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入太仓外“各将余饶悉入公帑”5企图以此整肃贪横遏制各关太多的额征收。但仍无作用。如北新关在朝廷下令的第二年(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依然有商税羡余银二万多两6几近岁入正额的六成。而朝廷乘机通过此举将过定额的多征税额充为国用以解财政之急并逐渐将此项收入变为“常额”而公开向各钞关、税课司局征收遂使商税中有“正余银”之称。所谓正即为正额余为正额外多征的部分也称羡余等。待到政府公开向商人征收“正余银”表明商税的定额制已在事实上被废弃了。
5.监察稽考制。这是国家为维持商税制度正常运转保证商税收入而对纳税人和征税机构税官采取的一种行政督察措施。
明朝对纳税人的监督主要由地方官府及当地税务部门来承担。行商坐贾在申请占籍、路引时的填报资产与经营情况(详见下章)、贸易过程中的申报(报单)、停塌客店中的登记直到商贾到税务衙门纳税各税务机关都持各布政司所印信簿籍一扇“将日逐过商人货物姓名逐一附记按季解赴布政司呈报抚按衙门查考”1。这一切无不是为了保证税源、多征税额对纳税人实行的监督手段。
2转录于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辑。
3王文南:《榷税关记》载光绪《荆州府志》卷九《建署志》。
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徐淮》。
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一一册《浙江上》引《北新关志》。3《明宪宗实录》卷二五六。
4雍正《北新关志》卷四《课额》。
5《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6《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八。
1《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然而国家商税收入能否最后完成即及时如数上缴国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税务机关、主要是税务官员是否奉公守法。明中叶以后大小官员贪枉已经成风。税官横征暴敛、中饱私囊为国家商税不能如数收缴的一大障碍。如钞关、抽分厂掌官“将在官钱隐漏侵克”甚至“藏其所收簿籍致使无从查考”2。国库的日渐空匮迫使朝廷对其僚属进行必要的规范与约束。明朝对税务机关及税官的监察稽考制度主要有两项:簿籍稽考制和遣官制。
簿籍稽考制。嘉靖年间户部尚书梁材针对税务机关的问题改革和完善了钞关的簿籍稽考制度。他重建两种文簿。一是挂号文簿。此簿类似存根票册原来只设一扇由钞关收掌。此时每样装钉为二扇与收料文票挂号相联又都在官司编号用印铃记然后才能交委官使用。其中一扇由钞关委官收执“遇有船户纳料就将船梁丈尺并料银分两明开票内仍照票数目填写在簿挂号对同无差将票给付船户收照”1。另一扇送地方官司收掌以备查核。二是稽考文簿。此簿共设三扇由户部加印后给各钞关。其中一扇规定必须转给选委的地方佐2官令他们在每日闭关时主持“将收过钱粮眼同登记”2然后呈报户部主事。主事查核实数后再在另外两扇文簿上“亲笔于前件项下照款填注明白”3。待他任满之日将这三扇文簿一扇存留本关备照一扇由所委地方佐2官收执一扇送部查考。当商人纳交货税时钞关长官每天要根据挂号簿存根所记将船梁阔狭、料银多寡等类算总数逐一登记在稽考文簿中。再定期将一扇用过挂号簿籍送钞关所在官府收贮。每逢钞关按季起解税银户部主事要根据稽考文簿地方委官则根据挂号簿分别开列船梁丈尺和料银分两等项数目呈报户部。钞关所在的地方官府则将收贮的一扇原填挂号簿钤封后交付解银官员赍送户部由其逐一查对磨算几处相符方准缴销解进4。
抽分厂、场也仿钞关实行簿籍制度。约于隆庆二年(1568)南京、芜湖抽分厂“照依荆、杭二处钞关条件每年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内四扇本地方有司登记所抽料价四扇该厂主事收掌四扇填报南京工部稽查该厂主事仍督同原委府佐2官抽验登记”5。真定抽分厂也规定每岁“一印信号簿与抚按官令真定府掌印官同知逐日将抽到各木登记”1这便是抽分厂、场设置的簿籍制。万历七年(1579)户部进一步规定2《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一。
1《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2《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4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5《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四。
1《大明会典》卷二o四《抽分》。
商人到达货物销售地时要将经过钞关和抽分厂的纳税所得税票缴予当地税课衙门“每季解银备造一册并原收税票送部磨对”2。
簿籍稽考制度本身不可不谓严密细致但在政治的明朝末期再严密的制度也阻止不了各级官吏的贪污。这点连明世宗也不能不承认:各钞关“关务累经申饬给有稽查文簿所司玩视成风往往入多报少;委用府佐徒相比为奸致亏国课”3。
遣官制。这是朝廷或地方政府派遣特派官员对税课机关进行监察的一种制度它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年(1412)朝廷今“各处巡抚御史及按察司官体察闸办课程凡有以该税钞数倍增收及将琐碎之物一概勒索税者治以重罪”4。弘治二年(1489)朝廷令北京、南京各差御史及主事一员监收崇文门宣课分司和南京上新河税课司商税。隆庆元年(1567)鉴于京师九门税课司“信征横索”的做法朝廷采纳刑部孙枝建议令分管五城御史“各委兵马司一员监收”商税“岁中会同部官覆奏”5。这是朝廷直接派员对税课机构进行监察。另一种是朝廷责令地方布政司遣官监察。弘治元年(1488)令顺天府委官二员于草桥、卢沟桥宣课司监收商税。嘉靖元年(1522)朝廷令“广东、江西巡按衙门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税课司官吏综理商税”6。
宣德年间设立钞关朝廷就在南京至北京沿河各关“差御史及户部官照钞法例监收船料”1。正统至景泰年间又派主事分别至淮安、临清、湖广、金沙洲、苏松二府、上新河等地监收船料。弘治六年(1493)朝廷为直接控制、掌握关榷之征令由户部委差主事任各钞关长官负责征榷事宜。为对委官进行监督朝廷又令各地方政府派遣通判、同知之类的佐2官每日赴关监督收税“听钞关主事督同公平秤