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门官员遇有更革及合回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3亲族回避之制的实行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和控制有其积极的作用。
籍贯回避即地区回避。洪武四年(1371)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但由此产生了冒籍之弊。洪武十三年(138o)朱元璋亲自把全国定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调区域。即“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用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用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之人亦用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考核不称及降谪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任用以示劝惩”4。但是在如此广大的区域内官吏互调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对籍贯回避重新作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各照籍贯例任用。嗣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实行本籍回避的手续是极为严格的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贯回避制度有效地1《明会典》卷五《改调》。
2《明会典》卷五《改调》。
3《明会典》卷五《改调》。
4谈迁:《国榷》卷七万历五年。
割断了地方官与宗族势力的勾结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职务回避内容较为广泛这是针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而实行的。如户部官的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定: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甚至连日常办理具体事务的吏员也包括在内。究其原因这些地区是明朝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防止户部官吏串通江浙、苏松、江西地方官吏豪绅徇私舞弊上下其手明令户部官员不得由这些地区的人出任。
明朝的监察官也有特殊的回避要求。洪武元年(1368)规定两京堂上官的弟男子侄不得任科道官“属僚同族则以下避上”1。监察御史出巡也实行严格的籍贯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凡分巡按治州郡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临之人有仇嫌并宜回避毋得沽恩报仇朦胧再问。”正统四年(1439)又重申:“凡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并先曾历仕、寓居处所并须回避。”2明朝科举考试中考官也实行回避制度。景泰二年(1451)诏定:科场官亲属回避。嘉靖三十二年(1553)规定考试时各省乡试、会试主考官不得用隶籍本省的官员两京主考官要回避本省。
同样明代官吏在执行司法职能时也有特殊的回避规定回避的范围由亲族扩大到姻亲、老师及旧有仇嫌之人。明朝还有一种特殊官员的回避即王府官回避。英宗以后定制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
官吏回避制度的实行可以防止官吏利用亲属、地域、职务等关系以权谋私可以克服保证社会政治的相对清明。但在实行过程中也滋生了种种社会弊端。11《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2《明会典》卷二一o《出巡事宜》。
1参考关文、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
第六节官吏的考核制度明朝官吏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形式。二者相辅而行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由吏部考功司主持。
考满所谓“考满”是“任满考绩”2的意思。内外官员自任现职起三年为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然后行黜陟之典项目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由于官吏任职的地域、秩品不同又有着不同的考满体系、内容和升降标准。洪武十一年(1378)开始朝觐考核。以后京官一般由部门长官开具情况备送考核地方官分别由监察御史布、按二司考核和复考。
一般说来京官四品以上者皆自陈由皇帝直接决定升降。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会同有关衙门正官根据本衙门长官的评语考核定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地方官员九年任满给由赴吏部考核依例升降。考满中称职者升平常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或不法的送法司问罪或罢免为民。但是从明中期起考满往往流于形式成为故套。“京官考满河南道例书称职外吏给由抚按概与保留以朝廷甄别之典为人臣交市之资敢徇私而不敢尽法恶所无惩贤亦安劝。此考绩之弊。”1考察是对官员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考绩还包括居官行止各个方面有京察、外察、闰察之分。京察的对象是朝中各机构及顺天府、应天府的各级官员。最初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到天顺时始规定每十年举行一次。弘治十一年(15o4)定制京官六年一考在巳、亥之年分别在北京、南京举行称北察、南察。届时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主持。考功司负责具体事务。对外官考察始于洪武四年(1371)。弘治时每三年即逢辰、戌、丑、未岁到京朝觐同时考察谓之外察。不论京察还是外察考察的内容主要是该官任职期间的政绩、德行、过失等。考察结果不称职的官员分为贪、酷、浮躁、才力不及、老、疾、疲软无为、素行不谨八类称之“八法”。处分分为四等:致仕、降调、冠带闲住、为民。
武官考核称军政由兵部武选清吏司负责。成化二年(1466)定五年一2《吏部职掌·考功司·有司科》。
1《明史》卷二二六《丘橓传》。
次以现任掌印、带俸、差操及初袭官一体考察。十三年(1477)令两京通考以为常。五府大臣、锦衣卫堂上官、直隶总兵官自陈听皇帝裁决。五府所属并直隶内卫所官全部由巡视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送兵部。副参以下千户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抚咨兵部考举题奏1。
致仕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效能明朝的致仕制度也规定得很具体、细致。文武官致仕年龄屡有变动。明初规定致仕的法定年龄为六十岁。洪武十三年(138o)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2。致仕有的是自己请求有的勒令退休。有些官员年龄过的仍不致仕皇帝即强迫其退休。一般京官年七十外官年六十五乞致仕者不限年龄。五十五岁以上可以冠带致仕五十五岁以下可以冠带闲住。六十五岁即使不致仕亦不再列入铨选之列。
官员致仕以后一般给予某些优待。致仕者官品仍在只是没有职权仍可以继续享受在职官吏的种种特权如免除徭役、晋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