时都是以“有无主仆名分”作为标志。

同时条例还提出“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以及随时短雇”只要不是“服役之人”就应“同凡”论拟的规定。有的学者曾正确的论证这里所说的“农民”是指那些没有特权身份的“庶民”即包括自耕农、富农和庶民类型的经营地主1。所以这个条例的重要意义是它开始提出按劳动性质量刑在劳动者中区分“服役之人”和“耕作之人”区分服役性雇工和生产性雇工服役性雇工干犯雇主照“雇工人”定拟生产性雇工干犯雇主应同凡论。另外还提出按雇主出身定罪在剥削者中区分官僚、缙绅地主和庶民地主它竭力保存封建官僚和缙绅地主的特权禁锢受他们奴役的“典当家人”、“隶身长随”等的身份地位。认为“有主仆名分”的雇工尽管雇期不足一年侵犯雇主就是干犯“家长”就要剥夺他“凡人”的法律地位按“雇工人”治罪。

在对上述条例的执行过程中许多地方判案往往只依“‘议有年限’一语为断而不问有无主仆名分俱以雇工[人]论”。因此乾隆五十一年(1786)四月刑部尚书喀宁阿等上折要求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条例。经刑部1《大清律例集注》卷22《斗殴·奴婢殴家长》律后。

1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见《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一期。讨论很快得到乾隆皇帝批准公布施行乾隆五十三年正式刊入新纂修的《大清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