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96 章(1 / 1)

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2000 汉字|6 英文 字 26天前

当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实行单纯文化考试取用官员的情况下分卷制起到了补充文化考试局限性的作用。

2《明史》卷七o《选举二》。

第三节科举制度地方府州县学只是培育人才之所生员入仕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科举考试。洪武三年(137o)五月明朝始开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1并令连试三年。与此同时颁行《科举条格》对乡试、会试的时间应试资格考试内容录取额数出身及科场禁例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同年在南京及各省举行乡试。考试分三场初场试“五经”义二道及“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试论一道第三场试策一道。中式后十日举行复试科目是骑、射、书、算、律五科。洪武四年(1371)二月各地举人在京师举行会试取中进士一百二十人分别授官。

各省连续实行三年后效果并不理想。朱元璋曾一度罢科举改行察举。直到洪武十五年(1382)八月复设。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礼部颁行《科举成式》遂为永制。府州县学先举行县考中式者为秀才。每三年举行一次省试即乡试逢子、午、卯、酉年八月在省直举行中式者为举人第一名称解元。举人可参加京师举行的会试又称甲科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二月在京举行会试第一名称会元。会试中式者才有资格参加皇帝主持的最高考试称作廷试或殿试考中者为进士。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资格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进士皆由朝廷授官。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甲考选庶吉士皆为翰林官其余授给事中、御史、六部主事、内阁中书、行人、太常、国子监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

明初科举考试的程序和办法大体上都是沿袭元代科举的旧制规定八股文取士专取“四书”、“五经”命题以朱熹集注为依据考试经义、策等。在明代会试取士中又有南北卷之分。洪武三十年(1397)会试考官刘三吾、白信蹈所取五十二人皆南士引“南、北榜案”。至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会试南、北卷规定比例为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宣德、正统年间又分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1。后来虽在比例上有所增减但其制不变。

与文科取士并行的武举也得以建立。吴元年(1367)朱元璋诏令设文、武二科取士之后到洪武二十年(1387)礼部请沿前代旧制立武学开武举朱元璋予以批准。至天顺八年(1464)十月才逐步系统化。“令天下文武官举通晓兵法、谋勇出众者各省抚、按、三司直隶巡按御史考试。中式者兵部同总兵官于帅府试策略教场试弓马。答策二道骑中四矢、1《明史》卷七o《选举志二》。

1《明史》卷七o《选举志二》。

步中二矢以上者为中式”2。成化十四年(1478)如文科例设武科乡、会试。弘治六年(1493)定武举六年一次弘治十七年(15o4)改定三年一次。嘉靖年间武举之制多有变化。崇祯四年(1631)始设武举殿试。从武举演变趋势看是愈来愈与文科试规相一致。

明初官吏的选拔与学校、科举并用的还有荐举。立国之初朱元璋以致贤为急令各地官员荐举人才上报朝廷亲自策问校定优劣即行除官或送吏部决定任职。洪武六年(1373)诏令暂停科举改用荐举。荐举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聪明正直、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科目。存举的实行可以从社会上广泛吸收人才补充官吏在明初官吏铨选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2《明史》卷七o《选举志二》。

第四节任官制度明初为补足缺额官员曾大批选任监生及荐举贤才为各级官员。以后定制官员的任用文官归吏部武官归兵部。铨选分大选、急选、远方选、拣选、岁贡就教选和举人乞恩选。大选包括听选及考定升降于每年双月举行前者指取得资格的初次授官后者指已任官员的考察升降。急选包括调动、降职、丁忧、留任起复、补缺员于每年单月举行。远方选是指边远地区官员的选授。拣选是从科贡监生中选员补足府佐、州县正官。岁贡就教选是不定期地考选会试下第举人或岁贡生任教职。举人乞恩选是举人三试不中出于皇帝特恩可以到吏部就职“部中另立班铨注”1铨选不定期举行选后给文凭前往报到。

凡官员升迁必须“考满”如果官员缺额应补则可以不待考满而用推升。推升因推者、被推者身份不同而分廷推、部推、会选、会举四种。推升的名单最后由皇帝审定。地方府州县正佐官在京大小九卿之属员选授迁除经考满、考察由吏部决定循次升迁称常选。馆选是由内阁会吏、礼二部考选庶吉士进行储才教育由翰林院、詹事府官高资历深者任教侍三年学成授予相应的官职。

文官由铨选得官后再经署职、试职一年后予以较严格的考试或考察合格者实授。实授后京官即给诰(五品以上)、敕(六品以下)地方官三年考满亦按品级给予诰、敕。武官的任用洪武五年(1372)定武选法。武官铨选除京营外均由兵部武选司主持。凡大选分色目、状貌、才行、封赠、袭荫等项其途径则有世职、武举、行伍、纳级。但实际上均未能认真执行1。

1赵翼:《陔余丛考》卷十八。

1参考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

第五节任官回避制度明朝对所有官吏的任用都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回避制度。从回避内容来说可分为亲族回避、籍贯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从回避的职官来说可分为京官、地方官和一些特殊地位的官。一般来说所有官吏都实行亲族回避地方官吏实行亲族和地区的双重回避。一些重要的官吏则另有特殊要求的职务回避。

亲族回避洪武元年(1368)明政府规定:“凡内外官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1意即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准有亲族关系的人在同一衙门或地区任职否则就要调任以下避上。此后明政府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万历五年(1576)令:“从卑回避以职官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回避外其余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回避。”2关于回避官员的调任又有规定:“凡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