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设立了军机房。雍正十年(1732)三月军机房改称军机处(全称:处理军机事务处)。军机处初设时就是为了“筹办军务”即处理军务机要所以既无正式衙署只有“值庐”(临时性的简陋办公处所)亦无专职官员都是“内廷差使”。当时在军机处入值的军机大臣、军机章京都是带原官衔兼在军机处处理事务。这个原属临时性的军事机构在完成其历史使命之后本应裁撤但因为这个机构有利于皇权的挥不但未予裁撤反而权力不断扩大以致成为凌驾于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之上的最高权力中枢。这样内而六部卿寺及九门提督内务府太监之敬事房外而十八省无事不综汇“军国大计罔不总揽”2。直至光绪二十七年(19o1)另设督办政务处方略分其职。至宣统三年(1911)改设责任内阁时军机处方废止前后执政18o多年。
军机处之所以能由“筹办军务”的临时机构转而成为执掌军国大计的常设机构完全是为适应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军机处地处内廷便于宣召皇帝意旨能迅贯彻执行并具有严格的保密性即使王公大臣没有皇帝特旨也不准到军机处值房。甚至其帘前窗外、阶下均不许闲人窥视。皇帝召见军机大臣连太监也不许在侧。军机处有官无吏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军机章京办理职官简练“办事较为密”效率高。军机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京堂等官内特简然后应召入值。军机章京由军机大臣在内阁中书及六部司员中挑选优长文笔者传取任用人数无定额且属兼差。尽管地位显赫但若皇帝不满意随意可以斥罢回原衙门完全是听命于皇帝的附庸。军机处扩大以后具体职掌主要有六:一是撰拟谕旨和处理奏折;二为议大政议后提出应因、应革、应止、应行等处理意见奏报皇帝裁夺;三系谳大狱参与重大案件审拟;四乃参与重要官员的任免和考试;五是随侍皇帝出巡奉旨出京查办事件;六系为皇帝准备处理政事的参考资料。权力所及均系朝廷军政大计。
尽管军机处权力很大但时刻处于皇帝的严密监视之下为了不使“大权旁落”削弱皇权从雍正开始又采取一系列限制办法以掣其权从而保证皇帝“乾纲独揽”皇帝不交办的事务军机处无权过问。即使交办的事务也只是遵照皇帝意旨协助处理“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也”1。2《清史稿》卷176《军机大臣年表》。
1赵翼:《瞻曝杂记》卷1。
军机处设置以后皇帝之下的中枢权力随着军机处权力的扩大而逐渐生转移。先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进一步削弱。雍正时期为了使旗人“只知有君主不知有管主”继续推行康熙末年开始的削弱八旗王公旗主权力的政策对旗主实行严格的监督。军国大计已不交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议政王大臣也只是一个虚衔既无应办之事又无处置之权殊属有名无实乾隆帝弘历便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下令取消议政大臣名称。其次雍正、乾隆时期内阁的权力亦受到极大的限制。尽管雍正时将大学士的品位提升为正一品内阁大学士成为皇帝之下的最高官员犹如列朝的丞相“勋高位极”“品列皆文班”但如不入军机处兼任军机大臣就唯有空名并无多大实权。因为军机处权力扩大以后内阁被排斥于机密政务之外军机处撰拟的谕旨诏令不经过内阁而直接由军机处密封经驿马递送给各地方督抚称为“廷寄”直接交给中央各部院的称为“交片”各地方的奏折也不经内阁而直接交军机处。特别是乾隆十三年(1748)以后停止使用奏本奏折与题本成为两种并行的上行文书。中央和地方官员往往先用奏折向皇帝密报机密事物而题本只报告一般例行公事。这样主管题本的内阁所处理的只是通过题本上行下达的一般例行公事其实际权力大大削弱。
这样一来军机处就把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的职权集于一身直接听命于皇帝皇权得到高度的挥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办事手续提高了行政效率。
此外清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对蒙古族、藏族、回族地区的统治在朝廷设置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其地位与六部相当。雍正元年(1723)以后以满洲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
中央中枢机构的权力高度集中皇帝在任用官员方面也别具一格。一方面在中央机构中实行“满汉复职制度”如在内阁规定大学士、协办大学士满汉皆用;在六部规定尚书满汉各一员左右侍郎满汉各一员。另一方面让满族官员处于掌实权的核心地位虽然满汉官员同任一职决定权却往往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军机处的领班军机大臣一般大多是满洲贵族。至于议政王大臣会议清一色的全部是满洲贵族所组成。再从中央中枢机构高级官员的人数上看也是旗人占优势。据统计从顺治三年到光绪二十年(1646——1894)内阁和六部的官员中从大学士、尚书、侍郎、员外郎、主事旗人任职的约占4oo名而汉人任职的只有16o余名。这些都表明清朝统治者不仅高度集中权力同时将核心权力交由满洲贵族执掌并利用满洲贵族监视汉族官员从而达到“乾纲独揽”。
常设督抚编制保甲清代地方机构设省、道、府(州、厅)、县(州、厅)四级。行省(简称省)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组织每一省或二省、三省设总督一人总督是地方最高长官俗称制台。总督掌管所统辖地区的文武、军民总理戎政戍守疆土。道、府副将以下官员都由总督向朝廷奏请升迁和罢黜并有对外交涉之权。每省另设巡抚一人是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主管考核地方官员、督理粮饷、关税、漕政、督察科举考试和兼理军事。总督和巡抚在明朝中后期初设时是属临时派遣性的清朝固定为常设官员。督抚同属统辖一方的封疆大吏。总督例兼兵部尚书及都察院右都御史为从一品官巡抚亦例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正二品官均以军职而兼民政监察地方。清代在鸦片战争前设总督8个即直隶总督(管辖今河北及内蒙一部分)、两江总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