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倾煎银两以候类解”2。抽分局大体情况与此相似。嘉靖年间朝廷加强了对委官的考核遣差未任钞关长官的其他户部主事“每年终备开委官贤否送部转咨吏部黜陟”3。明廷推行这项制度本意是要对委官进行监督可事实上遣官难以节制差官(委官)更抵御不了明朝吏治的败坏。其结果往往是差、遣官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奸犯科进一步败坏税法。
6.惩处制度。这项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纳税人违背税制的处罚。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3《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四。
4《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龙文彬:《明会要》卷五七《食货》“商税”。
6《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1《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3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刊《明史研究》第4辑。
二是对征税者违纪犯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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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贾明政府主要订立的是对匿、偷、漏税处置的法律规制。在明代的基本律令、典制中都列有“匿税律”条:“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4;“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5。宣德四年(1429)根据北京纳税情况朝廷又令“今后课钞过期不纳者令顺天府兵马司催督。私匿货物者取勘各追罚钞一千贯”1。对于年终尚未交齐商税者“计不足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2。对于海上贩运的商贾规定贩货到岸后必须及时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如果匿塌于沿港土商私牙家中则要依不从实报官者处“杖一百”;不如实申报即“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3。永乐中期太祖早先明确规定的、不征税的细民纤悉之物日常生活、生产用具用品朝廷也开始“例当抽分”有匿不报者有的要“以舶商匿番货罪尽没入官”4。这些都反映了明朝对匿、逃商税处置制度的严厉。但封建社会往往是因人废法那些官商合一的达官显贵及其亲友门徒就不仅不受这些律令的约束反而受到保护。弘治时户部尚书李敏指称:“凡税课皆势要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买卖或与富商大贾结交经过税务全不投税。”5于是明中后期便出现了行商夤缘显官借其官牌贩运商货或伺机随显官官船同行而免一路商税之事。冯梦龙《警世通言》中就有某行商在其货船上树了王尚书的水牌因而在江河上畅行无阻各税关不敢向其征税的故事。御史祁彪佳日记中也记载:当他由漕河南行有装载枣货的三艘商船与之并行至临清税关主事何任白即令其所同行者一切商税均免6。
对征税人如税官、税务机关员役和权豪利用职权无端勒索、侵占税款、破坏税法的惩处制度。早在朱元璋当吴王时他就下令对“过取(商税)者以违令论”1。洪武间一巡拦伙同家人勒索强截税项又到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概科要门摊”。明太祖下令重处:将其人凌迟其弟及男皆枭令示众其余家人押原籍并申明今后为巡拦者倘“倚恃官威4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5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1《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2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3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4《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
5《明孝宗实录》卷二二。
6《祁忠愍公日记》。参见黄仁宇《从〈三言〉看晚明商人》台湾《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1《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剥尽民财罪亦如之”对重叠再取商税者也“虽赦不宥”2。以后《明律》进一步规定税务官员对应征缴之商税“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3。弘治年间刑部奏准“凡纳税俱令客商自纳。如有搅扰商税者罪之”4“枷号三个月落”5。嘉靖年间朝廷一方面严格各地商税呈报制另方面遣官不时查访各钞关税课司奸弊现征榷官侵欺挪移税金即处以“监守自盗”6。如山海关守关主事犯有侵匿税收科朝廷下旨“许巡关御史劾治之”7。万历年间增修《问刑条例》朝廷再次强调“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乱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落”8。但那时的税务官及权豪们早已玩视法规成风而以增课为能事侵吞渔利司空见惯。以上律令几乎都成了只能针对所谓“市井无赖”、手书门库及“无籍之徒”的表面文章。商税的本色与折色有明一代在市场流通货币问题上有过几次大的反复。明初实行钱钞并行的双重货币制度但宝钞因没有钞本朝廷不加节制随意滥行数年便壅塞不行。朝廷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多次布禁用铜钱、金银交易甚至禁用银作货币等命令但收效甚微到明后期钞法完全崩溃。如此朝廷征钞作为商税已没有意义因此以征银代替征实(物)征钞白银成为实际上的流通货币。这一系列变化和反复反映在商税征课客体上就有本色与折色之征。
洪武初年“凡商税课诸色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百分之下则用钱”1。此时商税所征之钞、钱谓“本色”。二十七年(1394)朝廷布禁用铜钱令2强“令有司悉收民间钱归官依数换钞”3。这时征纳商税只许以钞所谓商税本色就只指宝钞了。其实朝廷的禁令并未严格执行由于在实际生活中金银依然是最可相信的量价货币且便于携带保存于是朝廷也有变通:“若便于征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2《大诰三编·巡拦害民第二十》转引自张德信等主编《洪武御制全书》。3《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4《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6《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7《明世宗实录》卷四八。
8《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1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二《宝源局》。
2《明书》卷三《太祖高皇帝纪》。
3《续文献通考》卷十《钱币考》。
并且规定了金银与钞的比价:“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4这就为一些地方商税征银提供了依据。如南京三山门的塌房就征收税银。
此时商税也有征实物的即以应收钱钞折合成实物主要是以粮食来征收。如洪武十年(1377)太平府繁昌县狄港镇每年交纳“米八百九十余石”作为税课1。十三年(138o)许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